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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悅悅事件、駐馬店二次碾壓事件…真要「怪」十年前「彭宇案」嗎

近日,一則「女子過馬路被出租撞倒后,無人救助遭二次碾壓」的視頻在網上被網友熱傳。視頻顯示,河南駐馬店「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計程車撞倒在地,事發后,該女子橫躺在馬路上無法移動,其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卻無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后,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

這則視頻火爆的背後,累積了太多的故事……佛山「小悅悅」事件、南京「彭宇案」。吐槽路人的冷漠,似乎成為看客們情緒的唯一發泄口。但群情激奮真的能引領人們找到事情的真相嗎?

似乎是對女子二次碾壓事件的回應,今天上午(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微發文稱,「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小鏈接——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本名王悅)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最後一名拾荒阿姨陳賢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小悅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在零時32分離世。

「彭宇承認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相撞」

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覆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

一時間,「扶不扶」彷彿成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式難題,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甚至這個話題還上了春晚。其實,在再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我們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

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

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對於「扶不扶」的問題,法律早有答案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慾望。

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於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

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實際上,對於「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司法實踐中,也並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台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

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不做『鍵盤俠』,做那個勇敢站出來的人」

6月9日,新華每日電訊刊文《「二次碾壓」悲劇中,一些大是大非問題不得不講》。

文章稱,「當社會現實的環境無法寬慰這些擔憂和顧慮的時候,缺乏安全感的人們,會分分鐘讓恐懼戰勝了惻隱之心。」以己度人,一方面我們能夠理解這麼多過路者「不作為」的苦衷,另一方面我們還是要對這麼多的「不作為」表示遺憾——

在生與死的大是大非面前,這些漠然而過「不作為」的託詞再有理由,似乎也顯得脆弱,畢竟那是幾分鐘前還鮮活的一條生命。

當然,在大是大非與自己內心的小算盤之間如何選擇,確實也有一定難度,尤其在突發事件面前,也許會一時蒙圈。因此,這需要我們平時不斷強化對大是大非的認知,並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不容否認,健全的法制保障會成為好人扶危濟困的保護傘。西方國家推行的《好撒瑪利亞人法》,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我們目前尚沒有全國統一的「好人法」,能夠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重建見義勇為、出手相救的社會美德。這也是我們後續需要跟進的制度建設重點所在,即為善良的人們提供製度防護網。

固然,社會需要打補丁的制度缺口有很多,但這不該成為見死不救的借口。社會不能只剩下算計而無擔當,不能只有對冷漠和「不作為」充滿「理解」而無共同促進向善向上之勇氣。

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如果扶危濟困能夠成為一種勇於擔當的「衝動」、一種捨棄利益算計的本能,或許讓人們感到寒心的場景就會少很多。

解鈴還須繫鈴人,人人都是局中人,希望人們能在譴責冷漠的同時,反省內心、審視自我,當危急情況出現的時候,不做「鍵盤俠」,放棄自己的小算盤,選擇做那個勇敢站出來的人。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台等83路車。人來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鑒定后構成8級傷殘,醫藥費花了不少。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彭宇說,當天早晨3輛公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

彭宇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2008年,南京彭宇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對於調解結果,彭宇曾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編輯/張喜斌

統籌/紀欣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華每日電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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