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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環保局連開五張罰單,山師大和四家企業中招,罰金1-20萬…

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師範大學)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濟環罰字[2017]第K046號

被處罰人:山東師範大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7000049557382XT

法定代表人:唐波職務:校長

地址: 濟南市文化東路8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查實,你單位長清校區建設項目於2006年1月在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局辦理了環評審批手續,審批文號為魯環審〔2006〕10號。建設項目於2003年10月開工建設,2005年10月建成投用。2017年7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長清校區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該項目環評審批意見為證。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7年8月25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申請聽證。我局認為你單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你單位提出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為減免處罰的法定理由,故不予採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7年8月17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環聽告字〔2017〕K046號)、2017年8月25日《送達回執》及你單位提出的《山東師範大學關於我校長清校區環保驗收相關情況的說明》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以罰款肆萬元整;限期2個月內落實環評批複意見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上述罰款限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取),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於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華牧天元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濟環罰字[2017]第G049號

被處罰人:山東華牧天元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267181373H

法定代表人:劉玉民職務:董事長

地址:濟南市高新區綜合保稅區港興三路北段1號濟南葯谷研發平台區1號樓B座2001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查實,你單位位於高新區東區辦事處東港村209號,2016年6月辦理環評文件批複(濟環報告表[2016]G43號),2016年9月開工建設飼料生產基地,2016年12月建成並正式投入使用。2017年8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生產設備照片、營業執照複印件、環評批複(濟環報告表【2016】第G43號)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7年9月2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但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7年8月30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環聽告字〔2017〕G049號)、2017年9月2日《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一)責令停止生產;(二)處以罰款四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取),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於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順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濟環罰字[2017]第G041號

被處罰人:山東順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12306824192K

法定代表人:胡元東職務:董事長

地址:濟南高新區臨港辦事處鴨旺口10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查實,2017年8月22日濟南市環保局高新區分局對你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發現你單位物料大棚南側有混凝土廢料和砂石物料未完全覆蓋,地面未硬化,浮沉嚴重。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被調查人身份證複印件、法人資格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為證。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7年9月4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要求進行陳述或申辯。但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7年8月30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濟環告字〔2017〕G041號)、2017年9月4日《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一)責令五日內改正;(二)處壹萬元罰款。

上述罰款限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取),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於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舜輝混凝土有限公司)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濟環罰字[2017]第G037號

被處罰人:山東舜輝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60786806A

法定代表人:張卓職務:董事長

地址: 濟南市高新區馬頭山村村西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查實,你單位混凝土攪拌站項目於2010年辦理環評文件審批手續(濟環報告表[2010]J083號),2010年開始建設,2012年建成並正式投入生產。2017年8月18日,我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已正式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關於山東舜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山東三強混凝土有限公司環評審批意見請示的批複》(濟環建管函【2011】第J247號)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為證。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7年9月9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申請聽證。但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7年9月7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環聽告字〔2017〕G037號)、2017年9月9日《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一)責令停止生產;(二)處以罰款四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取),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於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魯得貝車燈股份有限公司)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濟環罰字[2017]第G030號

被處罰人:山東魯得貝車燈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264318696W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職務:董事長

地址:濟南市高新區開拓路777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經查實,2017年5月15日,濟南市環保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噴漆、烘乾和注塑生產環節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導致廢氣直排,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引起周邊居民多次投訴。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高新分局12345投訴舉報承辦件6份、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為證。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7年8月14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申請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7年8月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環聽告字〔2017〕G030號)、2017年8月14日《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十日內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二十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取),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於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濟南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據 濟南環保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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