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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讓限售股也要征增值稅?想想沒有道理嘛

導讀:國務院文件的落實需要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出台稅收規範性文件,而不能僅憑國務院文件即得出稅收具體規定

江西國稅營改增指引:新三板的企業轉讓股權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轉讓新三板企業股權,按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計算繳納增值稅。

1、此系國務院文件,而國務院文件的落實需要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出台稅收規範性文件,而不能僅憑國務院文件即得出稅收具體規定,比如2017年3月22號: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國發〔2017〕22號)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徵收所得稅優惠的範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隨後6月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文件發布。

如果按照江西的這種國務院文件就要落實,我們再舉一個反例,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但是時至今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此文件並未廢止,那麼如果按照江西的邏輯,是否就取消了呢?

不過確實有吃螃蟹的人,比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精神,現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第二十二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這個湖北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1號是否違反了上位法的財稅字〔1994〕20號?那麼江西國稅局這個營改增指引,連個稅收規範性文件也不算,怎麼好執行呢?

2、《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話是這麼說,但事實上比照了嗎?

試舉一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但第四條有這麼一個表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按照江西的邏輯,新三板也應當比照第二條上市公司啊,為什麼財稅〔2016〕101號沒有將新三板比照為上市公司呢?還不是說明國務院文件只是個指引,具體還有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出政策嗎?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可見限售股轉讓對象只能是上市公司,《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規定也提到將新三板投資者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一個「比照」說明新三板並不是上市公司,那麼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有了明確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但並沒有對新三板限售股轉讓的徵稅規定,那麼江西國稅局擴大徵稅範圍哪來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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