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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那些事:深度解析加拿大移民監

滴答網訊 這段時間裡,加拿大的移民政策又有新的變化,可喜的是:入籍條件放寬,五年內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加拿大護照。可惜的是:新出台的政策只是針對入籍,對於打算長期持楓葉卡的移民者來說,五年內至少住滿兩年的規定並未改變,還是會讓不少人感到頭疼。因此,咱們就來聊聊加拿大的移民監吧。

(圖片來自網路,圖文無關)

我們人喜歡把移民時必須要面對的居住限制叫做「移民監」。沒錯,這種說法確實很形象,也幽默地表達了移民者對於這件事情的無奈。但是作為律師,我必須還是要說,「移民監」這個說法其實並非那麼準確。所以今天,我就來和大家聊聊我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

首先,我認為加拿大對於楓葉卡持有者的居住限制,並沒有那麼可怕,達不到「監」的程度。因為加拿大政府沒有權利因為你持有楓葉卡,就限制你離開加拿大的自由。其次,我們有方法合法的繞開這個限制。相信對移民有所了解的朋友都會清楚,受雇於加拿大企業並被外派到海外工作、陪同身為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居住在海外等條件,都可以讓楓葉卡持有者不受加拿大境內居住時間的限制。這些網上很容易搜到,我在這裡就不再重複,我就來從大家平時可能不太容易接觸的角度來解讀關於「移民監」的應對之道。

如果沒能達到居住要求,會發生什麼?

是的,加拿大無法強行限制楓葉卡持有者的出入境自由,但是楓葉卡是有五年的有效期限的。所謂的居住期限限制,其實就是楓葉卡更換新卡的必要條件。但是法律如何制定是一方面,清楚知道具體如何執行也同樣重要。實際情況是,當你持有過期的楓葉卡來到加拿大邊防,邊防並不會強行將你遣返回,而是會按照以下模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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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及規則(IRPA,以下簡稱移民法)第28條規定: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內(1095天)必須在加拿大境內住滿730天。若是違反了這項規定,便可能不被允許入境 -A41(b)。邊防官員有權對其進行拘留,並根據44條提交一份書面報告給「部長」。

報告中會說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永久居民沒有滿足他的居住義務。部長若認為合理即可簽發離境命令(Departure Order)-R228。若簽發R228,未滿足條件的永久居民需離境加拿大。

若不簽發R228,則該永久居民會被維持拘留並在48小時內對其進行拘留審查(Detention Review)-A57。移民署(Immigration Division)將審查拘留的理由,並決定是否持續拘留。若是維持拘留,則將在7天內對其進行第二次審查。接下來會每30天進行一次審查。維持拘留意味移民署即不認為該永久居民因違反了居住義務必須被遣返出境,亦不認為該永久居民履行了其居住義務。事實上,這也就是給這位永久居民申訴機會,說服移民署恢復他的楓葉卡。

而事實上,移民者只要不主動放棄楓葉卡,大多數都會獲得申訴的機會。下面我們再來看看關於申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申訴機會就是允許被拘留的永久居民根據A63(3)向移民上訴署(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訴申辯重新建立他的加拿大居留權的理由。

A63(3)聽證會上,該永久居民需能說服移民上訴署:

1.重新建立永久居留權的理由;

2.他與加拿大的關係(」ties」)

3.他與原居住國家存留的關係;

4.如果牽涉到孩子的話,那麼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什麼?

一般來說,移民上訴署的決定便被認為是最終決定,但是如果有聯邦法院法案(Federal Court Act)第18.1(4)所列原因之一的話,永久居民便可提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要求。

如該永久居民在A63(3)聽證會上獲勝,他的楓葉卡將繼續維持。

如該永久居民在A63(3)聽證會上敗訴,但認為他可按18.1(4)聯邦法院法案所列原因之一要求司法審查,則可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Application for Leave)。

1。假如司法審查被拒,就將維持原判決,並將被執行。

2。假如上訴申請被接受,司法審查申請可在30到90天之內提出。

司法審查若是敗訴,便將維持原移民上訴署的決定,否則該案將被送回移民上訴署重審。法官會指定另一位官員審理。

任何一方不同意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便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提出上訴。

也許從法規上看起來非常複雜,但是我們要知道,正是因為加拿大願意給移民者足夠多的解釋機會,才會出台這樣的規定。對於移民者來說,如何合理的解釋自身沒能滿足居住規定的原因,才是重中之重。

我進入移民行業也有了一段時間,也經歷了不少相關案例,下面來為大家分享其中兩個作為參考。

失敗案例:

來自的A先生,五年中在加拿大累計居住一年,妻子陪同孩子一直在加拿大上中學。因為事業原因,A先生不得不長期在工作。為了保持楓葉卡,他入職了加拿大朋友的公司,並在加拿大進行了報稅。五年後他持楓葉卡入境加拿大時,因為他沒能滿足居住規定被邊防拘留,A先生決定上訴。他以為加拿大公司工作為理由,否認自己未滿足移民規定。但是A先生在擁有多套房產,加拿大隻有租住的房屋。同時A先生雖然在加拿大公司有職務,但是無法證明在所做工作與加拿大公司業務有關。法官認為A先生並沒有居住在加拿大的強烈意願,最終A先生敗訴,楓葉卡被吊銷。

成功案例:

來自非洲的B女士,五年中在加拿大累計居住530天。因不孕不育需要去海外進行治療,母親病重需回國照顧等原因,她和丈夫都未能滿足居住規定,有一個小孩在加拿大出生。五年後在邊防被拘留,B女士上訴。B女士表明,海外治療與母親去世都是不可抗力,並非自身意願,如果有可能,並不希望離開加拿大。同時在她非洲的故鄉,保留著割禮的惡劣習俗,教育環境也遠不如加拿大,她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夠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並且已經在加拿大購房,孩子也需要父母在加拿大陪同照料。法官認為從人道角度考慮,如果B女士失去楓葉卡,確實會讓孩子遭受苦難。最終B女士得以維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從上面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想要申訴成功,需遵循以下原則。

1-不要質疑邊防取消楓葉卡的理由合理性,而是從人道主義博取法官的同情。不管是虛假的加拿大offer,還是在出入境時間上做文章,只要加拿大邊防已經做出判斷,再去過分解釋只會雪上加霜。先承認自己確實沒能滿足移民監,再說明自身的無奈才更有可能獲得法官的認可。

2-證明自身與加拿大的關係足夠「親密」。加拿大的納稅,房產,親屬,事業等,都能夠讓法官更容易相信你願意也企圖在加拿大定居。如果其他國家的「關係」遠多於加拿大,請在專業人員的幫助建議下進行解釋,切記善做主張。海外關係過多與欺騙都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尤其是後者。

3-父母職責非常重要!加拿大注重兒童,從「牛奶金」就可以看出。所以如果有小孩在加拿大,那麼對你保留楓葉卡的幫助非常大。

4-人道主義理由更容易被接受,對加拿大要表現出強烈居住意願,但不能是為了「福利」。

5-居住時間越接近兩年的標準,越容易取得好的結果。申訴只是「應急手段」,並非逃避移民監的「捷徑」。

以上就是關於處理楓葉卡過期的基本原則,個案不同,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實際需求,最好還是能和你信任的業內人士提前一對一溝通。

最後,其實夫妻中一人失去楓葉卡並非特別可怕的事情,移民者不用過分擔心。如開頭新聞所說,目前加拿大入籍條件放寬,夫妻中一人入籍,另外一方辦理團聚簽證是非常方便的。而且,楓葉卡被取消,對於再次申請加拿大移民並無影響。

作者:JC Ning,寧嘉晨,新浪教育移民欄目特約作者,麥吉爾大學法學學士,邁阿密大學經濟碩士,持有美國紐約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律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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