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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強:騎共享單車發生事故到底是誰的錯?

原標題:劉建強:騎共享腳踏車發生事故到底是誰的錯?

打開微信,看到朋友圈裡都在轉近期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起訴的上海首起共享腳踏車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致死案。看到這起案件,為孩子的逝去感到非常惋惜;畢竟是一個才剛剛12歲的少年,人生的美好還未來得及體會就這麼匆匆而去。我想為逝者祈禱,祝福他一路走好。

逝者已去,活著的人也想通過這次事件吸取經驗教訓,以減少今後類似悲劇發生的幾率。引發討論的焦點首先是受害人家屬提起的高達878萬的賠償請求,其次在於ofo公司是不是應該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其實,站在孩子父母的角度而言,生命無價,多少錢也無法換回一條鮮活的生命。因此,提出再高的賠償額也都是可以理解的。從法律角度而言,提出賠償的主張是民事訴訟原告的基本權利。最後支持的賠償數額是法院來定的,但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有權利主張自己認為合理的數額。所以,對訴訟請求數額本身的討論並無太大意義。

至於肇事方和ofo公司在本案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以及各自責任的承擔比例,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訴訟律師,我深知在尚未看到全面的證據之前,僅僅從網上現有的百十來個字的信息去做判斷,難免可能失之偏頗。因此,從對違法行為的規範模式及個人意識方面考慮防範和減少類似悲劇發生,可能會更有意義。

從社會治理和法制(這裡談的是法律制度及其實施,用「法制」比「法治」更貼切)大環境看,我們國家對違法行為的規範模式是集中資源和精力抓大案、要案;對其他案件的資源配置非常有限。因此,對社會生活中微小違法甚至部分輕微的犯罪行為的追究無暇顧及。當年曾經有文章介紹同一個人從香港開車相鄰城市深圳(從法律制度上分屬於兩個法域)過程中對交通規範的遵守情況就大相徑庭就反映了這種情況。當然,這一方面是司法及政府管理資源有限,另一方面抓大案要案的好處是刑事重案的發生率較低,能夠較好保障基本的社會環境安全。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大量小的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懲罰,往往會成為將來重大案件的源頭。不少重大刑事案件的發生,就是罪犯早期小的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長期未受到追究或懲罰,給其造成並逐步加固了「違法犯罪並不可怕」的印象,最終導致重案的發生。更加完善的法制環境,是可以通過對微小違法犯罪的追究和懲罰逐步規範人們的日常行為模式,從而減少重大案件發生的來源,而不是做一個「救火隊長」把精力放在對源源不斷的重大案件的「救火」上。

就這起案件而言,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72條1款1項「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的規定能夠及時由家長、學校和社會灌輸給受害少年並成為其能夠嚴格遵守的準則,如果肇事客車的駕駛員在通過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能夠更加謹慎觀察路況,這起悲劇可能就不會發生。再看看實施條例第72條禁止的其他違法情形,是不是我們每天在馬路上司空見慣的:騎著電動腳踏車的不滿16周歲少年(違反第72條1款2項),轉彎前加速、猛拐、超車的腳踏車和電動腳踏車(違反第72條1款4項),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騎車人(違反第72條1款5項),在馬路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違反第72條1款6項),加裝動力裝置的腳踏車和三輪車(違反第72條1款9項)。也許有人會說,這樣的情況即便在歐美髮達國家也有啊?的確,違法現象在哪裡都有。法律制定出來並不能自動確保沒有違法的人。但如果經常性地大面積違法而收不到懲罰,讓這樣違法行為成為常態,則會讓人覺得違法並不可怕,進而增加重大事故/案件的隱患。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嚴格實施,對微小違法行為的嚴格追究,毋庸置疑會讓人們的守法意識更強,也會造就更加有秩序的公共生活。從宏觀層面講,這可能是防範和減少類似悲劇發生的需要考慮的。其實,雖然上海的交通秩序在全國已是名列前茅,但我們總是希望有更好的公共環境,不是嗎?

就個人意識而言,現在經濟的確是越來越發達了,但大家自省的意識卻感覺逐漸不如從前了。曾子三省吾身,這樣的聖賢可能對普通人而言要求太高;但至少印象中早些年發生糾紛之後,不少人還是會先看看自己有沒有過錯,而不是一味地去找對方的責任。現代社會也許人們節奏太快,壓力太大,焦慮太多,感受到更多的是糾紛發生后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去挑對方的過錯,甚至出現不少對方沒有過錯也會先指責對方要求其承擔責任(例如近年來多起報道的老人被撞后冤枉好心扶助者,最後調出監控才證明扶助者清白的事件;而冤枉他人者最終也並未得到任何責任追究。)更有甚者,自己在作惡時反被其傷,最終卻追究正義方責任(如曾經在法制欄目看到搶奪他人財物被追掉下橋摔傷,之後起訴追其的見義勇為者)。總而言之,就是從不考慮自己有沒有責任,有沒有過錯,事情發生后反正都能找出別人的錯;這樣的意識已經成為了第一反應。跳樓自殺的,能找到樓太高護欄太低的錯;翻越欄杆進入高速公路被撞的,也能找到防護不到位監護不力的錯;走路摔跤能找到路面太滑的錯……

當然,很多事情從法律角度琢磨,也許真能找到追究他人責任的依據。但我們在考慮找錯時,對自己有沒有過反省?一件事情發生了,有沒有可能是自己的錯?追究責任時,有沒有可能主要是自己的責任?如果人人沒有這樣的思考或反省,而把追究對方過錯變成了直接的第一反應,將來事故和悲劇的發生率恐怕難以降低。因為,如果人人都以為事故發生都是別人的錯,只需要追究別人的責任,那每個人所犯的錯只會再次發生,悲劇和事故也只能一遍遍重演。

一個更好、更安全、更有序的社會環境,不僅需要從更有效地懲戒和規制微小違法開始規範人們的行為方式,也需要我們每個人調整一下「只看到他人錯誤卻看不見自己問題」的思路。在我們怒氣沖沖指責別人之前,是否能夠先停下來好好反省一下自己,難道真的都是別人的錯嗎?

律師簡介

劉建強(,知識產權法之柳葉刀),自1996年起從事法律職業;在法院工作5年後,自2002年起作為專職律師執業至今,目前在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在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及公司法律服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執業經驗。劉建強律師為眾多世界500強公司及內資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法律意見,並代理了大量知識產權維權和訴訟、仲裁等爭端解決案件,贏得了令客戶滿意的結果。基於客戶對其專業能力的認可,劉建強律師被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亞洲法律評論》(AsiaLaw Profiles)評為2013、2014、2015及2016年度訴訟、爭端解決及知識產權領域領先律師;在2014年被《法律與實踐》(China Law & Practice)評為知識產權領域的領先律師並同時獲明日之星提名;此外,在《亞太法律500強》(Asia Pacific Legal 500),《錢伯斯(亞太)》(Chambers Asia Pacific),《世界商標評論》(World Trademark Review)及《全球法律專家》(Global Law Experts)等媒體上也得到推薦介紹。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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