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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市公司「坑」了 中小投資者索賠訴訟增多

【深度】被上市公司「坑」了 中小投資者索賠訴訟增多

界面新聞 張冬晴

圖片來源:視覺

A股中小投資者索賠訴訟越來越多。

自證監會法網專項執法行動以來,上市公司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案件增多,並直接導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同步迅速增加。

據不完全統計,經過大多數長期從事證券律師精心篩選過、索賠訴訟勝算相對較大的上市公司目前多達40多家,其中不乏一些涉訴人數以萬計、索賠規模達數億元的案件。

「目前我們除全國六七位經驗豐富的老律師外,還新湧入一大批新律師,除了常規的維權訴訟代理徵集方式外,國內一些互聯網平台也開始涉足索賠訴訟適格中小投資者的徵集業務。」一位長期從事中小投資者維權索賠訴訟代理的證券界律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

訴訟增多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比如索賠規模。「現在股民索賠可能上億,上市公司根本拿不出這麼多現金,」這位律師稱,「如何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是非常迫切的問題。」

多起來的索賠訴訟

炒股虧錢了還能怪誰?這在以前是個毋庸置疑的問題,從開戶那天起券商就告誡客戶們「買者自負」。但如果被上市公司「坑」了呢?那自然是另當別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浙江豐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自2015年5月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國內不少具備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管轄資格的法院都取消了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基本上投資者起訴就會獲得受理,並不要求必須具備證監會的正式行政處罰。

厲健還透露,近幾年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涉嫌虛假陳述立案調查的監管力度越來越大,目前已經行政處罰或正在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累計上百家,其中已經結束或正在訴訟時效內索賠訴訟涉及數十家上市公司,涉訴投資者規模累計超過萬人,索賠金額累計達數億元。

實際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上市公司涉嫌虛假陳述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后,因虛假陳述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就可以通過地方法院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賠訴訟。隨著一大批上市公司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逐漸浮出水面,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不是虧錢就自認倒霉,而是選擇動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種索賠訴訟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物。早在十多年,著名的東方電子(000682.SZ)案歷時長達六年,共涉及股民6989人,案件數量2716件,涉案標的約為4.42億元,其中籤發民事調解書6836份、民事裁定書152份,民事判決書1份。

據界面新聞記者調查,多年以來,國內專門從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索賠訴訟代理業務的證券律師只有十多人。除了代理過東方電子等早期案件的宋一欣、厲健等著名律師繼續主導索賠訴訟案件外,由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轉型律師的張遠忠也長期專註於中小投資者索賠訴訟,但還致力於國內金融領域其他類型的案件。臧小麗前幾年就索性推掉了其他領域的案件業務,專註於索賠訴訟單一類型的案件業務。

公開信息顯示,在2015年「證監法網」行動的基礎上,證監會又分別於2016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25日、12月23日,專門部署查辦4類違法案件,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將繼續嚴厲打擊虛假陳述等傳統違法違規行為,其中第一批篩選確定了包括山東墨龍(002490.SZ)、*ST昆機(600806.SH)等九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

隨著監管持續重拳出擊,涉案上市公司累計數量增多,由此衍生出來的中小投資者索賠訴訟案件也正在增加。在監管部門加大力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過程中,國內投資者維權意識開始覺醒。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披露,2016年上海市各級法院共受理1567件證券期貨類糾紛,同比上升181.32%。其中包括900餘件案件指向因涉嫌財務造假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ST智慧。而*ST智慧公告也顯示,今年3月份開庭審理的索賠訴訟案件高達900多起,涉及索賠金額高達1.85億元。

然而,*ST智慧只是數十家被告中的一家,還有四十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及虛假陳述立案調查而面臨大批投資者的索賠訴訟。從每家上市公司的情況來看,過去幾十人、最多一兩百人的索賠規模所涉及的金額只有幾百萬元、最多兩三千萬元。現在,索賠人數和規模都在不斷被刷新。

虛假陳述揭露日認定最關鍵

2015年5月1日,*ST智慧發布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2015年11月7日,*ST智慧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其發布的2013年年報虛假披露信息。

2016年7月,證監會公布〔2016〕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決定對*ST智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隨後,全國各地律師迅速徵集了超過900多位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通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ST智慧提起法律訴訟。

在今年3月初的庭審中,原告投資者與被告*ST智慧公司各自方面的代理律師出席了庭審,各方圍繞虛假陳述揭露日、損失是否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最終由法院審理認定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延後了半年。

公開信息顯示,原告投資者方面認為該案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5年5月1日,即*ST智慧公告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理由為該公告發布后*ST智慧股價連續多個跌停,調查公告給市場形成了明確的警示信息,符合揭露日特徵要求。

而*ST智慧方面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5年1月23日,該日*ST智慧針對證監會要求進行整改后發布的公告構成虛假陳述揭露。

但第二被告、*ST智慧的審計機構立信會計事務所方面則認為2015年11月7日為本案揭露日,理由為該日*ST智慧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內容與最終處罰基本一致,最終的法院庭審也認定上述揭露日並作為最終判決依據。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代理律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由於*ST智慧案件涉及人數和索賠金額過大,考慮到上市公司的賠付能力等問題,最終認定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延後了半年。

這使得90%左右的原告敗訴或撤訴。

多位代理律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一直以來都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揭露日的確定決定投資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以及能夠獲得多少賠償數額。

西南財經大學一位金融學教授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案件的司法解釋精神,只有在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入,而且在揭露日之後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才滿足索賠的資格,這使得一批在揭露日之前大量減倉或者清倉的投資者得不到預期的賠償。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被告代理律師也向界面新聞記者指出,在索賠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事項如何認定實施日和揭露日、股民的索賠範圍問題、虛假陳述的重大性問題、投資損失的計算方法問題、系統風險的認定和剔除問題等。考慮到上市公司本身的賠付能力等因素,被告代理律師一般都是從總體控制股民索賠數量和索賠金額入手,向法院提出了大量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和有效數據,積極爭取在立案階段即組織各方調解,最終尋求各方主體的平衡。

「如果說上市公司本身的經營狀況就很糟糕,巨額的股民索賠必將導致雪上加霜、不堪重負。合理、有效地化解訴訟糾紛,既要讓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一定的保護,又不能讓上市公司因巨額賠付而衍生出破產、退市等新的問題,進而導致更多無辜的中小投資者遭受投資損失。否則,這種索賠訴訟機制就違背了立法的宗旨。」上述被告代理律師指出。

誰來承擔賠償?

多年以來,國務院、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等各層級單位始終強調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包括索賠訴訟在內的一系列措施不斷得到落實。

然而,日益增多的訴訟,已經開始衍生出新情況、新問題,使得通過虛假陳述索賠訴訟這一常規途徑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在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主體之間,如何尋求一種長期有效且合理的解決方案是司法實踐中的當務之急。

另一位證券律師則向界面新聞記者透露,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索賠訴訟案件過程中,首批原告所涉及的索賠金額已經到位,在立案過程中上市公司高管出面尋求和解,並主動掏腰包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進行了賠償。但在後續的案件中,由於人數及規模較大,情況相對比較複雜,能否獲得合理賠償尚無定論。

實際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高管主動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情況還非常少見,但這種折中的方案或許將為中小投資者索賠訴訟創造了另一種可能。

上述律師指出,一個成熟的信息披露監管體系,不僅要求規範披露義務人的具體法律行為,更在於其未能履行披露義務時而向受到損害的投資者提供充分及時的救濟與賠償。公平、公正、賠償及制裁等理念都是證券法律責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對違反信息披露法定義務的上市公司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公平正義與效率正義的必然要求。

「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在權責的一致性上存在問題。」該律師進一步分析指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都是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擁有信息使用人關注的有關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信息,負有對其進行披露的義務,是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人。但是,一般認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可以說,股東大會是公司名義上的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則是常設決策機關和最高執行機關。」

上述法官也向界面新聞記者分析指出,就上市公司所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而言,由於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主要由董事會負責,而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也由董事會所掌握,因此,信息披露義務的實際履行人為公司的董事會,而因違法違規信息披露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應該是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大多數原告都將上市公司作為被告,極少數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列為被告。

西南地區一位上市公司高管則指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違法主體雖然是上市公司,但違法行為的本質是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所主導的,那麼由後者承擔投資者損失的賠償才是最合理的解決方案。當然,目前上市公司高管願意主動承擔賠償的非常少,是否具備足夠的賠償能力也是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大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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