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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國防交通法帶來哪些新變化?

原標題:記者調查:國防交通法帶來哪些新變化?

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立法,對於規範國防交通活動、提升戰略投送能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現實意義和重要作用。這部國防法規的頒布施行,究竟帶來哪些新變化?今天出版的《國防報》就此話題刊登了記者調查

製圖:劉京

國防交通法帶來哪些新變化?

■國防報記者張放裴賢

和平時期,國家交通如何搞好軍民融合發展?有朝一日,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國家如何徵用民用運力?公民和組織將履行哪些義務?

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立法,對於規範國防交通活動、提升戰略投送能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現實意義和重要作用。這部國防法規的頒布施行,究竟帶來哪些新變化?請看記者的調查。

政府相關部門——

謀融合的事,方向更明了

春節后,河南省交戰辦副主任關毅和幾名同志分頭沉到了基層調研。河南省將出台依法開展國防交通工作的實施意見,他們需要掌握相關實情,提出合理方案。

此次調研任務並不輕鬆。《國防交通法》就國防交通控制土地、重點交通目標工程技術防護、交通管理措施、專業保障隊伍福利待遇等問題對地方政府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要求如何落實需要更加細化的措施,而且涉及到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財務等多個部門,許多內容對他們來說也是新課題。

任務量雖然大,但是關毅幹勁卻很足。「這回有了明確的方向,知道力往哪裡使。」關毅感嘆,這些年國家大力推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戰略,各級地方政府對此也高度重視,有的地方還專門下達了軍民融合發展建設任務,但在具體項目中如何融才能深入可持續、如何才能讓「軍」受益最大化等問題卻沒有明確思路,導致一些領域看起來轟轟烈烈,實際成效卻不大。

「《國防交通法》的出台為國防交通建設中如何推進軍民深度融合指明了道路。」提起《國防交通法》,關毅說,他和同事們乾的就是把法規中指明的方向變為具體的舉措,地方只要照著干,就能事半功倍。

和關毅一樣忙碌的,還有舟山市交戰辦主任田葛忠。最近,他帶著船運集團等一批企業相關人員輾轉於當地駐軍單位,田葛忠一行需要掌握部隊有關國防交通的需求,以便籌劃組織專業保障訓練、演練,同時還要向政府職能部門為相關企業制定優惠政策和經費補助標準時提供參考依據。這些都是新法規賦予地方交通戰備部門的新職責。

「擔子重了是好事,怕的就是權責不清,任務不明,無所事事。」關毅說:「《國防交通法》不僅進一步調整了國家與組織、公民的關係,而且對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權責進行了明確,推進軍民融合怎麼干,我們心裡更有數了。」

某造船企業對即將交付的民船根據國防要求進行改造施工。趙繼承攝

軍事代表機構——

搞協調的事,腰桿更硬了

已是午飯時間,駐西南某鐵路局軍代處會議室里的討論卻沒有停下來的跡象。聽完鐵路局人事處的發言后,軍代處工程師張坪開口說道:「鐵路局的全力支持讓此次試點任務進展順利,攻克了不少難題,我們非常感謝。但軍運員隊伍需要一個穩定的結構,人員流動得謹慎。」

年初,上級賦予該軍代處開展鐵路軍運員隊伍建管訓用規範化試點工作的任務,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軍地聯合出台《軍運員管理辦法》。按時間節點,2月底前就要拿出草案,2月17日,軍代處會同所駐鐵路局人事、勞衛、財務、貨運、職教等部門對辦法細節進行商討,不想在隊伍穩定性上,雙方意見發生了分歧。

軍運員即軍事運輸組織員,他們是鐵路局的員工,但參與軍事運輸計劃擬制、現場組織等工作。軍代處希望這部分人盡量不要調動調整,這對鐵路局來說難度卻不小。

「《國防交通法》要求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規劃,必須有利於平戰快速轉換,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人才成長是應該多流動,但也要考慮到國防交通的特殊性。」張坪據理力爭。

張坪的意見得到鐵路部門領導的理解和支持,這是他記憶中軍地協調最高效的一次。他在軍交戰線工作了20多年,過去身為軍代表協調軍事運輸工作時,制度保障主要依靠《國防交通條例》,但是條例中對國防交通規劃、會商制度、平戰轉換、戰時組織指揮等內容並沒有詳盡的規定,許多細節的敲定主要靠打「感情牌」。但這次他拿著《國防交通法》的小本本上了會場,有了法律依據,跟地方協調也更有底氣了。

有了「尚方寶劍」,軍代表們普遍感覺好辦事了。前不久,浙江省舟山市要組織一次近海戰略投送演練,以往同等規模的演練協調地方至少需要2個月,這次依據《國防交通法》的要求,軍代處一周內就和警備區、政府、船運集團做好了對接。

公民和組織——

干國防的事,支持更多了

1月初,浙江省某輪渡公司預訂的兩艘客渡船即將交付使用,按照合同規定,這兩艘客渡船的各項指標均符合要求,然而,輪渡公司負責人李建杭卻要求製造廠商重新整修,加寬船體內的通道。

這一下,製造廠商不幹了,合同沒註明的事項,怎能說改就改?可李建杭的理由卻讓他們無力反駁——國家出台了相關規定,新造民船需要貫徹國防要求,這兩艘客渡船的船體通道無法滿足部隊大型車輛登船需求,必須加寬。

「損失誰來承擔?」製造廠商問出最關鍵問題。

「我們會墊付改裝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國家會有補助的。」李建杭說。

2016年9月,李建杭參加了所在市交通戰備辦公室組織的《國防交通法》宣傳培訓班,他對法律的第三十三條印象很深——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實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培訓班上,市交戰辦主任就給他們吃了一顆定心丸:「建立市場導向的利益引導機制是《國防交通法》的主要內容之一,你們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我們就會給政策和經費支持。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完成國防任務所發生的費用,以不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

「《國防交通法》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棋局』與未來戰場的『戰局』有機融合。」國防大學教授姜魯鳴告訴記者,以往開展國防交通工作,利益引導機制不夠完善,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工作的權利義務調整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實際需要,《國防交通法》恰好解決了這一問題。

鄭州的新鄭機場是國內首家開通軍人優先通道的民航企業,可以說軍民融合氛圍濃厚,但是與機場經常聯繫的鄭州聯勤保障中心某投送基地主任孫民洲卻感覺和機場集團的融合,直到《國防交通法》出台了,才真正更加規範。

動員之聲:

全面提升《國防交通法》執行力

■姜魯鳴

哲人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國防交通法》正式施行不足2個月,要讓法律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實現國防交通建設從「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根本轉變,就必須全面提高法的執行力。只有全社會都樹立起國防交通法治觀念,自覺投入到國防交通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上發揮法律的效力。

國防交通具有極為鮮明的國防和經濟雙重屬性,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是跨軍地、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綜合性軍民融合領域。在現實中推進國防交通工作所遇到的各類矛盾問題,很多都源自軍民分離二元體制結構的共性問題。提高《國防交通法》執行力,迫切需要將國防交通各項工作置於國家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大局之中,注重法規的貫徹落實與軍民融合戰略推進的銜接配套,將單靠軍地交通運輸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突出問題與影響國家安全和發展的全局性問題通盤考慮,逐步構建起一個包含規劃、體制、機制、政策、標準、信息、設施、儲備、力量建設在內的綜合舉措體系。

堅持以市場運作方式推進國防交通建設,就是提升《國防交通法》執行力的一個重要基點。目前,各種機動車、船舶保有量的85%為民營企業所有。提升《國防交通法》執行力,就要嚴格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充分運用《國防交通法》中各項體現利益引導機制的條款規定,最大限度地激發民營企業、公民個人服務等主體參與國防交通建設的積極性。這就需要在實施《國防交通法》進程中,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運作手段,通過價格、供求、競爭的調節作用,使多元投資、多方技術、多種力量向國防交通建設聚焦。

從根本上說,法具有強制性,法的執行也必須具有剛性。《國防交通法》明確規範了政府、軍隊、企業、中介組織、公民個人等相關主體在國防交通建設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為依法推進國防交通建設提供了基本遵循。比如,《國防交通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劃交通網路布局,都作出了明確規範。提升《國防交通法》的執行力,前提是強化對政府相關職責的監督。可以抓住國家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契機,健全國防交通建設職責體系,推動政府在國防交通建設中的職能回歸,把國防交通建設工作標準及目標納入地方相關職能部門的績效考核,形成國防交通建設的工作合力。

當然,文化與制度結合的緊密程度直接決定著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沒有相應文化支撐的制度只會是一個沒有靈魂的制度空殼。如果執行和運用現代法律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完成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的法治化,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會大打折扣,甚至變成廢紙一堆。在現實中,國防交通工作有時還要靠感情來維繫、靠關係來協調,還不能充分運用程序化、法制化的工作機制。顯然,要使國防交通建設獲得最深厚、最強大、最持久的人力、智力和財力支撐,就要綜合運用現代教育手段,向社會大眾長期輸入軍民融合理念、現代國防意識和法治文化元素,使之逐漸滲透到我們民族的骨髓,積澱為穩定的民族性格,這樣才能不斷凝聚起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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