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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效力 看互聯網金融的博弈

聰慧的讀者一定會問,互聯網金融的合同有啥不一樣嗎?不都是甲方乙方簽字蓋章么?其實,一滴水可以反映太陽的光輝,從合同效力我們可以窺見法律大廈的全貌,從司法機關對待合同有效無效的判決,可以發現「法」到底要保護誰?知道了法到底保護誰,就能得到一個觀察互金未來發展趨勢的維度,這就是意義。

民法vs商法

首先,帶大家區分一下:民法與商法。

區分的意義在於,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會在兩個法域區分有不同的寬容度,對於市場主體,尤其是民營企業要特別注意。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便捷安全等原則。」

請注意,民商法在法律規定中屬於「混搭」,並無專門的商法典,商事主體要尊重的法律都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商法條文會更加寬容、積極、鼓勵交易,以保有市場活力。例如,有些懲罰性違約金,在商事主體之間簽署的合同中約定,就可以獲得法院認可;但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違約金,則基本上是補償性。理由是,前者明知商海有風險,而且有些商業行為不用合乎普通人的日常邏輯。

合同有效vs合同無效

其次,我們來看看,什麼情況下您簽的合同無效?

從法律人的角度,拿到一個合同,我們判斷它是否有效,第一反應就是《合同法》第52條,該條款規定了合同無效的諸多內容,其中作為互金法律人,我們最看重的其實是:(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生怕自己的客戶,簽了一堆合同,個個都違反監管法規給「判了死刑」。

那麼,什麼樣的監管規定會阻擋合同的效力呢?並非違反任何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合同都絕對無效。這一點,金融從業人員務必要清楚。隨後,我們要區分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到底是管理性規定還是效力性規定。所謂管理性規定,就是監管機構管理從業機構或從業人員行為的規範;所謂效力性規定,就是監管機構杜絕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做的行為的規範。

為什麼會做這兩種規定的區分?那是因為法的本質工作是:協調衝突利益關係。以商事主體為例,商人與普通消費者訂立合同,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經濟能力相差懸殊,最重要的一點是「消費者可以是社會上任意一位」,也就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為了保護這些不特定的普通群眾,確認、保障、維護公眾利益。法律必須強迫一些合同無效,以保護更大的價值。

這也是為什麼一些金融機構的朋友一直不明白,為什麼國家要嚴管自己,而傾斜性保護金融消費者。反過來想,如果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尤其是涉眾業務主體),意圖設計某款金融產品,除卻數據data和程序,就是要用各類合同來搭建架構,這些合同的有效無效,就像蓋房子的磚塊一樣,一旦磚塊斷裂(合同無效),整個大樓頃刻之間倒塌,所以,要特別重視金融基礎合同的效力確認,不是從確保電子合同形式要件過關就可以了,要關注合同的生命。

欺詐的合同效力

最後,互聯網金融領域刑案頻發,涉嫌詐騙的合同有效嗎?

刑法的語境下,我們稱為「詐騙」;在合同法語境下,類似行為我們稱為「欺詐」。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也就是說,合同的效力取決於受損害一方的意願,可以撤銷否定合同效力;也可以不撤銷,承認合同效力。給了受害人可以選擇的機會,這是法律面對「騙」的一種處理手段。因此,集資詐騙、詐騙案件中,雖然平台老闆被刑拘,但合同的效力不一定就無效。受害群眾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搶先一步確定合同效力,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一旦刑事案件被確認立案,同一法律事實上的民事訴訟通常會中止,等待刑事案件完結后再開啟。

結語

綜上,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憲法」,公權力一般不干涉其自由,尤其對商事主體司法容忍度更高,但是,合同法五十二條確立了一個原則,即:雙方約定不能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否則合同無效。在鼓勵交易的法律環境下,是否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需要被重點考量。還是那句話,合同是金融創新的基石,重視「合同效力的生殺予奪」就是重視金融創新的未來。

後記:管中窺豹,合同僅僅是互聯網金融大勢的一個維度,我們希望通過合同效力的確定,看到更開放的商事環境,更嚴謹科學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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