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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雷同卷」要擴大申訴渠道

近日,媒體報道,22歲的女大學生趙某參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務員考試,在順利通過筆試、資格複審、體能測試、面試、體檢及政審環節后,眼看就要接到錄取通知之際,她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的通知,因筆試出現試卷雷同,成績無效。(9月17日《新聞網 》)

考試中出現「雷同卷」,這不是什麼怪事,只要存在抄襲,就有可能,但問題是,有的人自己沒有抄襲,也沒有給別人抄襲,但由於作弊者技術高超,同樣也會被陷入「雷同卷」中,也會因此而受冤屈。出現「雷同卷」,關鍵是要給人申訴的機會,擴大申訴渠道,從而避免因為「雷同卷」而誤傷考生,甚至成為「以權謀私」的工具。

報道中的趙某稱,自己沒抄襲,也沒協助他人抄襲。出現這樣的「怪事」,自然要問個明白,但個人不能查卷,只能通過法院申訴,但這樣的救濟渠道還遠遠不夠。

據報道,在今年各省份的公務員招錄中,多地都曾通報查處「雷同卷」作弊行為的情況。例如,福建通報查出10人在公務員考試中出現雷同卷的情況,陝西也曾通報在公務員省考中認定8名考生的答卷高度雷同。不過,各地關於公務員考試「雷同卷」的通報多是在筆試成績放榜之際。而像在通過各種環節之後才通知出現「雷同卷」則是罕見的,也是讓人懷疑的。

公務員考試中,對「試卷雷同」的處理是相當嚴厲的。由人社部發布,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較之以往,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該《辦法》稱,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根據規定,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5年內直至終生不得報考公務員。人社部在2016年8月發布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樣式)》,《決定書》中明確,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能夠在法院之外,還有救濟渠道,則更顯公平公正,一方面要求「雷同卷」的判斷要更為科學權威,這需要有統一的標準,另一方面要求救濟渠道更為暢通,從而避免冤枉人事件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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