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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寧律師:宅基地蓋得房子離婚能分到嗎?

目前的房地產價格高歌猛進,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頻頻採取措施,但一般老百姓還是買不起房。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房產的分割成了夫妻最為關心的焦點。那麼,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宅基地蓋得房子離婚能分到嗎?

湖北三雄律師所的余立寧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

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共同房產一般堅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時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妻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一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如何分割離婚房產

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在處理住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個人所有。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3、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為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

4、對已經房改的公房房產的認定。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商品住房,該住房產權屬全部產權,分割財產時可以就該產權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分割部分產權的住房時,應該明確個人和國家在全部產權中的比例,先析出個人產權部分,然後才進行分割。

余立寧律師提醒: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余立寧律師案例補充:

為了一套拆遷房,女兒與后媽對簿公堂,蹊蹺的是,兩人手裡都有一份遺書,但遺書內容竟然截然相反,究竟哪個是真的呢?

整個事情,還要從身患重病的慈溪人老吳(化名)說起。

老吳與第一任妻子,有一個80后女兒菲菲。

離婚前,老吳在慈溪市某村宅基地建造了一間三層樓房,一家三口都住在裡面。1999年6月,老吳與第一任妻子離婚,雙方約定女兒由妻子撫養,並對相關財產歸屬作了約定,唯獨漏了這棟房屋的處理。

2002年7月,老吳與第二任妻子登記結婚,但兩人婚後未生育。因市政工程建設需要,原先的家(三層樓房)被列入拆遷範圍。

2010年底,老吳作為被拆遷人與市拆遷事務所簽訂了一份《住宅用房拆遷調產安置補償協議》,協議載明,老吳家庭可安置面積400平方米。

2013年,老吳又與第二任妻子離婚了。離婚協議書約定,拆遷安置400平方米,第二任妻子可得80平方米,老吳得80平方米,菲菲得240平方米,雙方對其他財產歸屬也作了約定。就在那一年11月,老吳花了60萬元,又買了一套二手公寓房並登記在自己名下。

到了2014年2月,老吳又結婚了,第三任妻子姓姚。

兩年後,噩耗傳來,50歲出頭的老吳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

聽到這個消息,對於這個家,等於是晴天霹靂。

身在醫院的老吳,為了家裡人的未來考慮,開始對身後財產作分割準備。一開始,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老吳與第二任妻子達成協議,將自己名下的40平方米拆遷利益轉由她享有。

老吳和第三任妻子立下遺囑:280平方米安置面積給姚女士

一個月後,老吳在和第三任妻子姚女士共同生活的公寓房中,立下了一份遺囑,住的公寓、三層樓拆遷可得的280平方米安置面積及可領取的安置款,外加一輛寶馬轎車,全部給現在的妻子姚女士。

當時,立遺囑的時候,妻子姚女士用手機將這一過程進行了攝錄。

2016年初,老吳撒手人寰。

處理完身後事,妻子姚女士正要清理遺產時,卻出現了另一份遺囑。

女兒菲菲出示了另一份遺囑:拆遷房的所有權益由菲菲一人享有

這份遺囑是女兒菲菲出示的,說是老吳在哥嫂和姐姐3人見證下,以代書遺囑的形式,重新分配了遺囑,將拆遷房的所有權益由菲菲一人享有。立遺囑的時間,就在姚女士那份遺囑后的八天,當時老吳也是簽名捺印,整個過程,女兒菲菲也用手機進行了錄音。

一棟拆遷房,竟然出現了兩份遺囑,哪份才有效呢?

妻子姚女士為此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訴請法院認定自己手上的遺囑合法有效。另一面,女兒菲菲當即提出反訴,認為自己手裡的遺囑才是最終的有效版本。

法官說:老吳只對40平方米拆遷利益的處分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若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承辦法官說,老吳名下的公寓房產和寶馬轎車,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認定系老吳個人合法財產,其有權處分。至於村裡自建房400平方米的拆遷利益,因老吳與第二任妻子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和之後的調解協議,最終120平方米是第二任妻子的,240平方米屬於菲菲,只有餘下40平方米拆遷利益算老吳的遺產。

「在姚女士手裡的那份遺囑中,老吳只對40平方米拆遷利益的處分有效。」

至於菲菲所持那份遺囑,法官表示,因為系菲菲代書,不符合繼承法關於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菲菲提供的錄音顯示見證人為菲菲和老吳的哥哥,不符合繼承法關於錄音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該份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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