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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身老人再婚難:多數對伴侶存戒備 子女擔心財產繼承

原標題:獨身老人再婚難:多數對伴侶存戒備 子女擔心財產繼承

調查動機

近日,《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再婚老年人可以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及處分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發生糾紛時,依照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雲南省的這一修訂草案再次引發社會對老年人再婚問題的關注。受法律保護的老年人婚姻自由,在現實生活中的情況究竟怎樣?

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塗陳昊

隨著社會進步,老年人生活越來越豐富多彩,但是「黃昏戀」依然是一個存在爭議的話題。

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黃昏戀」面臨哪些阻力?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如何保障?《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獨身老人難再婚

在北京市朝陽區的福怡苑小區,記者採訪到一位老人,他不願透露自己的姓名,只說自己姓金。

金大爺今年80歲,老伴在7年前去世。

「我有兩個兒子、1個女兒,他們都挺孝順。前些時候,我們還在一起過了端午節,一起吃了粽子呢!」金大爺向記者說起和子女在一起的點點滴滴時,臉上總是洋溢著幸福的笑容。

金大爺年輕時是北京一所民辦學校的老師,退休之後和子女分開住。

如今,金大爺很為自己的子女感到自豪,「他們都挺有出息的,每年還買這買那帶回來過年。大兒子在天津上班,在那裡買了房,去年當爺爺了;二兒子在上海,娶了上海的媳婦;小女兒就在北京,也找了個不錯的人家」。

拿著退休工資,每個月還有子女定期的養老費,金大爺說,「我每天不愁吃喝不愁用,也不用孩子每天都陪在身邊,就想能找個老伴,一個人確實很麻煩」。

金大爺說,他曾有過尋找另一半的想法。「之前我找過,鄰居也幫忙物色過,其他都挺好,唯獨我的3個孩子不同意,可以說是堅決反對。我自己有比較嚴重的風濕,而且有一點輕微的老年痴獃,我去醫生那裡檢查過。現在,我想找個人在身邊做做伴,相互照顧也好」。

記者問金大爺,「為什麼不和孩子們一起住呢?他們也都安定下來了」。

「我自己有房有退休工資,為什麼還要去『啃年輕人』呢?而且我都這麼老了,不願意出北京。我的幾個孩子都是快要當爺爺奶奶的人了,他們也是跟孩子一起住,我要是一去,不是增添了他們的負擔嗎?孩子們都不容易,自己能解決的就不麻煩他們。」金大爺回答。

記者接著問金大爺,「找保姆或者家政公司照顧怎麼樣,有沒有想過」?

「不是不行,是不方便。很多家政公司不敢接照顧我們這些老年人的業務,特別是像我這樣七八十歲的,萬一我們哪一天挺不住走了,他們也不好跟家屬交代或者解釋,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我一個人在家,就算家政公司的保姆在我家裡拿走了什麼值錢的東西,我也不知道啊,這不就是引狼入室嗎?」金大爺說。

「為什麼不選擇去敬老院呢?和其他的老人一起頤養天年也不錯。」記者問道。

「不是很想去敬老院,那裡環境不好,而且每個月花費的錢也不少。我還是希望比較獨立的生活。我自己每天就是看看報紙、做做飯、寫寫字,生活很單調。」金大爺說。

當記者問到孩子為什麼不同意他找個老伴兒時,金大爺沉默了。

片刻之後,金大爺搖了搖頭說,「還不是因為錢的事。3個孩子都說怕我找的另一半惦記著我的財產,怕發生捲款走人的事情。我知道他們的擔心是對的,但說到底還是他們惦記著我的這些東西。我要是走了,這套房子也能賣個幾百萬元,還有銀行卡里的錢也有不少。之前說找一個老伴可以不領結婚證,他們還是不同意」。

「現在如果做婚前財產證明,孩子們會同意嗎?」記者最後問金大爺。

「同不同意我不好說,但我覺得只要是財產方面的問題解決了,他們就不會有什麼阻攔了。」金大爺說。

子女擔心父母被騙

對於老人「黃昏戀」,子女又是怎麼想的?

在走訪過程中,家住北京市綠島苑小區的閆女士向記者吐露了心聲。

閆女士今年33歲,甘肅人,在北京工作,是一名房產中介的工作人員,孩子已經4歲了。

「我很早就聽說過『黃昏戀』,我覺得『黃昏戀』就是老人之間互相找個伴,能說說話聊聊天。」閆女士說,「我覺得子女干涉『黃昏戀』也是能夠理解的,畢竟這涉及很大一部分財產的問題。」

「我有個阿姨患有心臟病,老伴走的早,子女又不在身邊,就剩下她一個人孤苦伶仃的。鄰居幫她找了個老伴,人看上去不錯,而且我阿姨也同意了。可沒想到,過了不到兩個月,我阿姨心臟病突發住進了醫院,那老伴二話沒說捲鋪蓋就走了。當時可把我哥哥姐姐(阿姨的孩子——記者注)嚇壞了。最後沒辦法,我的哥哥姐姐只能把老人接到自己身邊一起住。其實,我阿姨她不想跟著子女住在一起,一是怕給子女添負擔,二是覺得自己受到了束縛,不自由。」閆女士說。

「那如果是您自己的父母存在這種情況,您能夠接受嗎?」記者問閆女士。

「能夠接受但是可能不會贊成,主要是擔心父母被欺騙,特別是怕發生我阿姨那種情況。如果父母身體沒什麼大問題,『黃昏戀』還是挺好的。不過,如果父母需要的是『保姆型』的同居者,那就真的要好好考慮了。」閆女士說,「『黃昏戀』領證的應該不多吧?我覺得可能不會領證,到老了誰還會折騰這折騰那的。只要不領證,就不存在財產問題,肯定都是給兒女的。」

如果真的領證又該怎麼辦?

「領證的話就很麻煩了,財產繼承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猜這可能就是子女不同意『黃昏戀』最根本的原因吧。」閆女士說。

記者又就「雲南擬出新規定,要求『黃昏戀』做婚前財產證明」,詢問閆女士的意見。

「我也沒怎麼看新聞,但因為我是從事房產中介工作,我還是比較了解婚前財產證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想必子女的擔心應該會減少很多。最起碼對於我來說,我就不擔心了。有了法律制度保障,財產規定是誰的,那就沒話說了,糾紛也會少很多。」閆女士說,「我始終覺得『黃昏戀』最關鍵的不在『戀』字,而是互相照顧。老人比我們年輕人更加現實,男方需要找一個保姆型的同居者,照顧自己的起居;女方則希望找到一個經濟上的依靠者,把自己的錢留給自己的孩子。」閆女士說。

在記者隨機採訪的數十位老人中,絕大多數表示會對「黃昏戀」的另一半保持戒備。所有接受採訪的老人都表示,財產問題會和子女協商解決。

製圖/高岳

老年人「黃昏戀」障礙怎樣掃除

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塗陳昊 張佳欣

老年人「黃昏戀」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財產如何分配。針對這一困擾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問題,《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近日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後的家庭生活,還提到,再婚老年人可以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及處分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

記者發現,除了雲南,近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也明確,子女不得干涉「黃昏戀」。此前通過的《山東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也涉及「子女不得干涉『黃昏戀』」。

這些地方立法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老年人再婚後財產權難保障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家事審判白皮書》,總結了2012年至2016年的家事案件情況,表明由「黃昏戀」引發的財產糾紛等問題正成為家事案件維權焦點。

「從媒體報道和身邊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子女干預老人『黃昏戀』的問題還是比較嚴重的,幾乎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只是方式不一樣。比如,有的子女稱,老人要再婚那就凈身出戶,房子、錢等都要留給子女,不能帶著財產再婚;有的子女說只要老人再婚,那就是生不養死不葬,不再贍養了;還有極個別的以暴力方式干預,動手毆打、脅迫都有。這些情況都存在,我見過相關報道,也有一些當事人向我諮詢。」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說。

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曉林認為,已步入老齡化社會,隨著社會認同度的提高,越來越多離異或喪偶的老年人選擇通過再婚重新組建家庭。然而,老年人再婚後的離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後的財產權益也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子女為什麼喜歡干預老人「黃昏戀」?

李明舜認為,子女之所以干涉父母再婚,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財產。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但是婚後的財產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子女之所以對父母再婚進行反對,就是因為即使是夫妻的個人財產,當一方去世以後留有遺囑的話,另一方作為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這樣,子女就會認為他們父親或者母親的財產多了一個人來分。

「老年人『黃昏戀』進而再婚,除了涉及道德、感情等問題,還涉及很多法律問題。再婚老人一般都與前配偶育有子女,關係複雜、利益交錯,同時老年人再婚後的生活涉及具體的日常開支、住房、醫療費用、財產所有權、子女繼承權等一系列問題,若不能妥善處理很容易引發矛盾。」楊曉林說。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家事審判白皮書》顯示,2015年至2016年,該院審理再婚老人的離婚案66件,佔全部離婚案的13.69%。老年人因未婚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以及再婚老年人離婚案日益增多。

鑒於老人「黃昏戀」會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地方立法中對此作出相關規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實際上,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明確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子女不得以不贍養等條件來干涉父母的婚姻,這是法律一貫的精神和規定,特別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更清楚。」李明舜說。

李明舜認為,地方立法中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是重申性質的。即使一些地方沒有出台相關條例,按照法律也應該這樣處理,因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並沒有特定的主體,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的人都有結婚的自由。「再婚也是結婚,結婚自由當然也包括再婚自由,但實際上『黃昏戀』是受到一些阻礙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一些地方出台條例再進行強調和重申是可以的,有著積極的作用」。

「雲南擬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公開徵求意見草案中關於子女不得干涉『黃昏戀』具有現實意義。同時,這些規定與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物權法並不矛盾,與現行相關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是一致的,符合保護婚姻自由和財產權利相關法律的主旨。如此規定有助於倡導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有益於倡導子女摒棄傳統觀念,正視和尊重老年人的權益。」楊曉林說。

楊曉林認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則,這個原則適用於任何人,老年人當然也包括在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若子女干涉老人婚姻,將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婚最好做婚前財產公證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家事審判白皮書》也提出了建議,如老年人再婚前可簽訂「雙書」,即婚前財產確認書和婚後財產約定書,明確各自財產歸屬,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有的子女心理上或者習慣上認為,父母的東西將來就都是他們的,這實際上是錯誤的。父母的東西就是父母的,權利主體就是父母,子女沒有權利來要求或者干涉。除非有一種情況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財產來說,子女有權利繼承,但也僅此而已。至於再婚的父母一方,他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以只不過是子女的觀念問題,至於父母去世之後繼承遺產那是之後的事情,只要他活著就不能干涉。最多只能說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採取再婚協議、財產公證、生前立好遺囑等方式。」李明舜說。

「針對老年人再婚高發的財產糾紛,建議老年人結婚時最好能做婚前財產公證,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遺產;老年人選擇晚年再婚時,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後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去世后,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楊曉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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