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離婚率那麼高,如果說離婚夫妻再婚后各自的子女相愛這個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從法律上來考慮,只有不違法那雙方是可以自願結婚,而且擬制血親並不屬於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但是從倫理上來說,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再結婚確實有悖常規。
在法律層面來說,男女雙方是否能結婚主要雙方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果不存在那麼雙方自願結婚是受婚姻法保護的。那麼,此時就要搞懂哪些是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例如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就屬於擬制血親,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如果對此仍感到不解,建議可以找個再婚子女專業的律師諮詢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