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銀監會摸底城商行表外業務風險

導讀

銀監會正在調研摸底城商行表外業務開展情況,銀監會要求城商行上報表外業務規模和結構變化以及大力拓展表外業務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擔保類和承諾類、非保本理財業務、委託貸款業務和委託投資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潛在的風險點。

【重磅課程】《深度解析債轉股、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金融債務重組等不良資產模式》,時間:2017年4月15~16日;地點:北京,詳詢13811062173

城商行表外業務的風險正受到監管層的關注。兩位消息人士周四透露,銀監會正在調研摸底城商行表外業務開展情況,重點關注非保本理財業務中固收類、非標類和權益類等業務的主要投向,以及非標投資和結構化產品劣后級投資的潛在風險。

消息人士引述相關通知稱,銀監會要求城商行上報表外業務規模和結構變化以及大力拓展表外業務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擔保類和承諾類、非保本理財業務、委託貸款業務和委託投資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潛在的風險點。

「表外和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實際上意味著隱藏的信貸風險,會影響金融安全。」一位消息人士稱,今年是風險監管年,銀監會此舉主要也是為防範風險,並為提出適當的監管措施做準備。

針對非保本理財業務,是次摸底關注業務總體規模和品種結構變化及原因,重點關注非標債權的投資規模以及主要方向,如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基礎設施投資、房地產或兩高一剩行業(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投資規模佔比等;投資標的中是否包含結構化產品的劣后級資產以及是否包含各類產業基金等。

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業務則需要重點關注相關業務資金來源,受託人與受託行之間是否存在流動性安排或者其他協議安排,是否發生違約事件等。

銀監會並調研城商行利用自有資金和理財資金開展的委外業務,要求上報委外業務的決策流程以及收益實現情況,對委託人的投后管理跟蹤措施,及風險隔離手段等。

路透已就上述消息聯繫銀監會,但暫未獲得其評論。

有資深銀行人士指出,最近MPA(宏觀審慎評估)去槓桿有點兇猛,可以類比當年的股市去槓桿。若持續下去可能會發生局部金融危機,最近也已經有一些企業倒閉事件發生。

「若監管機構在沒有全盤數據的情況下野蠻去槓桿,會出事,所以調研目的之一也是為了更全面摸清風險情況。」該人士稱。

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在今年全國兩會新聞發布會上就指出,針對近年來銀行非信貸資產快速增長及表外業務的不斷擴大,總的趨勢是要把該納入表內的業務納入表內,這是一個基本的審慎的原則。

針對不斷膨脹的銀行表外業務,銀監會已於去年11月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強調商業銀行要按照全覆蓋、分類管理、實質重於形式、內控優先、信息透明的原則,規範開展表外業務,並加強外部監管。

根據銀監會的定義,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夠引起當期損益變動的業務,可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完)

延伸閱讀——

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迅速,為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進一步引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規範發展,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以下簡稱「原《表外業務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於2016年11月23日就《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與原《表外業務指引》相比,《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表外業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及定義,提出了表外業務的基本原則、治理架構、信息披露要求,加強了風險管理措施等。本文將結合表外業務監管背景,重點對《徵求意見稿》主要新增內容及對原《表外業務指引》的主要修改內容進行解讀,並簡要探討未來監管趨勢。

一、表外業務監管背景

表外業務(Off-Balance-Sheet Activities,OBS)是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內容,發展表外業務是商業銀行順應利率市場化、推動混業經營的重要手段;同時,因表外業務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對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影響較小,商業銀行有較大驅動力發展表外業務。因此,近些年來表外業務得到迅速發展。根據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穩定報告(2016)》統計,截至2015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含委託貸款)餘額82.36萬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6.2萬億元,增長24.48%。表外業務規模相當於表內總資產規模的42.41%,比上年末提高3.07個百分點。但同時該報告也指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管理仍然較為薄弱,表內外風險可能出現交叉傳染」。主要原因包括:

1. 表外理財底層資產的投向主要包括類信貸、債券等資產,與表內廣義信貸無太大差異,同樣發揮著信用擴張作用,如果增長過快會積累宏觀風險。

2. 目前表外理財雖名為「表外」,但資金來源一定程度上存在剛性兌付,出現風險時銀行往往不得不表內化解決,未真正實現風險隔離。

隨著表外業務的發展,監管層對錶外業務的監管也不斷加強,2013年銀監會下發《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加強理財業務投資運作監管;2014年銀監會等下發《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進一步規範同業業務;2014年銀監會制定《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將通道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網上流傳2016年7月銀監會已向各銀行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理財徵求意見稿》」)。本次《徵求意見稿》體現了監管層加強表外業務監管的審慎原則,與此前政策規定一脈相承。

二、表外業務監管背景

(一)五項原則

《徵求意見稿》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的五項原則,詳見下表:

上述原則在《徵求意見稿》的具體條文中均有多處體現。

(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及區別的風險管理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商業銀行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規定,對商業銀行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並建立業務、風險、資本相關聯的管理機制。

同時,《徵求意見稿》也增加了區別的風險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識別不同表外業務所包含的不同風險,對不同種類的業務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三)限額管理

與原《表外業務指引》相比,《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表外業務限額管理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要求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限額管理的規定也呼應了此前銀監會頒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監管思路一脈相承。儘管《徵求意見稿》未明確規定限額管理的具體內容,但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風險限額設定、限額調整、超限額報告和處理制度;具體確定限額時,應當根據風險偏好,按照客戶、行業、區域、產品等維度設定,且應當綜合考慮資本、風險集中度、流動性、交易目的等。

(四)關聯交易規定

與原《表外業務指引》相比,《徵求意見稿》首次對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間的表外業務合作作出規定。根據《徵求意見稿》,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間的表外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循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商業原則進行業務合作,交易價格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該等規定有助於防範通過關聯交易進行不適當的利益轉移、利益輸送。

(五)代理投融資及中介服務類業務風險

《徵求意見稿》對本次新增的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特別作出以下規定:

1. 嚴禁違規承擔信用風險

對於表外業務進行監管的初衷即在於防止表外業務違規承擔風險將風險傳導至表內,因此,《徵求意見稿》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關係、責任和承擔的風險種類,有效管理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相關業務所包含的風險。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對違規承擔信用風險的,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相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2. 風險隔離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應當實現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在資產、賬務核算、人員等方面的隔離。

3. 代理投融資服務類的管理制度

《徵求意見稿》特別規定了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建立相關主體合作標準、評價體系、審批流程等。

(六)信息披露

與原《表外業務指引》相比,《徵求意見稿》對信息披露的內容、頻率、形式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詳見下表:

此前,表外業務監管最大的問題在於信息不透明,監管層無法了解各銀行表外業務的規模,進而無法判斷風險。《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助於加強監管層及市場對錶外業務實際開展情況的了解。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表外業務分類及定義

根據原《表外業務指引》第二條,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包括擔保類、部分承諾類兩種類型業務。

《徵求意見稿》對錶外業務的定義與原《表外業務指引》相同,仍為「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夠引起當期損益變動的業務」,但增加了表外業務分類,將表外業務由擔保類、部分承諾類擴展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同時,《徵求意見稿》對各類業務的具體範圍了做了列舉式,詳見下表:

《徵求意見稿》通過增加表外業務的分類將市場上現有的表外業務均納入了監管範圍,且通過兜底規定為未來靈活應對市場新出現的表外業務類型預留了空間。

(二)統一授信

儘管原《表外業務指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授信額度,實行統一授信管理,但因原《表外業務指引》下表外業務僅包括擔保類、部分承諾類業務,故納入授信額度、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的僅指擔保類、部分承諾類業務。

隨著《徵求意見稿》表外業務分類的增加,納入統一授信管理的表外業務擴展至擔保類和承諾類業務。《徵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應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採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

對於非保本浮動收益、但提供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早在《銀監會辦公廳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中已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所承擔風險的實質情況,在表外業務、授信集中度、流動性風險等報表中如實反映。

(三)表外業務治理架構

與原《表外業務指引》相比,《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並細化或新增了具體管理要求。

首先,對於表外業務的管理,原《表外業務指引》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當評估、審查表外業務的重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業務經營狀況,對錶外業務的風險承擔最終責任」;《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並明確了各機構的職責,詳見下表:

其次,原《表外業務指引》無關於定期匯總報告風險管理業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則要求風險管理牽頭部門定期匯總整理全行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並作為全面風險管理報告的一部分,向董事會報告。

此外,原《表外業務指引》中僅要求商業銀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控制,以對風險的計量、限額和報告等情況進行再評,且僅要求商業銀行聘請外部審計師進行的年度審計中應當包括對錶外業務風險情況的審查和評估。《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審計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且商業銀行聘請外部審計師進行年度審計的,表外業務經營管理和風險情況也應當納入審計範疇。

《徵求意見稿》從完善的治理架構、定期彙報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方面,為表外業務搭建了治理框架,體現了監管層完善表外業務管理措施以加強對錶外業務監管的思路。

(四)政策制度、授權管理及審批機制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針對錶外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制度。未制定相關政策制度的,不得開展該項表外業務。同時,《徵求意見稿》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授權管理體系,授權管理體系應與表外業務管理模式、業務規模、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應當根據銀行和客戶承擔風險的方式、程度和各類表外業務性質,確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和流程。《徵求意見稿》對商業銀行制定、完善表外業務制度、內控制度、審批流程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減值準備及資本計提

因原《表外業務指引》對錶外業務分類的局限性,原《表外業務指引》僅針對擔保類和部分承諾類業務的資本計提作了原則性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信用轉換係數和對應的表內項目權重計算表外業務風險權重資產,實行資本比率控制。信用轉換係數和風險權重按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執行其他標準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根據表外業務的不同類別分別作了明確、細化的規定,且除計提資本外,還明確要求計提減值準備。對於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對於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徵求意見稿》僅要求商業銀行對其中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穿透原則,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對於何種情況屬於實質承擔信用風險,《徵求意見稿》未明確規定。但結合《徵求意見稿》嚴禁商業銀行就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約定或承諾承擔信用風險的規定及市場實踐情況,一般銀行通過各種形式提供隱性擔保、承諾承擔最終風險等,均可能被認為屬於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情況。

此外,針對理財產品,根據網上流傳的2016年7月下發的《理財徵求意見稿》的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 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50%計提;

(二) 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理財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低於理財產品餘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餘額的1%。」

如《徵求意見稿》、《理財徵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保留在最終正式出台的文件中,可能會促使銀行不再提供隱性擔保、打破剛性兌付。

(六)加強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數據報送、向監管機構報告、監管方式、監管措施等規定,使監管層能全面掌握表外業務的實際運作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表外業務監管趨勢

《金融穩定報告(2016)》在「加強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的國際監管趨勢部分指出:「降低傳統銀行與影子銀行之間的關聯性,繼續研究擴展銀行並表範圍,將銀行的表內表外業務均納入審慎監管框架。」

人民銀行已於2016年開始實施宏觀審慎評估(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MPA)體系並不斷完善宏觀審慎管理的機制和手段。據人民銀行旗下《金融時報》主辦的「金融新聞網」於2016年12月19日發布的「央行有關負責人就表外理財納入宏觀審慎評估答記者問」報道,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將於2017年一季度評估時開始正式將表外理財納入MPA廣義信貸範圍,以合理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錶外業務風險的管理。具體為:表外理財資產扣除現金和存款等之後納入廣義信貸範圍,納入后廣義信貸指標仍主要以餘額同比增速考核。

業內普遍認為,將表外業務中規模較大的表外理財業務納入MPA廣義信貸範圍,有助於從根源上規範表外信貸資產擴張,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錶外業務的風險管理。結合《徵求意見稿》的出台、表外理財納入MPA廣義信貸範圍,可以看出當前引導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監管思路,預計未來一段時間的金融監管將繼續遵循該等原則。對於表外業務尤其是表外理財業務量較大的商業銀行來說,需適時考慮未來業務發展。

總體上看,《徵求意見稿》體現了近年來監管層對錶內外業務統一風險管理的監管導向,最終正式出台後,意味著對錶外業務的審慎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但具體實施仍需監管層進一步出台明確細化的規定。

輕金融智庫精心打造的重磅課程來了!

《不良資產深度模式實戰研修班:深度解析債轉股、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金融債務重組等不良資產模式》,時間:2017年4月15~16日;地點:北京市

1、邀請具有豐富不良資產運作實戰經驗的四大AMC資深人士:對當前金融不良資產發展格局、商業模式、債轉股、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等主要處置模式與案例進行分析;

3、邀請某不良資產基金總經理:對不良資產基金的組織管理形式與特殊性、全流程實務操作、影響不良資產基金運作的關鍵因素進行分析。

報名諮詢(並備註「培訓」)

李女士:13126854856(電話&微信)

講師一

某四大AMC資深人士: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便進入AMC工作,從事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工作十七年。對當前不良資產市場情況非常熟悉,具有豐富的不良資產運作實戰經驗,對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債轉股、地方AMC等熱點問題有深度研究。

講師二

某大型銀行總行高級經濟師;參與多起重大企業債務重組的協調和指導工作;有多年的銀行工作經驗,對金融不良資產有深入研究;擔任《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實務》副主編,兼任某大學金融不良資產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講師三

不良資產基金總經理:目前管理運作多隻不良資產基金產品。具有豐富的不良資產基金、房地產基金運作經驗,熟悉基金籌備發起、募集、投資、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的全部基金業務流程和過程中的重要法律節點,尤其擅長基金結構搭建和避稅處理。

第二部分:課程大綱

4月15日全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 當前不良資產市場形勢分析、供求關係

2、 不良資產行業格局

3、 不良資產主要機構發展概況

1、 不良資產的分類處置

(7)訴訟追償

(8)委託處置

(9)新興資產處置模式——合作處置及通道類業務

4月16日上午(9:00~12:00)

金融債務重組實務與案例解析

一、金融債務重組概述

1、金融債務重組在的實踐歷程

2、金融債務重組在國外的實踐歷程

3、金融債務重組的必要性

4、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的實踐

二、金融債務重組的準備

1、金融債務重組的提出

2、金融債務重組的啟動

3、債委會組建的相關內容

4、中介機構參與金融債務重組的作用

三、金融債務重組方案的確定

1、金融債務重組方案安排

2、開展盡職調查

3、企業償債能力分析

4、制定債務重組方案

1、簽署《債務重組協議》

2、金融債務重組與企業其他重組方式的銜接

3、 金融債務重組的完成

4月16日下午(13:30~16:30)

一、不良資產基金的組織管理形式與特殊性

1、基金組織管理形式選擇

2、不良資產基金的特殊性

3、當前各類基金運作模式

二、不良資產基金全流程運作解析

不良資產「募投管退」基金業務流程實務操作和重要法律節點

1、資金募集

2、投資對象選擇策略

3、投資模式分析

4、主要交易對手

5、投資周期匹配

四、不良資產基金退出

1、合作模式

2、基金處置清收方案

五、不良資產基金風險控制體系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