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電信原董事長常小兵受賄376萬 一審獲刑6年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託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請託單位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常小兵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