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1062號
梁德根、龍秋蓮:
本院受理的(2017)粵0114民初1062號原告林永祥訴被告梁德根、龍秋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倆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倆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10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梁德根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欠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給原告林永祥(逾期付款的利息計算:從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至付清款項之日止);二、被告龍秋蓮對被告梁德根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龍秋蓮履行付款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梁德根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62元,由被告梁德根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