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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出車禍后再次飲酒 被判危險駕駛罪領刑一月

原標題:男子醉駕出車禍后再次飲酒 被判危險駕駛罪領刑一月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 互聯網上曾有一個段子。某人飲酒後駕車,被交警攔下檢測。他急中生智,立刻喝了一口白酒。面對交警的質問,他說:「我只是在酒精檢測前喝酒,並不能證明我是醉駕。」交警無法,只有放任其離開。

這個段子被某些人奉為圭臬,「機智」運用在生活中。3月2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近日審理的類似案件。

2016年10月9日晚上,劉某與朋友楊某、謝某二人在某麵館內喝了約一兩多白酒,23時30分許,劉某駕駛小轎車離開,在晉吉東二街與紅運街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前方向右直行的龔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劉某在現場又碰見朋友李某。李某勸說劉某繼續飲酒,待警察來了就說是事故后才喝的酒。劉某三人便在路邊燒烤店繼續喝酒吃燒烤。在警察趕到前,劉某還與阻止其離開的龔某某發生了抓扯。經檢測,劉某血液酒精濃度為1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駕駛。

面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劉某均持有異議。辯稱其不該聽信朋友的話,在事故發生后再次飲酒。他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自己是酒駕,不是醉駕,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發生事故后,他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不是被擋獲。

法庭傳喚證人楊某、謝某到庭,證實了劉某曾與兩人一同喝酒吃飯,並在喝下一兩白酒後駕駛車輛離開。

武侯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經檢驗其血液乙醇濃度為1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劉某飲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乙醇濃度為120.8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標準,依法應認定為醉酒,對劉某認為自己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等意見不予採納。劉某已賠償被害人龔某某的損失並取得了龔某某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武侯法院判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醉酒駕駛后、酒精檢測前故意飲酒 不能逃避處罰

很多人以為,在醉酒駕駛后、酒精檢測前故意飲酒,就能達到混淆血液中酒精含量的目的,最終能逃避法律制裁。實際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有多種方法證明其是否飲酒。例如在本案中,就有證人證明劉某在駕車前飲酒。那麼,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嫌疑人飲酒後駕車,還是駕車后飲酒,是不是就不能判定其醉酒駕駛?

早在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應當認定為醉酒。所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告誡心存僥倖者,不要做出違反法律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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