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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暫行報律風波論新聞的絕對自由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與此同此,民主的空氣和言論自由的空間日益擴大。但當時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是一種片面的、絕對的自由,使言論自由畸形發展,最終導致民初「暫行報律」風波的產生。

一、「暫行報律」事件的大致經過

1912年3月4日,鑒於《大清報律》被廢止后報界無章可循的情況,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制定《民國暫行報律》,意在將報界言論、出版納入法定軌道。它卻迅速招致了剛剛從封建君主專制中解脫出來的全國人民,尤其是新聞界的一致指責。3月6日,上海《申報》、《時報》等11家報紙和報業俱進會聯名致電孫中山並「通電各埠」,指責「內務部擅定報律,侵奪立法之權……欲襲滿清專制之故智,鉗制輿論,報界全體萬難承認」[1]。孫中山接受報界意見,當晚下令取消《暫行報律》。儘管如此,3月7日上海多家報紙同時刊登了章太炎的《卻換內務部所定報律議》,文中對《暫行報律》逐條加以批駁,並表明「種種不合,應將通告卻還,所定《報律》拒不承認」[2]。3月9日,孫中山在《大總統令內務部取消暫行報律文》中稱「民國一切法律,皆當由參議院決議宣布乃為有效。該部所布暫行報律,既未經參議院決議,自無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3]。《暫行報律》即被取消。

二、《暫行報律》風波所折射的絕對新聞自由

單就新聞自由來說,《暫行報律》實際上也並無苛刻之處。在民國政權剛剛建立,社會動蕩、言論不一的背景下,為鞏固新生政權,保衛革命成果,制定新聞法律來規範報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這一做法卻遭致全國人民和報界的一致反對。從表面上看,《暫行報律》遭到抵制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主體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未開國會、未經參議院授權而擅自立法)和《暫行報律》本身的漏洞(罪與非罪的衡量標準模糊)。 但如若結合當時的政局形勢、報界精英對新聞法制的認識,以及言論自由觀念的發展,就會發現當時反對者所謂的「程序不合法與罪與罪的衡量標準模糊的問題,只不過是個借口而已」[4]。從根本上說,報界反對《暫行報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當時的絕對新聞自由觀念對新聞立法的抵制。主要體現在:

從戊戌變法時期,光緒帝頒布詔令「允許自由創立報館、學會」第一次正式確立言論自由開始,近代報業就不斷為爭取新聞自由而努力。隨著新聞事業的不斷發展,報紙的自由言論和統治者的矛盾愈加突出。加之清末有名的「蘇報案」的刺激,清政府顏面盡失,進一步刺激了其加快新聞立法的進程。從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專律》開始,相繼頒布了《報章應守規則》、《報館暫行條規》、《大清報律》和《欽定報律》5部近代新聞法規。這五部報律雖然促進了報界活動的規範化,但其本質上是為鞏固清政府的封建統治服務的,並沒有真正保障新聞自由,而是對自由的一種限制,並且對新聞自由的控制呈現出逐漸加強的趨勢。此外,這些報律具有很強的隨意性,政府可以隨意更改解釋,這就必然導致法治變成了人治,新聞自由喪失了內在的規定性,變成一紙空文。同時,清政府鉗制輿論的行為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對輿論壓制的越狠,報界的反彈就越大,對新聞自由的呼聲就越強。並且報界和清政府鬥爭的越久,實現新聞自由的願望就越急切,鬥爭目標就越清晰,甚至達到神聖的地步。因此,新聞自由由於人堅持不懈的爭取,逐漸地變得絕對化,達到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程度。對於當時的人來說,任何限制新聞自由的法律法規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應該廢除的。

1912年,飽受清政府封建壓迫的報界剛剛得到解放,正在民主共和所帶來的新聞自由下自由呼吸的時候,《暫行報律》的出現猶如一聲驚雷,引起了報界本能的厭惡和抵觸。大多數人認為只要指定報律,就是鉗制新聞自由。「不管是普通民眾還是社會精英,一提到法或法律等字眼,不少人仍然會自覺地聯想到強制、懲罰,而極少會想到自由、公平、制約國家權力等內容」[5]。因此,在民國建立之初,許多重要的法律還沒制定就先制定《暫行報律》,是對當時報界絕對新聞自由觀念的挑戰,使人民不加批判地認為是「欲蹈惡政府之覆轍」[2]。於是遭到全國上下群起而攻之。

新聞自由觀念是清末時期引進的舶來品。由於缺乏自由民主傳統,因此自由觀念難免被誤解。如章太炎在《卻還內務部所定報律議》中說:「案民主國本無報律。觀美法諸國,對於雜誌新聞,只以條件從事,無所謂報律者」[2]。這顯然是對外國新聞自由觀念理解的錯誤。又如,《新青年》在第七卷二期上曾刊載陳獨秀的《法律與言論自由》,推出的觀點是「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4]。這也反映了當時主要輿論方的絕對自由觀念。此外,當時報界都是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看待新聞自由的,新聞自由往往是鼓吹維新或宣傳革命的工具。如果一旦因此受到追究和懲罰,他們就認為是侵犯了其新聞自由。當時甚至有人提出「報館不封門,不是好報館;主筆不入獄,不是好主筆」的極端論調。由此可見,新聞自由在他們那裡,只是反抗當權者的有利武器,他們所追求的是一種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自由,這必然導致了新聞自由觀念的絕對化。可以說,《暫行報律》風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絕對新聞自由觀念所催生的。

(三)對絕對新聞自由觀念的追尋使相當一部分人「向袁反孫」,抵制《暫行報律》

《暫行報律》遭到反對是有很深的政治原因,而這種政治因素也受到絕對新聞自由觀念的影響。在捍衛辛亥革命成果的鬥爭中,章太炎以及報界的一些人錯誤地認為局勢的中樞「非袁莫屬」,將袁世凱視為能真正實現民主共和的梟雄。因此為了借袁世凱實現其言論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願望,他們就理所應當地攻擊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暫行報律》。人們追尋著絕對的永遠的新聞自由,為此甚至不惜「向袁反孫」,直到袁世凱露出廬山真面目的時候,他們的新聞自由夢才真正破滅。

孫中山在3月6日當晚就下令取消《暫行報律》,除了對當時政局形勢的考量以及他虛懷若谷的胸襟,也表明在他的新聞法制思想中,新聞言論自由是放在首位的。當制定報律和人民要求新聞自由的呼聲發生矛盾時,他毫不猶豫地捨棄了報律而選擇了新聞自由,這也是絕對新聞自由觀的一種體現。孫中山一向主張「民主國本無報律」,在獨立各省頒布的綱領性法令中都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文。如11月9日的《鄂州約法》規定,「人民自由言論著作刊行並集會結社」,只有在「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6]。此外,他痛恨清政府封建專制制度的罪惡,尤其是在司法方面的鎮壓,這就讓他不願意在法制問題上重蹈清政府的覆轍。孫中山批評內務部《暫行報律》的重要原因就是唯恐使人懷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制,復見於今」[7]。就是孫中山這種高度重視言論自由但是卻忽視、猜忌新聞法律的態度,促使了《暫行報律》迅速被撤銷。

綜上所述,絕對新聞自由觀念在很大程度上使《暫行報律》的廢除具有歷史必然性。

三、絕對新聞自由觀念下《暫行報律》風波的歷史影響

《民國暫行報律》的廢除標誌著報界爭取「絕對新聞自由」的勝利,也在短時間內促進了民初報業的大繁榮。民國政府在11日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言論自由被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新的自由法律體系在確定,由此促進了新聞事業的大發展。報紙的數量迅速增加,政黨報紙大繁榮,記者的地位得到提升,以「不冠之皇帝,不開庭之最高法官」自居。但是也應該看到,這種繁榮是一種短暫的、虛假的繁榮。《暫行報律》被取消后,由於對新聞業缺乏有效的管制,言論自由泛濫,報業無序發展,一些報紙任意發表言論,最終招致災患。袁世凱篡奪革命果實之後,特別是在頒布《報紙條例》之後,實行比清朝更嚴密的言論控制制度,對報刊和報人加以迫害,直接造成了「癸丑報災」。絕對新聞自由的理論和實踐也在這一時刻化為泡影。與清末制定報律相比,《大清報律》等雖然限制了新聞自由,但在這一時期,新聞卻處在有序的發展之中。各級政府對報律的遵守,也在總體上呈現出一種有序、向心的狀態。在實行過程中,雖然出現了個別以法治代替人治的現象,但是報紙的時政評論比以前自由地多,對報刊和報人的處罰也相對減輕。總體上說,由於法律的制約,清末新聞自由較之以前還取得了更大的空間,報界受迫害程度遠低於「癸丑報災」。然而和清末制定報律相比,旨在追求絕對新聞自由而廢止《暫行報律》的做法卻間接地帶來了「癸丑報災」。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沒有法律的合理制約,新聞自由是不可能健康發展的。

四、由《暫行報律》風波對新聞自由的思考

自由與法律相輔相成,絕對的新聞自由是不存在的。離開了法律的合理約束,新聞自由也不會長久。報界在《暫行報律》風波上的勝利,並不說明他們可以有效地運用新聞自由,相反,離開了法律的制約,還出現了對自由的濫用。要想充分的享有自由,必須在新聞法治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自由,這也才可以在有限的自由里使新聞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作者系:吉林大學 文學院)

[1]上海報界上孫大總統電[N].申報,1912-03-06.

[2]內務部所定報律議[N].申報,1912-03-07.

[3]大總統令內務部取消暫行報律文.孫中山全集[C].北京:中華書局,1982.

[4]孫培,盧家銀,崔明.兩種律令,同一個教訓——民國《暫行報律》與蘇聯《出版法令》之比較[J].傳媒報告,2008(3).

[5]陳獨秀.法律與言論自由[J].新青年,1920(2).

[6]陳旭麓.宋教仁集(上冊) [M].北京:中華書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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