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花錢一時爽,但如果沒有責任心,錢花出去了卻不想還,那後果可是相當嚴重的。
遇到信用卡欠款不還的持卡人,可能會被判刑哦。
一、構成要件
「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行為作了嚴格界定,客觀上,一是行為人的「透支」行為經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最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
二、如何預防
在這一整套標準體系里,行為人都可以通過自由選擇來防範犯罪。比如若你沒有償還能力,可以選擇不辦卡;辦卡后發現無償還能力,可以選擇不透支;在約定的數額和期限內透支了,還可以在約定的數額和期限內償還;未及時、足額償還的,在銀行催收之後仍可以及時償還。這樣還不還款,又已超過3個月,並達到法定數額,且有主觀佔有故意,就要刑法「侍候」了。
三、數額認定
「惡意透支」的數額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四、量刑規定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
透支金額在5000元以下,則要承擔還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並在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中備案,存下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對此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六、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