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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瀏河以北(含屬城廂鎮的新毛拆遷戶)。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東,天津路(原外環一級公路)以南,東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陽路以北;
(2)人民路以東,朝陽路以南,東倉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3.實驗中學:
(1)東城河(向北延伸段)以東,天津路以南,婁江路以西,朝陽路以北;
(2)東倉路以東,朝陽路以南,婁江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4.新區中學:
(1)原板橋中學施教區;
(2)婁江路以東,新瀏河以北;
(3)天津路(原外環一級公路)以北,屬新區的社區、村(含安置在新區的婁東、新毛、岳王拆遷戶)。
5.陸渡中學: 原陸渡中學施教區
6.科教新城良輔中學:原南郊中學施教區
國小:
1.實驗國小:
(1)人民路以東,鄭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東,鄭和路以南,東城河以西,縣府東路以北。
2.經貿國小:
(1)204國道以東,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2)太平路以東,縣府東路以南,東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3)人民路以東,致和塘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朱棣文國小:
(1)太平路以東,上海路以南,半涇河以西,新瀏河以北;
(2)東城河以東,鄭和路以南,半涇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新區二小:原新區二國小區
5.新區三小:
(1)半涇河以東,天津路以南(原外環一級公路),四通路以西,新瀏河以北;
(2)高速路以西,上海路以南,四通路以東,新瀏河以北。
6.新區四小:
(1)鹽鐵塘以東,蘇崑太高速路以南(含蘇崑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婁江路以西;
(2)204國道以東,北京西路以南,鹽鐵塘以西,蘇州路(339省道)以北。
7.陸渡國小:原陸渡國小施教區範圍
8.城廂一小:204國道以東,鄭和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9.弇山國小:
(1)204國道以東,蘇州路(339省道)以南,鹽鐵塘以西,鄭和路以北;
(2)鹽鐵塘以東,新城北河以南,半涇河以西,鄭和路以北。
10.城廂四小:204國道以西,新瀏河以北。
11.金倉湖國小:原新毛國小學區。
12.科教新城南郊國小:
(1)204國道以東,良輔路以北,鹽鐵塘以西,新瀏河以南;
(2)204國道以西,新瀏河以南。
13.科教新城實驗國小:204國道以東,良輔路以南,鹽鐵塘以東,新瀏河以南。
適齡學生擁有城區常住戶籍是其在城區學校入學的前提條件,適齡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依據。具體認定細則如下:
1.適齡學生的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施教區依法入學。
2.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憑相關證明在該施教區依法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太倉市範圍內;④孤兒。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應與戶籍一致,並且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積低於18 平方米的除外)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4.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5.學生父母無「產權房」或無「房卡房」,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並為唯一居住地的(即三代同堂),學生入學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為準。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產權房」或無「房卡房」,由實際居住地所在學校核實情況,妥善解決。
6.對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確定以新居住地為依據;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然尚未交付的,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