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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法學會推出2016網路與信息法律十大案例

科學技術法學會2017年5月12日在上海召開常務理事會。會上發布了「2016網路與信息法律十大案例」。

本次評選出的十個案例,包括六個民事訴訟案件、三個刑事訴訟案件、一個其它類型案件。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有五個與網路和高新技術領域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一個合同糾紛案件。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詐騙案各一件。在其它類型案件中,有一個域名爭議案件。

十個案例如下:1、深圳快播公司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上訴案(刑事訴訟);2、騰訊公司與li ming域名weixin.com爭議案(其它);3、愷英公司與玄雲公司仿冒糾紛上訴案(民事訴訟);4、愛奇藝公司與大摩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民事訴訟);5、通華芯公司與啟達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上訴案(民事訴訟);6、耀宇公司與鬥魚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民事訴訟);7、微夢創科公司與淘友天下技術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民事訴訟);8、亞興公司與安博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民事訴訟);9、艾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刑事訴訟);10、陳某某等詐騙上訴案(刑事訴訟)。

1. 深圳快播公司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5)海刑初字第512號

【二審案號】(2016)京01刑終592號

【入選理由】互聯網糾紛涉及大量新型的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的取證、認證需要依賴於計算機技術本身。本案中針對深圳快播公司伺服器的前後兩次司法鑒定,凸顯了目前電子證據取證和認證環節亟需解決的取證不規範等問題。同時本案涉及多個網路法熱點問題,如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何種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如何適用「技術中立」的責任豁免等,因而引發廣泛關注與討論。

2. 騰訊公司與li ming域名weixin.com爭議案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案件編號】 HK-1500816

【入選理由】本裁決做出后,引發國內知識產權界的熱議,焦點問題之一是WIPO「域名轉讓視為新註冊」的適用條件。根據《WIPO Overview》以及先例,域名轉讓的時間應被視為登記/註冊的時間,作為新註冊對待,這一意見是否可以一概適用,還是需要考察受讓行為的惡意?專家組多數意見認為,根據證據顯示,被投訴人是在明知投訴人商標「weixin」的情況下,於2015年重新註冊爭議域名構成惡意註冊。而專家組少數意見認為,如果不能以充足理由認定爭議域名於2000年註冊時具有惡意,則以受讓爭議域名在後為由,認定註冊惡意似乎缺乏說服力。本裁決的裁判邏輯對域名註冊和轉讓秩序的構建具有值得仔細思考的意義。

3.愷英公司與玄雲公司仿冒糾紛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5)閔民三(知)初字第158號

【二審案號】(2015)滬知民終字第246號

【入選理由】該案系國內首例微信公眾賬號之間的仿冒糾紛案,對於微信公眾賬號名稱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微信的普及,微信公眾賬號已經逐漸成為信息傳播最重要的渠道之一。而微信公眾賬號的名稱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一旦被仿冒會誤導用戶訂閱,影響信息的傳播,降低權利人微信公眾賬號的關注程度和商業價值。該案是仿冒糾紛在微信這種新媒體環境下的體現,值得關注。

4.愛奇藝公司與大摩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5)閔民三(知)初字第271號

【二審案號】(2016)滬73民終33號

【入選理由】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路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的滯后性、局限性問題日益突出。本案再次明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經網路用戶知情並主動選擇,以及其他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同意,干擾他人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運行,但必須限於保護網路用戶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且應當確保干擾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該原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互聯網環境下判定競爭行為的標準作了很好的詮釋。因此,互聯網環境下的競爭應在尊重其他經營者對其產品和服務自主的基礎上展開,其他經營者在沒有達到「公益必要優先」的情況下,不能施以任何的干擾,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5.通華芯公司與啟達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1)寧知民初字第529號

【二審案號】(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14號

【入選理由】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在司法實務中並不多見。因具有較高的技術門檻以及通常涉及複雜的技術事實查明,該類案件一經出現便會引起知識產權學界及實務界的高度關注。本案歷經兩審,審理過程幾乎涵蓋了此類糾紛的主要爭議焦點,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尤其是在鑒定意見未對涉案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做出認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來解決這一問題,值得讚賞。即獨創性的證明標準是該布圖設計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屬於消極事實,而消極事實本身是無法直接證明的,但可以間接證明,即積極事實的主張者只需簡單舉出反證即可。如果被訴侵權人不能證明其主張,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此外,關於同一性的比對問題,二審法院也給出了明確意見,即對於是否相同的認定,在僅有被訴侵權晶元且當事人未提供被訴侵權布圖設計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被訴晶元反向提取其版圖,即將通過反向工程提取被訴侵權晶元的器件層視圖、金屬層視圖,與權利人布圖設計中對應的器件層及金屬層進行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比對。

6.耀宇公司與鬥魚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

【二審案號】(2015)滬知民終字第641號

【入選理由】電子競技直播屬於信息網路領域的前沿性新問題,通常牽涉較大的經濟利益,究竟採取著作權保護還是不正當競爭保護仍有爭議。本案的重要意義在於為產業升級的過渡期內版權與互聯網服務的利益衝突探索了一個解決思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產業進一步分工,各種信息分享平台從原來的版權投資者群體中分離出來。在不同產業的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得到解決之前,尚存在一段過渡時期,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在這一過渡期內兼容並包、彌合併促進兩個產業發展的必要工具。本案揭示的法律爭議問題對於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也將產生一定影響。

7. 微夢創科公司與淘友天下技術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號

【二審案號】(2016)京73民終588號

【入選理由】本案是大數據時代用戶信息內容保護及數據權屬的首個判例。案件明確了互聯網行業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條件,同時肯定數據信息作為重要的商業資源,用戶信息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基礎與核心,對於互聯網環境下的平台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加以保護。該案具有以下示範意義:第一,明確網路平台方可以就第三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經過用戶同意收集並使用的用戶數據信息主張權利;第二,互聯網企業在開展商業數據開發時,應事先取得用戶的同意再收集並利用相關信息,涉及互聯網中用戶信息的基本原則是「用戶明示同意原則」+「最少夠用原則」,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台如Open API模式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台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即第三方應用基於商業合作模式利用用戶信息時,除應取得數據提供方同意外,還應再次取得用戶的同意,尊重用戶的自由選擇權;第三,明確了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8.亞興公司與安博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號

【二審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117號

【入選理由】本案被業內稱為「VIE結構第一案」,第一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層面觸及到VIE結構的合法有效性議題。由於VIE結構在TMT行業的廣泛使用,該案值得TMT行業相關企業高度重視。該案涉及如下重要話題:1.VIE結構的合法性問題,湖南省高院在一審判決書中認為,「安博在線公司對安博公司的協議控制並不必然導致對教育產業安全造成危害」,即安博公司的VIE合同並不違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維護了VIE結構的穩定性,但並未對VIE結構的合法性做出明確判決;2.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系部門規章,而非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3.外商投資企業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以工商登記為判斷標準,商務部發布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以實際控制作為判斷標準;4.主管部門意見,經徵求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的意見,其回復稱,外資通過與內資企業股東簽訂合同的方式控制民辦學校,並非直接參与學校辦學與管理,相關活動不屬於《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調整範圍,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案涉《合作框架協議》不適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

9.艾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一審案號】(2015)浦刑初字第5087號

【入選理由】目前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用戶支付賬戶的盜竊和侵害行為猖獗,主要體現在不法份子通過地下黑色產業鏈,大量盜取或者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這些信息進而盜取用戶在支付機構的身份認證信息,盜竊用戶支付賬戶內資金,盜刷用戶與支付賬戶關聯的銀行卡內資金等違法犯罪問題。支付機構用戶身份認證信息涉及用戶金融資產,包含了用戶身份信息、關聯的銀行卡信息、用戶日常支付和理財等隱私信息和金融敏感信息,其價值和法律屬性與傳統銀行身份認證信息本質上一致,屬於典型的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獲取支付結算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10組以上即為情節嚴重,數量達到前述5倍以上的即為情節特別嚴重。本案被告人艾某某被查實的已獲取支付賬號信息800餘組,其非法獲取的他人支付賬號信息遠超過了司法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本案判決對同類案件的認定和處理具有很好的參考意義,對於廣大支付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護具有重要價值。

10.陳某某等詐騙上訴案

【一審案號】(2015)五墾刑初字第00043號/(2016)兵0601刑初1號

【二審案號】(2016)兵06刑終22號

【入選理由】「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作為獨立罪名,對行為範圍有著嚴格的界定,故區別於詐騙、盜竊等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及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該罪的具體識別和界定(特別如參與他人犯罪活動的深度等分析),目前公開案例仍較為有限,本案即為其一。此外,本案被告人利用平台系統漏洞和「虛擬貨幣」實施犯罪。隨著系統和網路漏洞發現和披露的常態化,基於漏洞的(網路)犯罪將可能呈現增長趨勢,對此《網路安全法》也做出了原則規定,但具體個案仍涉及與刑事法律適用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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