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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為什麼受傷的多是商標權

編者按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交流、購物等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不少問題,如網路侵權、網路售假、網路造謠、網路詐騙等層出不窮。即日起,本報推出「聚焦網事系列報道」,對相關問題的治理進行探討。

賣普通跑鞋的商家把「耐克」或「非耐克」等字眼作為網頁標題關鍵詞,使得搜索「耐克」的消費者誤入其網站,這看似一種營銷手段,實則已經涉嫌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記者採訪發現,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侵犯較多的是商標權。而維權成本偏高,侵權成本過低,導致部分企業「不敢」維權。

侵權亂象:「重災區」由著作權轉移至商標權

根據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主要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種罪名。

具體到網路這一「線上」平台,被侵犯的知識產權主要涉及著作權和商標權。而網路侵權的「重災區」,則由過去的著作權轉移為如今的商標權。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知識產權案件檢察部助理檢察官張志婧介紹,從實際辦理的案件類型來看,過去幾年侵犯著作權案件較多,最近幾年銷假案件相對偏多。

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於文東持有相似觀點,認為商標侵權是目前互聯網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該類侵權以假冒為主,仿冒次之。

於文東介紹說,所謂假冒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通俗來說就是「做得幾乎和真的一樣」,非專業人員難以從表面識別真假;所謂仿冒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通俗理解就是「做得很像但有區別」,即各種形式的傍名牌,包括產品包裝本身和網頁宣傳等。

於文東進一步解釋說,對假冒的判斷,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直接判斷侵權。比如奢侈品,可以從銷售價格或銷售渠道上作出判斷,「有些品牌只在官網或相關旗艦店銷售,其他銷售渠道都涉嫌侵權」。二是無法進行直接判斷,必須購買實物才能判斷是否侵權。比如使用壽命較短、消費速度較快的「快消品」,對經營者沒有特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批發再零售。

於文東告訴記者,對仿冒的判斷,可以通過網頁直接判斷,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從產品包裝進行判斷。比如未經授權在大米包裝上突出使用「五常香米」「五常稻花香」等文字,就可能對「五常大米」商標構成侵權。二是通過網頁宣傳進行判斷,這種侵權方式主要表現為「關鍵詞」侵權,即使用他人商標作為網頁關鍵詞。比如在宣傳網頁上使用「耐克」「非耐克」等關鍵詞,但其實際並非銷售「耐克」商品,只是通過這種手段吸引「耐克」品牌潛在消費者,誘導消費者在侵權方網店購買非耐克商品。

維權:大企業不屑,小企業「不敢」

根據記者掌握的資料,為有效打擊商標侵權,品牌權利方往往會進行「公證購買」,即證明買到的假貨是從侵權方處購買,這就需要由公證人員全程陪同購買,並且需由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在場。「公證購買」在「線下」相對容易實現,但在「線上」相對難以操作。

類似「公證購買」這樣的取證問題,正是商標權網路維權面臨的一個難題。

張志婧告訴記者,近年來網路侵犯商標權,表現形式相對隱蔽複雜,發現難、取證難、訴訟難。比如利用淘寶平台引流在微信、QQ等私域進行交易,難以取證;比如淘寶賣家辯稱交易量由專業刷單產生,無法查實。

上述「三難」直接導致維權成本高,加之侵權成本低,結果就是商標權成為知識產權網路侵權重災區。

關於訴訟成本,於文東特別提道:「司法實踐中,『線下』商標侵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線上』商標侵權案件由於其特殊性,侵權行為地難以確認,如單純適用被告住所地管轄,無疑增加了權利人維權的成本。基於對知識產權加大保護力度的考慮,關於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針對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將被侵權人住所地納入侵權行為地範疇。在該條款的適用上,各地法院雖曾持有不同意見,但經過兩年多的磨合,意見已趨於統一。這對商標權利人來說是重大利好消息。」

在於文東看來,侵權成本低,主要表現為有些地區判決賠償數額過低,令侵權方「不痛不癢」,缺乏足夠的威懾力。「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一部分小企業在侵權面前望而止步,『不敢』維權。」於文東表示,「而一些大企業則不屑維權,一是樂觀地認為消費者具有較高的鑒別能力,二是侵權行為並未給其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

遏制侵權:還得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

受訪者一致認為,侵權成本過低,是導致商標侵權行為肆意泛濫的主要原因。

受訪者普遍建議,雖然每個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但同類判決應當具有同一性,避免數額畸低的個別判例頻繁出現。同時應加大對電商平台的監管力度,明確電商平台事前審查和實時監督的義務,要求平台對賣家進場的審查至少不應低於辦理信用卡的審核標準,使得賣家無法輕易逃避侵權責任。至於權利人,則應樹立社會責任意識,認識到維權不僅僅是對自己的品牌負責,更是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公共秩序負責,對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對於侵權方來說,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獲利,終究是短期行為,縱然一時逃避了追究,可是一旦養成不誠信的習慣,損失就無法用金錢來衡量。

張志婧則特別建議,針對網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司法機關應建立相應的專業隊伍,力求專業人做專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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