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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報廢車」,不合法的錢用在哪兒了?

「法院拍賣報廢車」,不合法的錢用在哪兒了?

去年,南寧市民盧先生參與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賣,沒想到拍到卻是一輛已經被強制報廢的車輛。今年1月份,盧先生到防城港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汽車過戶事宜,卻被告知該車已於2016年10月31日強制報廢,無法辦理過戶年檢等相關業務。隨後,盧先生找到防城區人民法院,提出退車或者協助辦理年檢和過戶的要求,但法院遲遲未給說法。(7月18日《南國早報》)

法院本是法律尊嚴的維護者,是正義的象徵,然而,在現實中,由於一些法官的利欲熏心,置法律的尊嚴於不顧而做了了荒唐的事。「法院拍賣報廢車」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以前,法院就曾拍賣過高仿包,均損害了法律的形象,讓人覺得很是悲哀。

法院拍賣車本應該遵守法律,一方面要告訴大家車的所有信息,包括有無問題,能否上路等等,另一方面要保證信息的真實,不能有任何的虛假信息,這才是法院所該做的,也是必須要做的,可事實上,記者查閱到了該車的評估書、拍賣委託書、拍賣公告以及拍賣會資料等,但在這些材料上,均沒有對該車報廢情況的說明。根據相關法規,如果拍賣標的有重大瑕疵,委託方是有告知義務的,比如是否是泡水車、事故車等。雖然競拍人在對拍賣標的進行競拍前,也有義務對實地對標的進行勘察。但現在法院卻將責任推給了競拍人,一點責任也不承擔,這真是可笑至極。

誰都認為法院拿出來拍賣的財產是合法的,而不會有任何的陷阱。而《拍賣法》在總則中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定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此外,《拍賣法》還規定,委託人應該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如果拍賣機構明知有瑕疵而未做說明的,買受人可以向拍賣機構索賠,然而,法院卻是遲遲未給說法。法院如此表現,無非是覺得自己手中有法,又有權,誰能拿其怎麼樣?車不能上路,是你的事,誰讓你眼睛瞎了,如此邏輯,哪裡還有法律的影子?這法官還能敬畏法律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但這家法院居然回應,在想辦法,盡量協調車管部門促成該車能登記上牌。這是又一次權力濫用了。

「法院拍賣報廢車」是對法律的侮辱,也是典型的權力濫用,但最根本的問題恐怕是,法院拿著這筆不合法的錢用到哪裡去了?這可能問題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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