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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區別」告訴你,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到底有沒有「車補」?

公務員及參公事業單位實施公車制度改革發放交通補貼已將近一年,而與行政機關同處一個戰壕的事業單位卻遲遲未見動靜,說實話,小編捉急了,相信大家也一樣。畢竟,在廣大的基層,大家混在一塊,干著一樣的活,你有我卻沒有,實在是太尷尬了。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截止到目前能在網上查到的只有2015年12月份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下面簡稱《意見》)。地方上,貌似廣東省出台了關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方案,但也只是坊間傳聞,未見真章。至於其他省份和廣大的地市、縣鄉,則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雖然只有一份中央的文件,但窺豹一斑而知全貌,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呈上「三個區別」,看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到底有沒有「車補」?

在該《意見》中,明確了改革單位的範圍和人員範圍,並作出了區分。不要小看了這個區分,因為有區分必有區別,如下:

第一個區別。分類推進公車制度改革,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規定實施改革,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同於公務員;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則是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等方式,與前者有明顯不同,這是一個看點。

第二個區別。在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範圍、標準或額度方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同樣等同於公務員;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則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並需要主管單位批准,這又是一個看點。

第三個區別。人員區分為「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和「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這是最大的一個看點。試想一下,「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的是哪些人,而滿足「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又會是那些人,不言而喻。

所以,看完小編的分析,您可能會和小編一樣有些落寞。 與其坐等「車補」不如從明天開始,加倍努力學習工作,爭取早日評聘上中高級職稱,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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