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84民初120號
劉玄、杜暉:
原告李子賢訴被告劉玄、杜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現本院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達(2017)粵0184民初12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劉玄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內向原告李子賢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還清款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李子賢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50元,由被告劉玄負擔。(原告已預交)」限你二人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