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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頭條丨關於高小琴的2億信託,你們的分析可能都是錯的

導言

人民僅存的名義結束了,作為現代版的《西遊記》,高老師一臉深沉酷愛zhuang B;一個猴子要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一位廳長被高小姐迷住,要勝天半子;最後一個學生躺了52集,像沙僧一樣要求多加台詞。

然而,群眾討論最多的卻不是祁同偉那句「去你媽的老天爺」,也不是高育良因《萬曆十五年》(據說書已經賣到脫銷)而套住的姻緣,而是高小琴給孩子留下的家族信託。

第51集,先是侯亮平質問高育良,緊接著紀委鍾小艾審問高小鳳,2億港幣信託浮出水面。

但是我翻遍了小說全文228頁,只有一段提到了這個信託,並沒有那麼多對話:

從屬性上看,這裡面所說的信託,並非是投資型的理財信託,而是以遺產規劃、保障後代生活水平為目的的家族信託。

根據小說原文,目測這個信託的主要架構:

●委託人:山水集團香港分公司

●信託財產:2億現金

●第一受益人:祁同偉與高小琴的兒子,非婚生。

●第二受益人:高育良和高小鳳的兒子,婚生。

●受託人:香港某信託公司。

我們一條一條來看這裡面的問題。

1

第一個問題,企業法人能不能做委託人?

山水集團香港公司出資為兩個孩子設立信託有沒有瑕疵?《信託法》第19條規定委託人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公司為出資主體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實務中很少這麼操作,這裡面會有兩個問題:

其一,如何出賬?

個人設立信託,實際上是將財產從個人名下轉移到了信託名下持有,不用做賬,資產的所有權出現轉移,這個轉移的動作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後面一系列的婚姻、遺產糾紛。

但是企業的這筆資金所有權出現轉移,賬目上應該如何體現呢,算投資?算成本?還是折舊?

其二,股東權益佔用

一個法人結構中往往會有多個股東存在,比如山水集團的股東趙瑞龍以及祁同偉的那些親戚,以某一個股東的孩子作為受益人,涉嫌侵吞其他股東的權益,極有可能被追訴。

2

第二個問題,2億的信託財產是否合法?

國內《信託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委託人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信託無效。

香港地區也有相關規定,信託創立人在建立信託前須簽訂資金證明書,確保其資金源自合法途徑。所以不論是在內地還是香港,信託財產不合法,則信託不合法。

我們都知道,高小琴起家于山水莊園,而那塊地是通過賄賂丁義珍,先將60萬1畝的地以4萬1畝的價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質轉為商業用地,抵押給銀行,換取8千萬銀行貸款,空手套白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對贓款及其收益,應當一併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對應的份額,應予追繳。

低價的土地所得,必然屬於非法獲利,但是銀行貸款呢?利用銀行貸款去做企業經營,直接認定為非法財產就存在法律瑕疵了。

這2億信託是6年前設立,基本就是在行賄以及銀行貸款后,有了這筆銀行的資金參與,非法財產的認定上就有了障礙。

所以我們看電視劇,最後高小琴被判犯行賄罪、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十五年,並沒收個人財產7億元,罰金12億元,並沒有像漢東油氣集團劉新建那樣沒收全部個人財產,這就值得思考了,如果認定財產都非法,應該沒收高小琴全部財產啊。

因此這2億信託,只是檢察院舉證高育良從山水集團貪污的材料,還是認定為高小琴的個人財產,存在爭議,不是一錘定音,另外對於山水集團近百億的總資產來說,19億的罰款額度,似乎也沒有必要去追繳這兩個億。

更深層次的兩個問題是:

其一,如果這次審判,沒有被認定為個人財產,以後能不能重新認定?

這個問題我們是這麼看的,如果這次判案中,2億沒有被認定為個人財產處罰範圍,那麼後期檢察院就很難再進行追繳,因為我們的訴訟體系中有一個「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就是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回過頭來,檢察院雖然不行,但是山水集團的債權人(如果真的有這些人)可以在香港起訴,或者可以利用山水集團的其它股東,針對高小琴挪用香港公司資產的行為起訴。

其二,如果認定為沒收財產範圍,跨司法管轄區能否進行追繳?

跨司法管轄區追贓一直是一個困擾各國的難點問題,贓款發現難,舉證難,執行難,具體的實踐過程中,需要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外交部聯合當地使館進行協調。

因此,如果高小琴的離岸信託僥倖逃過一劫,並不是因為信託設得有多完美,而是跨司法管轄區造成的追贓合作困難。

上周外交部網站發布了《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關於外逃人員藏匿線索的公告》,我們已經與59個國家締結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48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即便是美國和加拿大,也有聯合執法小組在運作。

3

第三個問題,受益人是否合法?

在這個信託中有兩個受益人,一個是委託人高小琴非婚生的兒子,一個是她妹妹婚生的兒子。

你看這裡面,既有婚生兒,又有非婚生的孩子,那麼非婚生的孩子能作為受益人嗎?

這個信託中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但是我們要做家族信託的話,一定要把非婚生的孩子隔離開,在信託文件中特殊說明,一方面是因為在一個家族信託中,信託公司很難去認定,這個家族到底有多少非婚生的孩子來分割受益權,其二,為了保證家庭關係的穩定,信託也不鼓勵這種非婚生的行為。

4

第四個問題,香港的信託公司真的會接這個案子嗎?

面對一個家族信託,信託公司必然會進行細緻調查,會要求委託人說明設立信託的理由、受益人和委託人的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明。

只要任何調查指向了高育良和祁同偉(大陸的高官),那麼幾乎所有的受託人都會拒絕信託設立的請求。

另外,香港現金信託需要在香港開立銀行開戶,而香港為金融機構制定了嚴格的反洗錢規定,並且有詳細的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內容,同樣也會阻止這個信託的設立。

因此,在現實中,高小琴的離岸信託極有可能不存在。

以下是我們的KYC盡職調查部分表格,裡面涵蓋將近140項內容要進行填寫。

5

最後一個問題,侯亮平怎麼知道他們在香港設立了信託?我想他肯定不是去香港信託公司查的,因為信託的私密性非常強,除了司法強制,根本不會向第三方做任何信息披露。

還記得那個被殺掉的山水集團財務處處長劉慶祝嗎,不是把一個小本藏在鄉下了嘛,裡面有全部行賄的資金記錄,我猜肯定也有高小琴設立信託的記錄。

6

說了這麼多,就是想告訴大家,非法的財產、非法的目的不是家族信託的主要服務對象,它最大的作用就是為有傳承需求的客戶進行定製化的服務。

家族信託被稱為傳承領域內的工具之王,其優勢就在於:

●其一,委託人可以靈活的指定受益人,決定不同受益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分配的時間,資金的用途,且長達幾十年的信託合同可以保障委託人的意志能夠長久存在;

●其二,因為只有委託人知道信託利益的分配,不用向其他人披露,不用將財產暴露在所有人面前,隱蔽性很強,可以避免遺囑認證而公開財產,也避免分配不均造成家族糾紛。

從實踐操作來看,這種家庭傳承問題,應用場景非常廣泛,比如:

●委託人有沒有離婚,假如有,前妻和子女需不需要照顧;

●委託人離婚後有沒有再婚的打算,怕不怕再婚被分割財產;

●委託人的子女有沒有結婚,送給子女的婚前財產要不要進行隔離,女婿要不要防著;

●委託人有沒有比較偏愛的子女,有沒有重男輕女的思想,想不想給兒子多分錢;

●委託人的子女有沒有揮霍的情況,有沒有不良嗜好,如果有,想不想遏制;

●委託人的第三代人口有沒有成年,父母對他們好不好,素質行不行,想不想對他們的未來進行規劃等等。

而這些問題都可通過家族信託來解決,這也是為什麼高小琴會為兩個孩子成立信託基金的根本原因,如果信託都保護不了兩個孩子,那沒有其他任何辦法可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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