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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跑銀監會! 地方監管新規搶閘發布 網路小貸或設貸款上限

5月15日,銀監會在官網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銀監會表示,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要針對突出風險,及時彌補監管短板,排查監管制度漏洞,完善監管規制,加快對銀行股東代持、資管業務、理財業務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

對於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等重點立法項目,法規部應全程進行法律指導,適時提出法律意見。起草部門要進行起草前論證,形成可行性報告。立法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規範性和指導性。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要與法規部共同舉行聽證會,協調處理各方面意見。

在銀監會2017年擬完成的46項立法項目中,規範性文件共計有31項。其中,《網路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位列第19項,由普惠金融部、法規部共同制定。

互金咖注意到,自銀監會上述立法計劃公布以來,不少地方政府開始搶閘密集發布地方網路小貸監管規定。

5月1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官方網站雲金融發布了《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自公告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期間若國家出台相關政策以國家政策為準。

5月17日,湖南省和河南省金融辦也分別發布了《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的通知和《河南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引(試行)》。

不過,對於網路小貸立法后,銀監會是否上收網路小貸牌照審批權一事,當天,有接近監管層的權威人士對互金咖表示,「個人認為,銀監會不會全部上收審批權,但可能部分介入審批。」

在其看來,理由主要是,審批權上收可能遭致各省金融辦強烈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由省金融辦負責,審批權收歸銀監會,明顯導致各省金融辦與銀監會的權利義務失衡。因此,勢必遭致各地省金融辦的反對。

地方監管新規搶閘發布

可以說,近期地方監管新規搶閘發布在某種程度上也回應了銀監會對於網路小貸立法一事,表明了立場。

互金咖注意到,目前,網路小貸發起門檻抬高已是不爭的事實。值得一提的是,包括雲南、湖南、河南在內的三省對網路小貸的最低註冊資本發起要求均設定為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且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

從禁業行為來看,河南省提出了11項禁止行為,特別提到了「禁止利用網路平台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推薦借款客戶、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或相互開展資產(或債權)轉讓業務」這一點,從制度上了隔離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交集,具體如下:

(一)禁止利用網路平台或任何形式的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

(二)禁止利用網路平台宣傳、推介融資項目或開展任何形式的融資活動。

(三)禁止利用網路平台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推薦借款客戶、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或相互開展資產(或債權)轉讓業務。

(四)禁止投資基金類、投資類、擔保類公司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五)禁止開展擔保業務和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服務。

(六)禁止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

(七)禁止銷售股權證明、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業務。

(八)禁止隱瞞客戶應知曉的本公司有關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戶信息、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九)禁止在河南省外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線下貸款業務。

(十)禁止開展監管部門未批准的業務,在公司賬外核算網路貸款的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樣,雲南省金融辦要求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除應遵守本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一般性規定及按要求準確接入使用雲南省小額貸款行業信息監管平台外,還應嚴格執行以下十項禁止性規定:

(一)不準在經核准的行政區域外辦理線下自營貸款業務:

(二)不準通過網路平台在經核准的行政區域外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三)不準通過網路平台辦理股權投資類業務;

(四)不準通過網路平台為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企業融入資金;

(五)不準通過網路平台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六)不準通過網路平台銷售、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和貸款債權;

(七)不準通過網路平台發放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

(八)不準隱瞞客戶應知曉的本公司有關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戶信息、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九)不準在經核准的行政區域外的銀行開立本公司的基本賬戶;

(十)不準對外提供擔保。

此外,湖南要求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除通過網路平檯面向全國辦理自營貸款業務外,其他業務範圍、利率限制、融資方式以及有關禁止性規定等方面與不能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相同,同時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在省外辦理線下自營貸款業務;

(二)不得通過網路平台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三)不得通過網路平台銷售、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和貸款債權;

(四)不得通過網路平台發放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

(五)不得隱瞞客戶應知曉的公司有關信息和擅自使用、泄露或非法買賣客戶信息;

(六)不得在省外的銀行開設公司的基本賬戶;

(七)不得在公司賬外核算網路貸款的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八)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事項。

網路小貸或設貸款上限

另據互金咖了解,在銀監會對網路小貸立法背後,由於2014年《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2015年《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均未正式發布。各省市對網路小貸公司的准入和業務規則不盡相同,加之網路小貸可全國開展業務,存在較大的監管套利空間。

2015年7月,人民銀行聯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其他9部委發表《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簡稱「221號文」)。據悉,該文經國務院審議通過,並經政治局常委會同意。《221號文》將網路借貸劃分為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同時明確「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前述權威人士稱,按《221號文》分工要求,銀監會負責監管P2P和網路小貸等網路借貸業務。2017年,銀監會負責針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制定指導意見。從銀監會對P2P的監管看,其主要工作是出台業務規則,具體備案(審批)交由省金融辦等機構負責。對此,參照對P2P的監管經驗,銀監會可能會部分介入審批。

「網路小貸公司原本需要審批,在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全國開展業務的情況下,出於平衡各省市風險及收益(如稅收)考慮,銀監會可能對此採用窗口指導等形式,對各省市網路小貸公司數量給予統籌安排,介入網路小貸公司審批。此舉也有利於抵制熱炒網路小貸牌照。」 該權威人士預計。「P2P同樣是全國開展業務的機構,但仍由各省市金融辦備案。按此類推,銀監會只需統一業務規則即可,沒有必要冒遭致各省金融辦強烈反對的風險,全部上收審批權。」

此外,如果全部上收審批權的話,實際可行性不高。「銀監會負責網路小額貸款審批的人數,可能就三五個人,在市場需求飆升的情況下,全部交由三五個人審批,實際可行性不高,審批速度放慢可能遭致市場詬病甚至批評。」 該權威人士如是說。

上述權威人士還預計,網路小貸立法后可能會規定貸款限額。截至目前,消費金融公司的借款人貸款餘額限額為20萬元;P2P公司自然人貸款餘額限額為20萬元、企業為100萬元。

「因此,出於防止監管套利考慮,同時為滿足《221號文》服務小微、服務實體精神,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可能會有類似貸款限額規定。」 該權威人士分析指出。

與此同時,網路小貸立法也可能會明確對外融資的硬性要求。在金融防風險的大背景下,網路小貸公司通過ABS等方式做大槓桿可能受到限制,同樣可能會規定網路小貸公司對外融資比例等硬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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