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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7年高考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普通高等學校部分批次、科類在我省招生實行平行志願的投檔錄取模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在我省高校招生領域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實現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願填報風險,進一步提聯考生填報志願滿意度的重要舉措。為保障平行志願投檔錄取工作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下稱「平行志願」),是指在某個規定的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根據考生聯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願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為第一志願,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三條 普通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審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或退檔,並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錄取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過程的投檔、審錄、退檔,以及計劃管理等各環節均在網上進行,考生錄取結果最後以加蓋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名冊為準。

第二章 實行平行志願的範圍

第五條 我省在文史類、理工類的第一批大學部、第二批大學部、第三批專科院校實行平行志願。參加提前批錄取的大學部院校(含文科、理科)院校暫不實行平行志願。

第六條 體育、音樂、美術類院校(專業)暫不實行平行志願,仍實行傳統志願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普通類專業同批次進行。

第三章 志願設置和志願填報

第七條 實行「平行志願」的錄取批次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願組(地方專項計劃僅設一個志願組)。其中,大學部層次院校,第一院校組志願設A、B、C、D、E、F、G七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第二院校組志願設A、B、C、D四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專科層次院校,第一院校組志願設A、B、C三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第二院校組志願設A、B、C、D、E、F、G、H、I九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選項。

第八條 填報「平行志願」的考生應根據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規定,結合自己考試成績情況、身體條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按第七條要求合理填報志願。考生填報志願時,須充分考慮志願風險,減少落選機會。考生因志願填報不合理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每批次錄取結束后,視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當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徵集志願」,組織高校進行二次錄取。徵集志願的各批次均設A、B、C、D、E、F、G順序排列的七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徵集志願也實行「平行志願」。

第四章 考生投檔排序原則

第十條 統考結束后,根據考生報考本專科層次、科類及考試成績情況分別排序,即考生分本、專科,按文理科及考生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並在公布成績同時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時以統考成績總分加照顧加分分值后參與排序。

第十一條 考生排序成績總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顧加分,下同)從高到低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五章 投檔原則、順序及錄取

第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投檔時,按院校志願組順序投檔。即先進行第一院校志願組投檔錄取,第一院校志願組錄取結束后,再進行第二院校志願組投檔錄取。

第十三條 每個院校志願組實行「平行志願」。「平行志願」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願」,按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檢索,排序高的優先檢索,再按考生填報的A、B、C、D、E、F、G、H、I等院校志願依次逐個檢索投檔。即投檔時,分文史類、理工類將考生按排序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檢索,然後按志願順序依次檢索考生填報的A、B、C、D、E、F、G、H、I等志願,如果考生符合A志願院校的投檔條件,則投檔A志願院校,如果達不到A志願院校的投檔條件,則繼續檢索後續的B志願……依此類推。考生檔案一旦投出,不再檢索考生的其他志願。

第十四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投檔分預投檔和正式投檔。預投檔在第一院校志願組正式投檔前進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況。正式投檔為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 每批次的預投檔在正式投檔前2天進行,省招生辦公室按既定投檔原則進行兩次預投檔。第一次預投檔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況,高校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並及時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意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反饋的意見,調整招生計劃,進行第二次預投檔,供各招生院校最終確定招生計劃。預投檔時,只向高校提供生源總人數及預投檔分數線,不提供考生具體名單。預投檔時,投檔比例為1:1.05。

第十六條 預投檔后,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確定招生計劃,並上報省招生辦公室。反饋增加計劃的高校,省招生辦公室正式投檔時按增加計劃后的計劃數1:1比例投檔;未按時反饋增加招生計劃的高校,正式投檔時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計劃以1:1比例投檔(下同)。

第十七條 正式投檔時,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按第十三、十四條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即根據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逐個檢索考生,排序高的優先按其院校志願從A院校到I院校的順序依次檢索,被檢索的志願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同一院校排序並列的考生全部投檔。

第十八條 平行志願投檔各組志願及徵集志願均為一次性投檔,缺檔院校不即時補檔,待下一組志願或徵集志願時再行投檔。

第十九條 第一組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進行第二組院校志願的投檔、錄取。第二組院校志願投檔時不再預投檔,按缺額情況1:1比例投檔。第二組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視情況安排徵集志願。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第二組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后,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缺額情況,以及填報徵集志願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徵集志願。考生填報徵集志願后,組織高校錄取。

第二十一條 徵集志願錄取時不再進行預投檔。投檔時,在填報徵集志願資格線上,按平行志願投檔原則,以1:1比例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如院校投檔線低於原公布最低錄取分數線,則該投檔線為該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錄取過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且缺額較大的,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組織多次徵集志願。

第二十三條 報考少數民族班和各類預科班的考生,於相應批次平行志願投檔結束後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進行審閱,擇優錄取。高校錄取時要做到公開、透明,慎重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並按規定時間上報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錄取期間,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高校負責解釋,由此引起的遺留問題,高校必須妥善解決、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相關招生政策對高校上報的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予以審核,符合錄取政策的予以確認錄取,不符合錄取政策或有疑義的,退回高校再次審議。經省招生辦公室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特殊類型招生投檔錄取辦法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關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含大學部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高校專項計劃,下同)報考資格並經公示的考生,在「自主招生」志願欄填報相關院校志願,省招生辦公室進行第一次預投檔前,同時將符合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一次性投檔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擇優錄取。省招生辦公室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高校錄取原則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大學部自主招生錄取,省招生辦公室對符合相關高校自主招生入選資格並填報志願的考生全部投檔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考生聯考成績總分、各試點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在本校模擬投檔最終確定的投檔線上進行擇優錄取。

高校應在預投檔期間確定自主招生錄取名單,並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願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小語種(保送生)、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殘障生等高校,由高校確定錄取名單后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大學部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考生,錄取時由高校單獨增加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考生網上填報並經確認的志願,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開展「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的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相關政策規定等的宣傳、解釋,並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諮詢指導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第三十二條 錄取進程如出現未作規定的特殊事項,由省招生委員會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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