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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民監督員監督成為常態

武漢漢陽: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公開審查聽證會

首次

在犯罪嫌疑人到場情況下開展公開審查,首次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開展公開審查。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一周內挑戰逮捕案件公開審查的兩個「首次」,深化檢務公開工作力度。

首次請犯罪嫌疑人到場參與

公開審查

就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是否批准逮捕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

5月3日,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作出了准予公安機關撤回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決定。此前,該院於4月28日通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陳某並邀請人民監督員、偵查人員及被害單位銀行代表來院,就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是否批准逮捕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

2010年,犯罪嫌疑人陳某在武漢某銀行申領了信用卡,該卡初始信用額度10萬元,2010年9月經銀行方審核調整為30萬元。辦卡后,陳某開辦的公司經營良好,該卡使用正常。2013年11月,因其公司經營惡化,該卡於2014年開始未正常還款。其後發卡方催收人員曾多次通過電話、快遞、上門催收欠款。2015年12月,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故更換手機號碼未按協議通知發卡方,導至發卡方無法聯繫陳某本人,銀行工作人員於2016年1月報案至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分局。該局經過審查,於4月1日立案進行偵查。其間,陳某曾於2015年9月、12月、2016年1月、3月、5月分5次還款6萬元。2016年5月14日被刑拘當天和16日由陳某家屬兩次還清剩餘欠款透支本息共計21萬餘元。

該案的公開審查聽證會圍繞兩個核心問題展開:

陳某是否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故意;

陳某的還款行為,能否視為無效還款。

針對上述兩個問題,參會人員分別發表了意見,銀行代表表示,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信用卡還款未達到最低還款額度應認定為無效還款。陳某表示,在使用信用卡時,其公司資產達數千萬,后因經營出現狀況才導致無法還款,且在其有錢后一直在積極進行還款。但陳某也承認其在更換聯繫方式后未通知銀行催收人員,有一定過錯。公安偵查人員認為,陳某在案發時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缺乏相關證據,提出將此案撤回。

承辦檢察官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在透支使用信用卡時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且陳某有積極的還款行為,刑事拘留後又償還了所欠本息,建議同意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申請。經分管檢察長批准,於5月3日作出了准予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決定。

此次公開審查聽證會是漢陽區檢察院首次在犯罪嫌疑人到場的情況下開展公開審查。在相對寬鬆的環境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地表達意見,為自己辯解。被害方、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三方能夠對案件爭議點各抒己見,相互碰撞,使案件事實越辯越明,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加合理地使用逮捕權。

首次公開審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

4月27日上午,漢陽區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家屬及被害人,就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盜竊罪是否批准逮捕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這是該院首次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開展公開審查。

本次公開審查聽證會分兩個部分進行,檢察官首先請犯罪嫌疑人家屬迴避,餘下參會人員圍繞盜竊數額的事實和證據發表意見。被害人報案稱錢包內有人民幣2030元及公交卡、銀行卡等物品。公安偵查人員根據被害人報案數額確認了盜竊金額,但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盜竊的數額為1730元。被害人說明了被盜當日的資金流動去向等情況,證明被盜數額,但在審查逮捕階段,沒有提供相應的客觀證據佐證該數額。檢察官記錄了上述情況后邀請犯罪嫌疑人家屬回到會場進入第二個議題。與會人員就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否有社會危險性依次發表了意見,各方均表示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情節較輕。

當日,漢陽區檢察院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並向公安機關發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及補充偵查提綱。

漢陽區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注重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和證據,嚴格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在開展公開審查工作中遵守操作規範,不斷積極創新,本次公開審查是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擬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首次嘗試,將為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寶貴經驗。通過公開審理,公開質證和交換意見,進一步明確案件事實和證據,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提升案件質量,也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深化檢務公開工作力度。

以人民的名義

對案件進行公開審查

日前,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對曾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是否批准逮捕舉行公開審查會。參加公開審查會的還有公安機關案件承辦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屬。

案情

2016年6月、10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先後兩次竄至黃陂區王家河鎮某村的兩家副食店內,分別盜走店內現金2000元和4000餘元。案發後,曾某某家屬賠償了兩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兩名被害人也均出具了諒解書。

承辦檢察官表示

該起盜竊案發案主觀上屬於典型的見財起意,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是智障殘疾人,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家屬積極退贓,並取得被害人詹某某和夏某某的諒解。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行為涉嫌盜竊罪,因主觀惡性較小,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擬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人民監督員提問

在聽取了案件承辦人的介紹后,兩名人民監督員就案件的關鍵問題和證據向案件承辦人進行了提問,並指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並雙方達成諒解,社會危害性不大,同意檢察機關的擬不批准逮捕決定意見。

一名人民監督員如是說:

檢察機關邀請我們參與公開審查,將檢察官的工作從幕後引向台前,最大限度地接受社會監督,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人民監督員參與公開審查會,增強了檢察機關辦案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切實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關注和期待,提升了檢察機關辦案的公信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近日,武漢市蔡甸區院就一起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並最終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這是該院在一個月內第二次對不批捕案件進行公開審查。該院擬不批捕案件公開審查已進入常態化模式。

2017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因承包本村還建樓項目與被害人張某某產生口角。爭執中,陳某某將張某某打傷,后鑒定為輕傷。案件移送至蔡甸區檢察院,該院偵查監督部承辦檢察官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屬於偶犯,確有悔罪表現,且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決定按照擬不批捕案件公開審查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

近日,蔡甸區檢察院召集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親屬、被害人親屬、人民監督員參與公開審查,並發表意見,與會各方一致同意對陳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近年來,該院在擬不批捕案件中引入「訴訟式」的審查模式,引入社會各界的參與,充分吸納公安部門、人民監督員等各方意見,以公開促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十堰房縣:邀請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

近日,房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十堰市人民檢察院邀請三名十堰市人民監督員對該院辦理的關於彭某某涉嫌貪污案擬撤銷案件進行了監督評議。

評議過程中,三名監督員對案情、撤案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了詳細了解,現場查閱了案件卷宗,並圍繞涉案金額認定和追訴時效等焦點問題同案件承辦人進行了發問。最後,他們根據評議程序進行了評議表決。評議結果認為彭某某雖已構成貪污事實,但根據「兩高」關於貪污賄賂案件最新司法解釋規定,該案應該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做撤案處理。

據悉,此次案件評議是房縣人民檢察院2017年度首個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案件的辦理、證據的收集和法律條款的適用等方面均得到市人民監督員的高度評價。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專業而又尖銳的質疑和問題,也讓案件承辦人深刻認識到只有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才能辦好案、辦鐵案。這些都為該院在今後的工作中不斷拓寬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渠道,為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案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切實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權和履職盡責的積極性打下了堅實基礎。

5月8日晚,鄖西縣檢察院邀請兩名人民監督員曾義平、陳偉隨同該院職務犯罪偵查部的辦案人員前往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住宅中對現場搜查過程進行了監督。

到達目的地前,鄖西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向兩名人民監督員介紹了王某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的基本案情,並強調遵守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嚴防泄露案情,以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搜查活動開始前,辦案人員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了工作證件,告知了其相關權利、義務。隨後辦案人員出示搜查證,人民監督員在現場全程參與,對辦案人員在搜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搜查、查封、扣押涉案財物的情形進行了重點監督。

活動結束后,人民監督員在《人民監督員監督搜查活動意見書》上寫下了自己參與本次活動的意見。兩名人民監督員一致表示,這種直擊現場的監督,不僅有利於他們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更有利於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同時,他們也提出希望鄖西縣檢察院今後能開展更多類似的活動,真正實現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常態化、制度化。

5月8日下午,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組織3名人民監督員對陳某涉嫌行賄罪一案擬撤銷進行監督評議,該監督評議會在天門市人民檢察院舉行。

案情介紹

2014年3月,天門市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某單位楊某涉嫌受賄一案過程中發現陳某涉嫌向楊某行賄的線索。同年3月,該院對犯罪嫌疑人陳某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經查明,陳某在從事銷售業務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三次向楊某行賄共計人民幣兩萬餘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陳某的行賄行為尚不構成行賄罪,擬作撤銷案件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湖北省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案件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特舉行本次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會對案件處理進行監督。

監督評議會上,案件承辦人彙報了查處案件的基本情況,提出了擬撤銷案件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據,並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

彙報結束后,3位人民監督員進行獨立評議、表決,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陳某涉嫌行賄罪一案作出撤銷決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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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以上各檢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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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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