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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分期支付靠譜嗎?農民後續能拿到全額的補償款嗎?

一談起「征地補償」這一話題,總是能引起廣大網友的激烈討論,這一話題除了本身自帶的敏感性,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徵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其中,最普遍的現象便是,突如其來被告知土地被徵收了,在征地補償款還未領到之前就被責令限期搬離,許多農民朋友們對此種野蠻行徑表示強烈的不滿。那麼,此類事件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分期支付的拆遷補償方法是否合法呢?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未告知過被征地的農民,只告知了村集體。而在征地批准后又以已經告知被征地的農民為由對所謂告知以後農民在地上新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造成矛盾不斷。更為重要的是,沒有及時告知,被征地的農民就無法及時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等權利。令農民處於被動的尷尬局面之中。

先征地,再分期補償靠譜嗎?有許多農民朋友們反映,拆遷補償大多是房子被拆之後才後續支付的,且後續並不一定能拿到所有的拆遷補償。因此,農民朋友們內心是不願意接受分期補償這一方法的。那麼,此方法合法嗎?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針對如何支付,《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因此,征地補償不得分期支付,而應在3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征地補償分期支付的方法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自身的壓力、減少企業的投入成本,而採取的方式。但這畢竟與國家相關規定不完全符合,是矛盾產生的巨大隱患,因此這種做法並不可取。而對於被征地的農民,征地補償款未全額支付的,農民可以拒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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