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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離婚訴訟中的那些夫妻財產事兒 國外夫妻離婚如何分財產?

隨著離婚訴訟的增多,當事人財產分割亦出現了各種紛繁複雜的情況,就離婚訴訟中可能遇到的財產問題,結合審判實踐,進行了總結梳理。

一方將婚前房產贈與配偶如何確定歸屬

小唐與小吳於2011年8月通過網路認識,並於2012年8月22日登記結婚。小吳婚前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一套。2013年11月9日,小唐與小吳簽訂《協議書》,約定小吳將該房屋過戶至小唐名下,房屋產權屬小唐單獨所有,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后雙方因感情破裂,小唐將小吳訴至法院,要求與小吳離婚,並要求判令位於海淀區的房屋歸自己所有。

就海淀區房屋,小唐稱該房屋系小吳贈與自己的, 因此該房屋系其個人財產;小吳稱之所以簽訂《協議書》並將房屋過戶至小唐名下,是為了小兩口好好生活,現雙方離婚,要求該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吳與小唐簽訂《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歸小唐單獨所有,並已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小唐名下,該協議是雙方對小吳婚前財產的明確約定,內容亦不違法,應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協議書》實質是小吳將其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贈與小唐,小唐應取得該房屋的單獨所有權。

小吳要求判令涉案房屋歸其所有,本質是要求對婚內贈與小唐房屋的行為進行撤銷。但該房屋產權已過戶至小唐名下,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小吳不得任意撤銷贈與。此外,小吳未舉證證明小唐作為受贈人具有法定的可撤銷情形,故小吳要求撤銷贈與並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法院最終判決解除小吳與小唐的婚姻關係,涉案房屋歸小唐所有。

□ 法官釋法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如何認定

小林(男)和小張(女)於2008年6月登記結婚。2009年,夫妻二人購買位於北京海淀區的房屋一處,其中首付款200萬元由小林父母出資,其餘貸款由小林和小張自行償還,該房屋登記在小張名下。

2016年,小林因與小張感情不和,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與小張離婚。案件審理中,雙方就小林父母支付的80%購房款(首付款)的房產發生分歧。小林認為該房屋是自己父母攢錢為自己購買,並且由父母支付了絕大部分房款,應當完全歸自己所有,並拿出一張自己父母出具的借條,但借條上沒有小張的簽字;小張主張從未見過該借條,而且結婚前就說好了由男方家出錢買房,所以小林父母的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且剩餘購房款由雙方貸款並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故該房屋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訴房屋系雙方婚後購買,並登記在小張名下,小林沒有證據證明其父母出資支付首付款時明確表示單方贈與小林個人,故小林父母出資所支付的首付款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涉訴房屋歸小張所有,由小張給付小林房屋折價款。

□ 法官釋法

隨著北上廣一線城市房價上漲,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情況日益常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18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有無明確的意思表示,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亦會產生諸多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小林的父母在其婚後出資200萬元用於購房,如果該房屋登記至小林名下,那麼應視為對小林個人的贈與,小張如主張系對雙方的贈與,應當舉證證明。然而,本案實際情況是登記在了小張名下,應當視為是對小林和小張夫妻雙方的贈與。現實中該類問題較為常見,因此,在對子女出資前,父母最好擬定書面協議,確定好歸屬,以免發生糾紛。

離婚時婚姻保證金應否退還

小張(男)與小吳(女)屬於奉子成婚,為了表示自己對婚姻的誠意及決心,登記結婚前,小張在雙方家長的見證下向小吳轉賬20萬元作為婚姻保證金,並同時出具了一份《關於婚姻保證金的證明》,主要內容為經雙方家長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男方拿出20萬元作為對婚姻的承諾。

美好的日子是短暫的,結婚生子后不久,雙方就因日常摩擦不斷而走到了婚姻的盡頭。在協商離婚事宜時,雙方就當初的婚姻保證金如何處理大打出手,並因分割問題最終走上了法庭。庭審中,小張主張該筆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婚約的履行,現雙方婚也結了,孩子也生了,所以保證金應該退還自己。小吳則認為,首先,《關於婚姻保證金的證明》中只是說明20萬元屬於小張對小吳履行婚姻的承諾,並未約定結完婚就要退給小吳;其次,是因為小張的原因導致雙方離婚,所以保證金也不應退還。法院認為,鑒於本案保證金的特殊性質,小吳的主張不成立,最終判決小吳向小張退還20萬元。

□ 法官釋法

婚姻是自由的,是男女雙方感情自然發展的產物,不應建立在金錢之上,而保證金作為經濟擔保的一種方式,不應適用於婚姻家庭關係,故小吳與小張約定的婚姻保證金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小張給小吳的20萬元屬於婚前財產,現小張要求小吳退還,並無不當。

延伸閱讀

那麼,放眼海外,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都有哪些特殊規定?

日本

首先來到鄰國日本。《全球華語廣播網》日本觀察員黃學清表示,在日本,離婚後分割財產無需繳納贈與稅。對主內的女性在離婚財產分配時也會有所傾斜。

日本的法律規定,結婚後的收入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即使妻子沒有任何收入,在分配財產的時候,哪怕財產全部在丈夫的名下,其中一半分給妻子也不需要交納贈與稅。日本的法律還規定婚前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婚後這些財產如何歸屬一般是夫妻口頭協商,進行婚前財產公正的日本夫妻並不多,在購買住宅的時候通常是按照出資比例來登記房產的所有人,在一份針對有購房經驗的女性的調查顯示,74%的人回答說房產登記只有丈夫的名字,但是在妻子是公務員職員的情況中,有44%的人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登記的。

在離婚的情況中,房產經常會留給撫養子女的女方,如果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分手,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可以在財產分配方面照顧受害一方,如果是離婚時或者是離婚後發現一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可以提出重新分配財產,但是這是有時效的,必須在離婚成立后的兩年以內提出,2007年日本新出台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妻子最多可以獲得婚姻期間丈夫退休金的一半,之前不少女性是因為老了以後如果離婚在經濟上無法支撐,一些丈夫就有恃無恐,不擔心妻子會離開自己,這個新制度驚醒了一些長期忽視妻子的丈夫,在接受採訪時他們說已經開始學習如何傾聽妻子的心聲,還學會了打掃、做飯等家務。

澳大

利亞

把目光轉向澳大利亞。在澳大利亞判離婚財產分割標準主要是依據婚姻雙方目前的財產情況、婚前財產以及婚姻生活中對於家庭的貢獻程度。

《全球華語廣播網》澳大利亞觀察員胡方介紹,澳大利亞離婚並不存在過錯方這種說法,換句話說,不管是因為老婆找了第三者還是老公另結新歡這都不能成為財產分割和離婚時的證據,財產分割就是遵循幾條基本的原則進行下去,這幾點包括雙方目前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狀況,婚姻期間雙方對家庭財產作出的貢獻,這些貢獻並不只是單單衡量在外邊賺了多少錢,比如說女方是家庭主婦,負責在家裡邊做家務和帶孩子,那麼這些做家務和帶孩子的貢獻也可以折算成家庭貢獻放在全部家庭財產分割的比重當中。

通常如果雙方婚姻時間較短,而其中的一方在婚前帶來較多的資產,在離婚分割的時候就會被判定這一方的家庭貢獻較大,但是隨著婚姻時間的增加,帶來較多資產一方的特別貢獻將會逐漸減弱。此外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同樣會考慮到未來各自需求的問題,比如一方如果需要帶孩子而且工作收入不高,在分割權衡的時候這一方分割的比例也會有所提高。

另外特別要注意的一點就是雖然澳大利亞有婚前協議,但是婚前協議被負責澳大利亞離婚的家庭法庭無視或者是推翻的可能性還是明顯存在的,澳大利亞家庭法庭對離婚財產劃分基本上都是根據程序來依法判定的,哪怕你有婚前協議,比如說寫清楚出軌方要凈身出戶,但是隨著婚姻時間的推移,特別是在一些重大情況發生的變化,比如說有子女了,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協議完全可能被家庭法庭推翻,而法院仍然根據一般的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公平劃分。

德國

最後一站,我們來了解德國的情況。在德國,離婚財產分割的參考因素,主要是根據婚姻雙方生活中的財產狀況,而這種「狀況」也不是指的數量,而是性質。

《全球華語廣播網》德國觀察員薛成俊介紹,德國婚姻生活中的財產主要是有三種性質:分離財產、共贏財產和合併財產。分離財產指的是夫妻各自的財產,擁有完全的支配權,不受婚姻狀況的影響。也就是說,無論結婚離婚,財產都完全歸自己所有,離婚時財產的所有者對配偶也沒有財產在平衡和差額補償的義務。共贏財產指的是在分離財產的基礎上加入了對方財產的增值部分,而這部分屬於雙方的共贏,離婚時應予以平衡分割。

舉個例子:夫妻雙方婚前各自花50萬買了一套房子,婚後房子依然是個人的財產,但是男方的房子在大城市漲到了200萬,女方的房子在小城市只漲到60萬,那麼男方增值的150萬和女方增值的10萬共計160萬就屬於共贏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平均分割。合併財產指的是通過婚前協議,把兩個人的財產進行合併,稱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也要作為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德國婚姻中的財產性質大多是共贏財產,而無論哪種性質的財產一般都不會發生凈身出戶的現象。德國婚姻法在這方面充分考慮到了雙方的利益,在離婚時本著平等的精神,對財產進行最大程度的合理分割,當然鑒於德國事實上男方收入普遍高於女方,因此離婚對大部分的德國男人來說都不是「公平交易」,尤其是如果女方沒有工作的話,無異於割肉剝皮。

編輯:劉海濱 王佳茹 路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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