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1】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2】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3】農民專業合作社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5】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6】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7】農民專業合作社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說明
1.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備案等,可登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http://saic.gov.cn)首頁「表格下載」欄目下載相關登記申請文書表格。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提交材料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未註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5.申請人應當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
【1】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複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9.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10.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登記的業務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文件複印件。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2】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住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成員出資總額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6.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7.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3】農民專業合作社註銷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
2.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3.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
5.清算組刊登公告的報紙或其複印件(依法免除公告義務的不提交)、清算組全體成員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6.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產生的文件及名單。
7.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⑵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8.有分支機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註銷登記證明。
9.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清算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6.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7.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登記的業務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託代理人。
【5】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成員大會變更決議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
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場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6.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7.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6】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負責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負責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7】農民專業合作社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2.增設/註銷分支機構備案。增設備案應提交增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註銷備案應提交分支機構註銷登記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
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註:
1.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備案適用本規範。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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