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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入首刑! 古代到底有多重視「孝道」?

「百善孝為先」,崇尚孝道是中華民族自古傳承的美德,這也是中華民族與西方文化最大的不同之處,在西方文化中,更多的是獨立和自由,而對「孝道」卻鮮有提及。

其實的「孝道」確實有他的兩面性,人之髮膚授之父母,孝敬父母是天經地義,本是親人之間的感情傳遞一旦貼上孔聖人的標籤,「家」和「國」就開始有機結合起來,「孝道」也堂而皇之稱為統治階級的工具。

「孝道」也自然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上當然是「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廣義上的「孝道」是國家和社會安定的基礎,古代統治者選擇賢臣良將的路徑就是「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既然古代對「孝道」如此重視,那麼對「不孝」怎麼處理?

從民間習俗升華到儒家的道德推揚,孝道開始走進法律條文的硬性約束,「不孝」之罪莫過大焉?

早在先秦就有「不孝」罪,周國成立之初分封諸侯時,周公就對弟弟明確表示:「最大的罪惡是什麼,就是不孝不友。」這個不孝不友就是指不孝順父母,不善待兄弟。

孔子更是「忠孝仁義」的集大成者,把不孝稱為「大亂之道」,對這種「大亂之道」肯定要歸之於刑,所以在《周禮.大司徒》中列有「八刑」,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繼承了孔子的衣缽,繼續對弘揚「孝道「發揚廣大,甚至總結出來「五孝」,秦漢以後,開始將這些內容具體化、法典化。

唐朝就直接規定,對不贍養父母者,直接在鬧市處以死刑,這刑法也夠嚴厲的。 甚至規定,父母在,不遠遊,目的是讓子孫盡心竭力地照顧好老人。

清朝的規定更為具體,兒子再貧困潦倒也必須贍養好父母,假如父母走投無路自縊身亡,就要按照過失殺父(母)的處罰,判處兒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當然,政府為了鼓勵「孝道」,法律條文更是規定的較為具體,從北魏到清朝,都沿用「存留養親」制度,子孫觸犯大刑要流放入大獄,為了給老人養老送終,即使犯有十惡不赦罪行,也要緩期執行,待老人辭世后再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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