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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兩個合同都有效嗎?

小王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辦理了房屋登記。因為房屋不在雙方工作城市,夫妻都有賣房屋意思。小王私下與同事小張簽訂合同,房價28萬,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妻子在另一個縣上班因不知房已賣於小張,又私下與朋友小紅簽訂合同,將房屋賣給小紅,房價30萬元,並且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後來,小張與小紅因為房屋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將小王夫婦訴至法院。這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嗎?房屋應該歸屬誰?

1、《物權法》第九條相關規定,房屋轉讓(買賣)需要依法登記才發生物權效力;不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此處物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房屋歸屬於小紅。

2、《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有平等處分權《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共同協商,需達成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雙方是共同意思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第三人。此案中,小張和小紅都有理由相信賣房是小王夫妻共同意思,所以這兩次買賣房屋合同都有效力。

3、《物權法》第15條相關規定,因房屋轉讓,沒有辦理房屋買賣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變動,但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合同的效力依據《合同法》判斷。

此案房屋已登記於小紅名下,所有權歸屬小紅。小張雖有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沒有房屋所有權,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可以追究小王夫妻的合同違約責任,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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