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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圍繞解決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發展等深層次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和任務要求,是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綜合性、指導性、綱領性文件。

《實施意見》堅持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為基本遵循,以「四個扎紮實實」重大要求為指引,以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和「四個轉變」新思路為指導,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安全生產沒有淡季」的理念,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為動力,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為主線,以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以加強安全基礎建設為關鍵,既確保國家決策部署的全面貫徹落實,又注重與我省已出台的有關政策制度相銜接,保持改革的連續性和針對性。

《實施意見》分為總體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改革安全監管體制、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等六部分、二十七條,呈現兩個創新、強化三個責任、理順三個體制、加強五個保障、健全六個體系等特點,聚焦和著力解決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等9個方面的問題。《實施意見》的出台,標誌著青海安全生產事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必將推動青海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美麗新青海提供堅強的安全生產保障。

全 文: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7年7月19日)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四個扎紮實實」重大要求和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著力推動「四個轉變」,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要求,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為動力,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為主線,以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以加強安全基礎建設為關鍵,著力完善體制機制,著力明晰落實責任,著力構建防治體系,著力提升基礎能力,以最有效的體制、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切實增強安全防範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為加快實現「一個同步,四個更加」戰略目標奠定穩固可靠的安全生產基礎。到2020年,安全生產四項相對指標繼續下降,生產安全事故總量、死亡人數、較大以上事故起數明顯下降,職業病危害防治取得積極進展,安全生產責任基本明晰,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基本完善,依法治理能力明顯加強,安全生產整體水平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到2030年,實現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質全面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一)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要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同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把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規定內容,做到必查必問,抓在平時、抓在經常。

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黨委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省委常委會議每年至少專門研究1次安全生產工作,市(州)、縣(市、區)委常委會議每年至少專門研究2次安全生產工作,對涉及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任務、重大和典型生產安全事故問責等事項及時研究部署。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黨的宣傳思想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配強領導班子和監管人員,切實把有強烈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較強組織能力和專業知識的幹部選配到領導班子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分管業務工作的班子成員,原則上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三年以上相關實際工作經歷。對安全監管部門的領導班子,要嚴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職數及時配備到位。對表現出色、貢獻突出的幹部,要重視培養、及時選拔重用,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組織部門要指導和支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完善幹部培養、選拔、交流、獎懲機制,選派優秀年輕的安全監管幹部到基層和企業掛(任)職鍛煉,選調綜合素質高、業務精通的企業幹部到安全監管部門掛職學習。

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機制。省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專門研究2次安全生產工作,市(州)、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專門研究3次安全生產工作。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用,實施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貫徹落實《青海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建立安全生產督查、巡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督促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職盡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推進安全科技創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嚴格安全准入標準,指導管控安全風險,督促整治重大隱患,強化源頭治理。加強應急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問題整改。

(二)明確職能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認真貫徹《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安全必須管職業健康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調整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綜合監管工作規範,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職責明確到部門「三定」方案中,形成監管邊界清晰、分工明確的責任體系。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1次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擬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消防、交警)、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業、商務、文化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監、旅遊、人防、氣象、能源、煤礦安全監察、郵政、海事、鐵路、電力、通信、民航監管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直接監督管理責任,強化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技、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工商、廣電、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等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紀檢監察、組織、宣傳、機構編製、財政、稅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建立全省五級安全監管工作體系,省級主要負責制定政策、統籌規劃部署、完善法規標準、監督推動落實等;市州級主要負責市場准入把關、重點整改治理、強化措施保障、促進達標升級等;縣級主要負責嚴格日常監管、加強執法檢查、監督排查整改、規範生產秩序等;街道辦事處和鄉級主要負責宣傳安全知識、摸清基層底數、監管小微企業、開展委託執法等;社區和村級主要負責配合調查摸底、宣傳安全知識、開展違法違規行為勸導、報告問題隱患等。

(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完善落實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跨地區、多層級和境外中資企業投資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責任清單,制定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定期實施考核和獎懲,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落實。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任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高危行業以及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立安全總監并行使企業副職職權。穩定企業安全管理隊伍,提高安全管理人員風險待遇。加強企業租賃和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和以包代管等安全管理,嚴禁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項目租賃或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建立企業全過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中央駐青及省屬國有企業要發揮示範帶頭作用,自覺接受屬地監管。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考評體系。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將各級黨委政府推動安全生產改革發展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加大安全生產在領導班子目標責任(績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中的權重。各級政府要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政府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堅持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按不同地域和行業領域特點,制定差異化考核指標,強化考核質量;制定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細則,重點對因工作和責任不落實,導致重大隱患得不到及時有效治理、非法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和嚴重生產安全責任事件的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等責任主體,在履職評定、職務晉陞、評優評先、培養選調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五)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安全生產責任制,日常工作依責盡職、發生事故依責追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機構編製、法制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依法履職內容、責任邊界、失職認定作出明確規定,維護和保障安全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項目審批、行政許可、監管執法中的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制定《安全生產事前監管問責辦法》,建立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行業禁入制度,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在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

三、改革安全監管體制

(六)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強化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建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行政執法機構。市州政府要在核定的政府機構限額內,單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州政府所在地和安全監管任務重的縣(市、區、行委),要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備與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相匹配、滿足日常監管執法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費、裝備。未單獨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縣(市、區、行委),工作、人員、經費、裝備保障等要相對獨立。結合正在推進的全省事業單位改革,在事業機構設置、人員編製配備等方面適當予以加強。實行派駐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部門,要配備專業監管人員,任務重的部門應當設立專門安全監管機構,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配備專兼職安全監管人員,形成齊抓共管格局。進一步加強開發區、工業園區安全監管體制、機構、能力建設。

(七)完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機制。明確和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及生產、儲存、使用、銷售、運輸、廢棄處置等環節的法定安全監管責任,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建立實施危貨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制度,有效防範郵件快件夾帶危險品等違規運輸行為,強化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後監管,減少安全隱患。

(八)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理順經費、物資、裝備保障渠道,加大政府應急投入力度,保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需求,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機制,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台,依託公安消防、中央駐青及省屬國有企業應急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石油天然氣等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實現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市(州)、縣(市、區)政府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性安全生產應急演練,行業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建立救援隊伍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九)深化安全生產信息統計改革。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機制,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體系,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通報事故信息。嚴格事故直報制度,將生產安全事故歸口統計和聯網直報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目標,對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大力推進依法治理

(十)健全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體系。推進《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青海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和《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立法工作。推進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建設。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安全責任保險、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中介組織監管等制度。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行業領域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制度規定。

(十一)嚴格安全准入制度。嚴格高危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准入標準和條件,對城鄉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以及高風險項目實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對關係企業安全生產的關鍵環節、部位,進行重點審核把關,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不立項、不審批、不建設、不運行。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眾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實行重大建設項目立項前公示制度。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簡化程序,減少環節,實行規範、公正、便捷、透明的安全生產網上審批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二)規範安全監管執法行為。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制度,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和管理主體,制定實施執法計劃,優化細化執法工作程序,依法公開監管執法的主體、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充分運用移動執法終端、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協調配合,完善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對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對涉嫌犯罪的違法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懲各類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

(十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通過開展專題詢問、聽取安全生產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協要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圍繞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開展民主監督和協商調研。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完善安全生產執法糾錯和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證執法嚴明、有錯必糾。

(十四)健全安全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錄用標準,通過公開招錄、遴選等方式選拔礦山、化工、金屬冶鍊、職業健康、法律等專業人才,充實監管執法隊伍,提高專業監管執法人員比例。嚴格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加強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實行凡進必考、入職培訓、持證上崗和定期輪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2年輪訓一次。依據國家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標準,配備執法裝備及現場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加強監管執法技術支撐體系建設。2017年底前,省、市(州)、縣(市、區)、工業園區和批准設立的鄉鎮安監站(所)達到國家安全監管執法裝備配備標準,保障監管執法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監管執法經費、制式服裝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

(十五)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事故調查的組織領導,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嚴格事故調查的職責劃分和程序,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追責範圍及追責對象等,切實加大事故責任「倒逼」「倒查」追責力度。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聯席會議制度。嚴肅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對嚴重非法違法典型案件、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等,實行提級調查處理。健全跨地區事故協同調查和工作督導機制。建立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所有事故調查報告要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詳細分析原因並全文發布。嚴格落實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建立安全預防控制體系

(十六)加強安全風險管控。認真貫徹落實防範重特大事故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結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危產業轉型升級。高危項目審批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城鄉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加強新材料、新工藝、新業態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開展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區域定量風險評估,科學確定區域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要求。禁止在化工園區以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地區和行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

(十七)強化企業安全預防措施。企業要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建立分級管控制度,制定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實行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貫徹落實《青海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鼓勵職工代表通過巡視、排查等群眾性安全監督活動和審議、討論、表決等形式,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機制,實施目標考核、源頭管理、執法檢查、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和安全生產達標創建一體化,鼓勵技術服務機構取得「雙資質」。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健全和完善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申報、審核、評定及動態監控、複審複評等制度措施,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

(十八)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機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台,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執法,嚴格落實《青海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對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未落實教育培訓制度和未開展應急演練的企業,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依法採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和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按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九)強化城市運行安全保障。將安全理念和更高的安全標準貫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管理、服務全過程,建立政府監管、應急聯動、企業負責和公眾參與的城市運行安全保障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對城市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定期排查區域內安全風險點、危險源,堅決整治佔壓輸油氣管線、擠占排洪溝和無障礙設施、「三合一」、「多合一」等非法違法建設行為;落實管控措施,加大對供水、排水、燃氣、供電、供油、通信、防汛排澇等各類生命線工程的保護力度,構建系統性、現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體系,推進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建設。

提高基礎設施安全配置標準,重點加強對城市高層建築、大型綜合體、隧道橋樑、高坎砌坡、軌道交通、電力設施及電梯、遊樂設施等的檢測維護。加強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開展城鎮燃氣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地下管線普查。對省屬幹線公路重點橋樑及老舊橋樑進行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對評定為四、五類橋樑的,及時進行改造加固。

制定《青海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規範》,採用熱力圖、流量技術系統等科技手段,改進和規範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操作流程,嚴把安全許可、安全容量、安全檢查、秩序維護「四道關口」,進一步嚴格規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加強商場(含地下商場)、超市、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監管,加大對市民公共安全應急培訓的投入,提高市民安全意識和事故應急處置、急救、避災、逃生與疏散技能。加強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安全監管、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利用手機簡訊、12316微智平台等載體,實施重大和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嚴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

(二十)加強重點領域工程治理。深入推進煤礦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尾礦庫、露天采場高陡邊坡及排土場的綜合治理。依法關閉影響生態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長期停產停建的礦山企業,明確主礦種最小開採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改造升級具有資源優勢和提升條件的礦山企業。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加快實施人口密集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生產、倉儲場所安全搬遷工程,實行退城入園,推進化工園區安全管理一體化建設。制定《青海省石油天然氣開採和石油技術服務企業管理辦法》,深化油氣開採、輸送、煉化、接卸等領域安全整治。貫徹落實《青海省關於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和《青海省幹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辦法》,加快實施高速公路、鄉村公路和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危險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加強高速鐵路、鐵路橋樑、鐵路道口、航運樞紐等防災監測、安全檢測及防護系統建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車輛、旅遊客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旅遊客運船舶准運資格,強制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防碰撞和整車整船安全運行監管技術裝備,對已運行的車輛加快安全技術裝備改造升級。

(二十一)建立完善職業病防治體系。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中長期規劃,將職業健康納入各級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產工作考核體系,實施職業健康促進計劃。健全完善職業病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職業健康監管執法,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日常監測、定期報告、防護保障和職業健康體檢等制度措施,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加快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和淘汰退出,加強高危粉塵、高毒物品等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健全職業健康監管支撐保障體系,加強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和職業健康體檢機構建設,強化職業病危害基礎研究、預防控制、診斷鑒定、綜合治療能力。

建立職業病患者困難職工檔案,開展救助和幫扶行動。對符合低保和特困供養條件的職業病患者,及時納入低保和特困供養範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職業病患者,落實各項醫療救助政策;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職業病患者,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六、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二十二)完善安全投入長效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經費投入保障體系,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作為重要的民生投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生產安全事故及風險防控、應急救援、宣傳教育、隱患整治、安全生產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強化對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業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抵免企業應納稅額。建立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足額提取和規範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健全投融資服務體系,引導企業集聚發展災害防治、預測預警、檢測監控、個體防護、應急處置、安全文化等技術、裝備和服務產業。

(二十三)建立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各級政府要建立安全科技創新激勵獎勵機制,帶動企業加大安全科技資金投入,提高科技安保能力。加強通信網路建設,加快全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企業轄區和城市電梯、地下室以及鐵路公路隧道等區域場所信號全覆蓋進程,努力保障應急救援通信暢通。以事故預防理論研究、關鍵技術裝備研發、生產工藝改進為重點,加快推進安全科技成果融合和轉化應用。在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全面推行「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科技創安活動。持續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及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工程在線實時監控系統建設,加強對重點部位、重大危險源、重點設施設備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即時在線監控。健全地下礦山安全監控、人員定位和通信聯絡系統,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十四)加快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構建省市縣三級隱患排查治理、日常監管、行政執法、風險分級管控、重大危險源及重點場所部位在線監測監控預警、大數據分析決策、應急救援管理、宣傳培訓、視頻會議等應用為基礎的智慧安監平台。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與行業領域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台,加快與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平台的互聯互通,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充分運用信息化平台提升安全生產監管水平,延伸監管觸角,消除監管盲區。

(二十五)健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將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培育多元化服務主體。建立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制度,探索在礦山、化工相對集中地區和涉氨製冷、金屬冶鍊等專業監管難度較大行業,引進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機制,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進行定期安全生產排查、鑒定評定和指導服務,對重要環節部位隱患排查、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等提供技術支撐。積極培育安全生產行業組織,強化自治自律。完善安全生產註冊工程師制度,改進創新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管方式,支持相關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評價等技術服務,嚴格實施評價公開制度,進一步激活和規範專業技術服務市場。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公示制度和第三方信用評定製度,嚴肅查處租藉資質、違法掛靠、弄虛作假、市場壟斷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六)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鍊、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分行業確定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標準,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能力。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及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貫徹落實《青海省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青海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紀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青海省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完善安全生產信用公告、安全生產承諾、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及失信行為懲戒制度,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資料庫」,及時公布守信企業名單和失信企業「黑名單」,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二十七)健全安全宣傳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內容納入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培訓計劃,指導和支持安全監管部門抓好乾部教育培訓工作。各級黨校要把安全生產納入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大中國小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把安全生產納入職業教育及技能培訓內容。高危行業實行崗前強制性安全培訓制度,依法持證上崗。嚴格落實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切實做到先培訓、後上崗。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警示教育,強化全民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

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發揮新聞媒體宣傳陣地作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題行」等系列採訪活動。省、市(州)設立安全生產「12350」專線,建立統一接報、分類處置的舉報投訴機制。鼓勵開展安全生產志願服務和慈善事業。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以開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百萬家庭創和諧等活動為載體,把以人為本、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全社會。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提出的任務和要求,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抓緊出台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進度要求,確保各項改革舉措和工作要求落到實處。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適時牽頭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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