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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租賃如何避免糾紛?

你是不是也和合肥大多數租房的人一樣,房子合同還沒到期,房東就給你期限讓你趕緊搬走,並不給你任何補償,不按合同辦事。沒有房子,租房子住的,備受冷眼。那麼,房屋買賣租賃如何避免糾紛?【二手房房屋產權年限怎麼算?

案例回顧

張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將其出售。經介紹張先生找到了一位買主,雙方簽訂了合同,張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賃期滿后不再續約,誰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購買該房,而張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簽約無效,聲稱要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對於「租客優先購買權」,如果房主表示租客不購買房屋,很多買家會要求一定要把雙方談好的這個條件落實到合同條款里。也就是說,要求房主把「租客放棄優先購買權」寫進合同條款,並附上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旦出現租客事先不知情,而事後又提出購買的情況,買家很可能會要求房主按照合同履行,面對昂貴的違約金,房主不得不自己去面對去解決這個問題。

溫馨提示

房子有租客,購房者簽約應該注意什麼?

1.如實體現房屋租賃狀態。

2.要求業主提供租戶的《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租戶不配合提供的,業主應提前十五日向租戶發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通知》。

3.關於租金的歸屬及押金的退還,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4.關於交房時間,客戶能接受租賃到期后實際入住房屋。如客戶急需入住房屋,業主也同意解決租戶問題,應在補充協議其他約定處註明「甲方承諾在交房時間前清退租戶」。

5.租賃合同的處理,房子在交易之前,就應該要求原業主妥善處理租賃合同。房子交易之後,如果是要延續租賃合同,就應該以新業主的名義重簽租賃合同。

什麼情況下租戶的優先購買權不能行使?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效力要高於租戶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在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前,一定要提前通知房屋優先購買權人,確保租戶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簽署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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