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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嚇」翻摩托車 交巡警認定雙方都要擔責

原標題:寶馬「嚇」翻機車 交巡警認定雙方都要擔責

事故雙方並未發生實質性物理碰撞,卻造成人員受傷,這種情況責任應當怎樣認定?近日,九龍坡交巡警二郎大隊民警就處理了一起這樣的事故。

5月11日中午12時許,懷孕3月的小王做完檢查后駕駛自家寶馬從醫院返回美茵河谷家中,在石新路立交橋下調頭時準備連續變道進入中間車道行駛,這時正好一輛直行機車從最左側變道進入中間車道,看見寶馬車車頭也進入中間車道,嚇得一個急剎摔倒在地。

由於剎車及時,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但機車駕駛員小張認為是小王的責任,他站起來扶好機車后,和小王在路中間爭吵起來。二郎大隊民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了解完事故經過又比對了現場痕迹,認定雙方有同等責任。

小張在一旁聽了表示不服氣,小王也覺得自己根本沒碰到對方怎麼還要承擔責任。民警耐心向雙方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依據這個條文,交通事故構成要素里並未強調「接觸」才是交通事故。王女士在調頭時,一未避讓直行車輛,二是有連續變道行為存在,以致小張需要採取措施避讓由此摔倒,因此王女士對這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而小張在騎行過程中有變道行為,而且避讓措施不得當,導致自己摔倒,因而認定小王和小張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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