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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頌》引熱議 房產證上到底寫不寫對方的名字?

從6月10日開始,「王柏川要買房」,一度上了微博熱搜首位。在這個一套房子動輒上百萬觀眾、網友議論紛紛,觀點迥異,各不相讓。關於房產證上加名,男人女人各有各的心思。

【父母付首付 夫妻雙方共還房貸】

●既然是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就應該加上對方名字

針對這種情況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表示願意加上對方的名字。他們認為既然已經到了領證結婚即將共同面對未來漫長人生道路的夫妻,兩個人如果連這點信任都沒有,那麼婚姻也不會穩定幸福。

第二種表示雖然能夠理解對方這麼做,但是心裡多少還是會感到失落。要自己努力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

●做父母的也有自己的苦衷

不少父母表示,路歸路橋歸橋,不是不相信兒媳女婿,在財產問題上還是明明白白好。

有的家長很有先見知名,早早為孩子全款買好了房子。但是在談到能不能接受將兒媳/女婿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時,大部分的父母表示不贊成加名字。

父母考慮的主要是擔心兒女遇人不淑,既傷了心還傷了錢。也有父母表示會選擇以借款方式幫助子女付首付,如果小夫妻生活和諧穩定也不會讓他們償還貸款。但如果不幸分開,起碼可以減少經濟損失。

【專家說法】

房產證上該不該加名字?大家最擔心的是什麼?

律師說,父母擔心「房屋產權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如果兒媳/女婿無論是做生意失敗甚至賭博輸錢等各種可能原因導致負下債務,房屋會被法院強制執行」,這一擔心不無道理。若房屋權屬證書寫的兩個人的名字,該房屋就屬於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根據最高院觀點,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個人債務,若該債務人不能及時履行付款義務,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

至於婚後願意共同還房貸,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兩人離婚,她可以要求產權登記方補償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網友熱議】

@喜歡咖啡的小丑魚: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對方沒有立場要求加名字。但是如果按揭的,我的立場是要加的。什麼叫我一個人還款也夠了?如果一方要還款,家庭可支配收入不是少了嗎?

@青青子衿:我是女的。不應該加,那是婚前財產。嫁老公就得有車有房啊,女的啥也沒有,就算一起還房貸,那也是之後加。我不要房子、車子,我自己有,還是找不到男朋友。

@Mr.黃:靠父母買的房,你必須尊重父母的意見,這也是為人、為子女的底線。除非你有本事自己買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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