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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暗藏6條陷阱,很多人第一條就躺槍!

最近關於《一輩子交了200萬社保,退休后領幾年才算回本》的話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儘管大家每個月都在交社保,但對社保的了解並不一定正確、深刻。

據統計,如果從22歲開始工作,至65歲退休,共繳納社保43年,僅以6504的固定工資計算,從開始工作至退休,個人及單位共同需繳納約192萬的保險,退休后僅需約4年即可領回個人繳納的養老金部分,如若要領回個人及公司共同繳納的養老保險部分共需約15年。

社保繳納的重要性相比大家都很清楚,然而是否繳納,繳納多少將直接影響退休后的養老等諸多權益。

但現在存在這樣幾種現在,有些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繳或少交、緩繳員工社保,從而直接影響了職工的權益。簡單列舉大家最容易遇到但卻不自知的幾種情況,尤其是第一種,絕大部分人都躺槍:

1、試用期不繳社保,轉正之後才繳社保?

相信絕大多數求職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轉正之後才繳納社保,尤其是對於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以為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轉正之後再繳納是正常的。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還會存在這一一種情況——試用期繳納「五險」,但不繳納公積金,公積金要轉正之後才繳納。

以上這2種情況我都遇到過,當時還以為是正常現象,業內規定呢。但是這確定合法嗎?

事實上,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即五險一金。

所以說,以後求職再遇上公司以試用期為由不給你繳納五險一金,你有權利要求他們給你繳納的。

2.繳納基數僅以最低工資繳納或變相修改工資組成?

換了幾份工作才發現,為什麼每個公司給我繳納的社保基數不一樣?難道是因為跳槽漲工資所以才不一樣?

向人事了解了之後才發現,很多公司都是按照最低標準作為基數繳納的。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費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在實際操作中,本人工資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過,當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儘管如此,我還遇到過這種情況——有些公司為了少幫職工繳納社保,會在工資組成上下功夫,比如原本的工資是10000,公司則會按照6000固定工資+4000績效獎勵來計算,那麼公司就會少繳納一筆錢,一個員工少一點,對於一個公司來說可以省不少錢呢。

所以在面試時,要反覆確定工資組成形式,不能因為總數並沒有變所以忽略了最重要的社保繳納問題,公司繳納的社保可都是以後退休可以領取的養老金,多交多領,少交少領。

3、新入職檔案還未轉過來,所以暫時繳不了?

這種情況也很常見,新入職一個公司時,公司可能會跟你說你的檔案還在原單位並未轉出,所以這個月無法給你繳納社保,這個時候你肯定不會懷疑公司說的是否正確,會覺得這是正常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保最好不要斷繳。公司以檔案未轉到位的理由很容易造成斷繳,實際上,公司應該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因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以現金補貼的單位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可能有些人覺得交社保之後到手的工資就少了,還不如直接發在工資裡面。還別說,現在真有一些單位雖然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用現金的方式給員工發「社保補助費」,以替代社保。首先先不說金額是否能匹配上,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5、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一般來說,職工與公司之間是要簽署勞動合同的,但有些職業或公司比較特殊,並未簽署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也是符合規定的,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強制要求用人單位代繳社保。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同理,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6、讓員工「自動」放棄繳納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違法且不合理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社保的繳納直接關係到退休養老的福利,所以遇上以上幾種情況,大家可以強制要求用人單位購買社保,不要輕易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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