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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房時遭遇多次違約 綠地集團涉嫌一房兩賣

羅先生與綠地集團西安盛都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換房合同。

買房原本是一件高興事,而西安市民羅先生卻因買房的事操碎了心。「原本承諾的180平的花園縮了水,開發商讓我們換房,現在又把我們換的房子賣了。」近日,西安市民羅先生向西部網「民生熱線」欄目反映,稱自己在購買綠地集團開發的綠地香樹花城項目時遇到一房兩賣。

室外花園被縮水 消費者退房遭拒改換房

2013年9月羅先生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購了綠地集團位於北辰大道的香樹花城項目36-20104號房,建築面積為206平方米,每平米單價1.5萬元,總價322萬元,同年12月,羅先生交齊了30%的首付款約96萬元。

羅先生告訴記者,他購買的房屋為複式花園洋房,包括地下室一共三層,室外還有180平米的花園。「1.5萬的價格放在2013年都算是天價了,我之所以花這個價錢買房就是看上了開發商當時承諾的180平米的花園。」

據羅先生說,自己的朋友董女士和李女士也在同年的8月分別購買了該小區的38-10101號和26-20104號房屋。董女士的房屋單價1.3萬元,總價270萬,首付84萬;李女士的房據開發商說是「樓王」所以單價1.6萬,總價333萬,首付93萬。

購房后三人就經常去項目上了解工程進度,2014年8月,房子已經初具規模,這時三人才發現,三處房屋的花園有兩處被修建了通風井和消防通道,有一處被縮小到了100平左右。而此時李女士已經交齊了三百多萬的房款,羅先生也再次花了20萬購買了車位。

羅先生說,他們是整個小區出價最高的三戶,出了最高的價,自然要最好的戶型。「因為通風井、消防通道會佔用花園幾十平米的地方,所以那樣的房子當時才賣1.1萬左右。沒想到『樓王』的房子不僅花園小,又有通風井、消防通道,而其他不是『樓王』的花園卻是平平整整面積又大,這肯定說不過去。」

隨後羅先生三人要求退房,但遭到開發商的拒絕,「開發商說啥都不給退,最後答應給我們換房。」

2014年9月,羅先生和開發商簽訂了《換房協議書》。在協議書上,開發商同意將羅先生購買的36-20104號房屋調換為31-10101號房屋。在協議書上,記者看到兩棟房屋的面積一樣,單價便宜了2000多元,另外還有一些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款,此協議書上蓋有綠地集團西安盛都置業有限公司的公章。

羅先生說,董女士和李女士也先後簽訂了《換房協議書》,協議書規定,調換后羅先生三人交納的首付款自動轉為調換後房屋的首付款,隨後開發商退還李女士70%的房款,剩下的30%作為首付款。

羅先生三人也比較滿意這個協商結果。

房價大漲 開發商「毀約」

按照《換房協議書》的規定,開發商應於簽訂《換房協議書》7日內與羅先生三人簽訂調換後房屋的《認購協議書》,並按照《認購協議書》約定的時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開發商一直稱自己內部的售房系統還沒搭建好,就一直沒給我們簽訂買賣合同。」羅先生說,「當時我們也沒多想,覺得綠地這麼大的企業,不會不認賬的。」

隨後羅先生經常來項目查看工程進度,羅先生的母親還發現,調換后的房子樓梯裝反了,為此羅先生還給開發商提出意見,開發商對樓梯進行的修改。「我想不是我的房子,我也不可能在這『指手畫腳』吧。」羅先生說。

但是到了2017年4月,羅先生三人聽說調換后的三套房子有兩套被賣給了別人。隨後羅先生三人多次找開發商協商解決,因為17年房價大漲,羅先生3人就價格等問題一直與開發商談不攏,最終被調換的三套房子全部被開發商賣掉。而開發商的理由是銷售人員不知道這3套房子已經賣了,「開發商說我們三人此前交的30%首付款仍是之前房屋的,並沒有轉到調換后的房屋名下,在開發商自己的銷售平台調換后的3套房子仍是待售。所以被不知情的銷售人員賣掉了。」

「《換房協議書》上明確是自動轉為調換後房屋的首付款,開發商應該主動在內部系統上進行相關操作,現在出現這樣的事情,為什麼後果需要我們自己承擔。」

羅先生購房時開發商承諾是180平的花園(如圖右),而實際卻被通風井、消防通道佔去了幾十平米(如圖左)。

銷售經理:清楚此事 但自己無能為力

6月14日,記者同羅先生一起來到了綠地香樹花城項目的售樓部,在售樓部的沙盤,該項目大多數房屋已經售罄,隨後一名姓鮑的銷售經理接待了羅先生。

鮑經理表示自己來該項目也有一段時間了,對於羅先生三人的遭遇十分清楚,但是自己無能為力,「賣房的決定都是級別很高的領導,自己也無能為力,只能把羅先生的訴求向領導彙報。」

鮑經理表示,調換后的三套房屋,目前已經沒有可能再給羅先生等人,「房子大約是按1.7萬的單價賣出去的,有兩套已經做完了流程辦好了手續,最後一套也馬上辦好。」

目前開發商提出希望羅先生三人繼續認購最初的花園被「侵佔」的三套房屋,但羅先生等人認為,即使再調換回原房屋,開發商也應退還部分房款,並作一定的補償。「價格肯定要拿當時的價格去比較,當時帶通風井的也就1.1萬一平,所以我認為應該退還一定的房款,此外我們三個人幾百萬壓這這麼多年,總得有點利息吧,還應該補償我們一些。」羅先生說。針對羅先生的要求,鮑經理稱也只能向領導彙報。

律師:消費者可要求雙倍賠償

針對羅先生三人購房時遇到的問題,西安洪振律師事務所的楊磊律師表示,羅先生三人最多可以獲得所付款項一倍的賠償。 「在羅先生三人與開發商簽訂《換房協議書》后,兩者之間主要的法律關係就是被調換房屋的買賣合同關係,在羅先生三人要求賠償的時候有兩種可能的適用法條,根據當初簽訂的協議,羅先生最多可獲得已付款項雙倍的賠償。」

楊磊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而如果羅先生等人所付款項若為定金,那麼可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對於羅先生等人來說,如果是定金,在走司法程序時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楊磊表示。(來源:西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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