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海 珠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黃胄華:
本院受理原告郭銘健訴被告黃胄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告黃胄華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被告公告送達(2017)粵0105民初69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被告黃胄華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郭銘健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一欠款本金1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28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付,但四倍利率不得超過24%);2、被告黃胄華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和日期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律師費用1萬元;3、駁回原告郭銘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受理費3591元由原告負擔20元,被告負擔35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公告送達其他裁判文書。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經辦人:陳蔭亭 黃安琪020-83005586、8300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