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2.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3.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5.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的次月15日內。
6.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7.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8.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9.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