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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作者:侯國武宋劍峰尚勇

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物證和言詞證據是常見的主要證據類型,但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高速發展,功能豐富、通訊便捷、操作簡便的微信迅速成為人們社會交往、商品貿易、表達情感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大量使用為司法實踐帶來了新型證據形式,對傳統的民事訴訟證據模式提出了挑戰。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有何法律特徵?其屬於民事訴訟法證據形式的哪一種類?在司法實踐適用中會遇到何種問題?應當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是法律理論及實務界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筆者擬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對微信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提出建設性觀點。

微信證據的特點

微信證據從內容上看,往往表現為多種傳統證據形式;但因其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於電子載體中,形式上又與其他傳統證據不同,具有一些獨有的特徵:

(一)證據轉換的物化性

由於微信證據主要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於手機等電子介質的平台上,需要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將其物化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微信證據的轉化,即將微信證據中的文字、影像、錄音或者圖片轉移到紙質上或者存儲在其他電子設備上,以新的承載方式作為證據使用。

(二)證據使用的開放性

相對於其他證據,微信證據不具備秘密性,因為微信作為公共的聊天社交平台,任何人經過註冊都可以使用。由於其主要基於手機平台,目前使用人數及群體極為龐大,已經成為人們信息交往的重要工具。因此,微信中傳送的各種數據和內容會被多人知曉和獲取。例如,兩個人在微信中私聊,其中一個人可以截屏轉發給他人,還有在群聊中的信息為整個群的成員所知曉,或者微信號被他人盜用導致信息被他人獲取等等,正是由於微信的使用人數和複雜的使用群體,決定了其具有開放性的特點。

(三)證據存在的不穩定性

微信證據實質為存儲於電子設備中的電子數據,也就是說它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一種模擬信號,當微信證據存在人為因素或者技術介入時,微信中的信息極其容易被人篡改、偽造、破壞或者毀滅。因此,在辨明微信證據的真偽后,一定要適時轉移到其他存儲設備中並備份,然後再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提交給法院,盡量避免微信證據因不穩定性而導致其效力喪失。

微信證據的種類歸屬

民事訴訟法第63條將證據種類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八大類。雖然微信證據以電子數據形式出現,但鑒於微信平台存在諸多交流功能,筆者認為,微信證據屬於哪個證據種類應根據以下功能劃分:

語音類信息。微信中的語音聊天功能所留下的種種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與錄音相似,屬於一種模擬信號,通過手機載體進行播放,可以達到證明的作用,該種證據應該屬於視聽資料。例如,甲乙系夫妻,但關係惡化,甲在微信中與朋友丙語音說道:「我要和乙離婚,我給你寫張30萬的欠條,你起訴我,先把錢通過訴訟轉移出來。」丙回答:「好的,等你離婚後我再把錢交給你。」甲和丙在微信中的語音通話就是視聽資料證據,再與判決相印證就能證明甲丙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損害乙的合法權益的事實。

文字、圖片類信息。民訴法中的電子數據證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在內的客觀資料。在使用微信交流的過程中,很多時候我們會使用打字功能進行交流,也會常常發送一些圖片等,這些文字、圖片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屬於電子數據。

微信證據認定中的難題

主體認定難

因為微信沒有實現實名制,有的微信賬號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其他方式登錄,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也並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就沒有聯繫,即切斷了證據的關聯性。

內容認定難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還是其他經濟類民事案件,在訴訟中絕大多數案件依靠的核心證據就是原始書證。原始書證裡面有糾紛涉及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印章等,真假很容易甄別。但是,相比書證,微信證據的內容在認定中卻困難得多。例如,王某和李某微信聊天的記錄中有李某向王某借錢所簽的欠條的圖片,李某在聊天中對該欠條沒承認也沒有否認。後來,李某沒有還錢,王某便將其起訴到法院。由於原始欠條丟失,只能通過微信中的欠條圖片予以確認,但將欠條圖片通過拍攝方式列印出來形成紙質複印件,在李某予以否認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鑒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最終該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內容的片段性導致無法認定微信證據的真實性

微信證據不像書證那樣,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別是在無法恢復完整的聊天內容的情況下,相關的聊天內容在沒有旁證印證時,無法讓法官採信。

解決微信證據認定難點的有效方法

利用多種科學技術手段準確認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尚未實名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來證明使用者是否為當事人。例如,小張和小王是多年好友,某日小張說做生意急需用錢,小王就把支付金額為10萬元的信用卡借給小張,因為雙方很熟,就沒有寫借條。剛開始,小張刷的幾次信用卡都能去銀行按時歸還,但在後來刷走9萬元后就沒有再歸還,小王收到銀行還款通知后,發現已經聯繫不到小張,小張舉家不知去向,小王無奈之下只能起訴到法院。因沒有簽寫借條,小王想到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了小張的相關信息,以及兩人在聊天時小張向小王問過信用卡的密碼,此案明顯涉及到微信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小張雖然未向小王出具借條,但從小王提交的微信記錄來看,與小王微信對話一方的照片為小張的頭像,聊天對象微信相冊中有小張一家的照片,微信內容顯示小王的信用卡由小張持有,與小張使用小王信用卡及小王陳述內容相互印證。至此可以認定小張通過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費的方式向小王借款的事實,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

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並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電子數據證據相比紙質書證,最大的缺陷就是它的開放性、不穩定性容易導致其被使用者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偽造或者刪改。如何審查微信中的證據是客觀真實存在的,就為法院製造了困難。當然法院可以通過微信的運營商進行查詢,要求其提供相關的技術幫助,為微信使用者提供客觀的證明,以此證明該證據是真實的,但流程依然是比較複雜的。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並明確鑒定規則是相當必要的。這是電子數據證據作為單獨證據使用的最佳方式。

確保微信證據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在微信中選取的證據必須是完整全面地反映整個聊天的過程,否則僅憑其中片段式記錄並不能完整地分析出該證據是否能夠被採納。因為聊天記錄可以人為變動,舉證一方必須證明聊天記錄並無後期增減,而且應當出具手機原件。只有保證聊天內容的完整性才可能分析出聊天雙方主體的真實意圖,這就要求案件當事人應當在涉及糾紛內容的微信聊天中保持整個過程的完整,然後提供其他證據相印證,由此可在訴訟中形成有利的證據鏈條,以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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