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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協議是否決定房屋歸屬

買房沒簽書面合同是否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關鍵?最近,廣西柳州的張軍就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事情還要從2010年說起,案件的賣主瞿國強原來在融安縣工作生活,後來跟妻子劉露遷居南寧市。搬家后,他在融安縣泗頂礦區一套住房便空置出來了,該屬房改房由於全家移居他地,他便打算將自己閑置的房子賣出去。2010年4月19日,瞿國強將房子賣給張軍並收取了2.7萬元購房款,雙方進行了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當天,瞿國強便交付房屋,並把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個人住房檔案交給張軍,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2012年,泗頂礦區實施棚戶區改造,該房屋可以參與拆遷換一套新房。張軍得知后要求瞿國強協助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是瞿國強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最後直接表示不給張軍辦理過戶手續。2015年7月13日,張軍向法院起訴瞿國強、劉露夫妻該房屋當時還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一審開庭審理時原告張軍提供了以 下證據:房款收據、房管所檔案證明表、融安縣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融安縣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表等張軍表示自己已經盡了支付房款的義務,因此要求張軍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被告瞿國強承認自己曾經打算過將房屋賣給張軍,與達成過口頭協議,但雙方最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並沒有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他補充道,張軍支付的2.7萬元只是部分購房款,房子的總價遠遠高於此價格。劉露表示自己對此事並不知情,若是知曉了也不會同意。張軍對於被告的言辭反駁道,「我在2010年就住進了那套房,劉露不可能不知道,但她從未跟我提過不同意賣房的事情。2012年,房屋划入棚戶區改造範圍,可以置換新房。他們夫妻二人見有利可圖才反悔賣房的。」他訴稱自己與瞿國強雖是口頭交易,但雙方在交易當天就已經付清全款僅未辦理過戶手續

融安縣法院一審判決張軍勝訴,要求瞿國強、劉露協助張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審理后查明,涉案房屋登記在瞿國強名下,房屋性質為房改房,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判決理由如下:瞿國強認可雙方確實有過買賣房屋的意向,並就此達成過意向性口頭協議,且張軍已支付2.7萬元購房款,瞿國強也將房屋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住房檔案等交給張軍,將房屋交付張軍使用。可以認定雙方在達成口頭協議的當天就完成了買賣房屋的行為。雖然張軍、瞿國強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他們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口頭協議,該協議是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及第三人的利益,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因此應當認定他們達成的口頭協議有效,雙方應當遵守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涉案房產登記在瞿國強名下,張軍有理由相信瞿國強有權賣房。瞿國強在收條中沒有註明房款總額,也拿不出張軍拖欠購房款的證據,因此他主張2.7萬元是部分購房款證據不足,不予採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二)項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劉露張軍從2010年起搬涉案房屋居住雙方訴至法院的5年裡,作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一直沒有提出過異議張軍有理由相信,瞿國強賣房是跟妻子劉露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劉露對此不知情,甚至是不同意,也不能阻礙合同的生效。

瞿國強對此判決結果感到不滿,又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軍的訴訟請求。

瞿國強、劉露提起上訴稱,「當時沒有過戶,是因為張軍沒交清5萬元購房款,只交了2.7萬元。最重要的是沒徵得劉露同意,辦過戶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無法取得劉露的簽字。劉露在2006年就離開融安縣到南寧市生活,此後從未回過融安縣,不知道張軍在涉案房屋居住。」張軍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柳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6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瞿國強、張軍買賣房屋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張軍交付了2.7萬元購房款,瞿國強接受並出具收據,且將房屋交付張軍使用,並把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住房檔案交給張軍,雙方用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瞿國強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與張軍口頭協議時定下的購房款是5萬元,因此瞿國強、劉露說張軍未交清購房款,不予採信。涉案房屋登記在瞿國強名下,根據不動產登記公信原則,張軍有理由相信瞿國強有權處分涉案房屋,且瞿國強把房屋交給張軍居住使用達5年之久,劉露作為瞿國強的妻子,應當知道該房屋買賣的事實,但劉露在本案訴訟之前從未提出異議。因此,張軍屬於「善意第三人」,劉露不能以「不知道」「不同意」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前段時間,柳州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書面協議並不是唯一決定房產轉移的憑證,判斷房屋的所有權歸屬還要看客觀情況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如果我們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主要購房義務的,可以認定購房合同已經生效,此時我們可以要求補辦當初未過戶的所有權轉移手續。不過,我們還是建議廣大購房者,在購置房屋時盡量簽訂書面協議,規定好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還要注意合同的時效性,不要讓自己的權利在時間中「路過」。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保存好當時協商、交易等過程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房地產律師業務近十年,對近期的房產糾紛案件所進行的分析,希望能為您在處理購房合同糾紛時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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