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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交了兩萬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還嗎?

讀者提問:

我和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交了兩萬定金,並約定在簽訂認購書后的15日內和房地產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現在我不想買了,我還能把定金要回來嗎?

律師解答:

先說明,你這種情況,定金是要不回來了。

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這一文書形式,簽定該文件也不是購買商品房的必經程序。

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發生法律效力所必須同時具備的幾個條件:

1、房地產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認購書要具備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至少要包括如下條款:認購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總價及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等;

3、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般來說,滿足以上幾個條件的商品房認購書才能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該認購書不具備上述條件,無法律效力,可取回所交「定金」。

但如果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能取回定金了嗎?不是的。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也就是說,在認購書有效的情況下,你交了定金,但因為你違約反悔了,那定金就沒法要回來了;如果是因為賣方反悔不想賣給你了,那就要返還雙倍的定金給你。

如果買賣雙方都不是「拒絕訂立」或「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未能簽約,那麼賣方應把定金全部返還買方,不應以此為由「沒收定金」。

所以這個問題中,如果僅僅因為自己不想買了,而不是因為認購書無效或無法就合同具體條款達成一致,是無法要求退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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