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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發現撞死的是自己父親 家人不追責能免責嗎

原標題:肇事逃逸后發現撞死的是自己父親 家人不追責能免責嗎

監控錄像、行人目擊、現場判斷、層層追查、法律嚴懲……雖然知道肇事逃逸行為一定會被徹查追責,但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鋌而走險。如今,肇事逃逸的新聞屢見不鮮,但這件肇事逃逸案卻多了一絲蹊蹺、一抹悲情。

案情原委:

山東菏澤《牡丹晚報》6月16日報道,一對父子,卻分別是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和肇事方。作為肇事方的兒子,事故發生后選擇了逃逸,而他並不知道被撞的是自己父親;被撞的父親傷勢嚴重,最終不治身亡。

據山東菏澤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事故科民警徐傳軍介紹,6月9日22時30分許,交警部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菏澤至牡丹區小留鎮的259省道常劉庄村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后,走訪調查得知被撞人員為常劉庄村村民楊某某,其被撞入路邊溝內,被送往醫院后終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事故現場留有一輛轎車和一輛三輪車,三輪車為楊某某騎乘,但轎車司機卻不在現場。通過調取監控錄像和比對兩輛車碰撞痕迹,民警確定遺留在現場的車輛為肇事車。

然而,楊某某的家人卻告知辦案民警不要追查了。原來,蹊蹺的背後另有隱情。民警經過調查得知,肇事司機竟是受害人楊某某的兒子楊某。依法傳喚楊某后,楊某對肇事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他並不知道騎三輪車的正是自己的父親,擔心承擔責任,下車后棄車逃逸。

官方回應:

交警部門表示,該案中受害人和肇事人雖是父子關係,但肇事人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還有逃逸情節,他依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目前,該案仍在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中。

法治短評:

被撞身亡者恰恰是自己的父親,這層特殊的關係給人人深惡痛絕的肇事逃逸案件增添了一絲悲情色彩。但法律又怎會因悲情和血緣而網開一面?當然,也絕不會因家屬的一句「不要追查」而放棄追究逃逸者的責任。

法律在定義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時指出,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首先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其次,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主觀認知因素;再次,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也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綜上,楊某的行為顯然已經嚴重觸犯了法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最後如何量刑還有待法院判決。但必須肯定的是,無論是刑法還是任何其他法律法規,都沒有因為加害方是親屬就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家屬可以放棄逃逸者所需承擔的民事賠償。

客觀因素也好,疏忽大意也罷,交通肇事本就有錯,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更是錯上加錯。法治社會,沒有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能夠逃脫制裁。我們既要敬畏法律的威嚴,更要相信法律的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所以,如果法律隨意因同情而更改,那麼規範的社會秩序也將不復存在。

有網友用「天道好輪迴,蒼天饒過誰」來表達心中的憤慨。其實,無論被撞身亡者是否與自己有親密關係,肇事逃逸都是讓人無法原諒的惡行!雖然崇尚科學的我們早已逃脫宿命論的束縛,但在這件事上,人們似乎都在心中默道「善惡到頭終有報」。在法治社會,對於這句俗語,我們不妨換個角度來詮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制網評論員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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