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四輪已堵塞不前,不如用雙輪丈量這個城市的美好,愛騎行,享生活。——From不知名網友
近日,團南京市秦淮區委在「青年之聲」上發起一項調查,發現:42.3%的受訪者對「共享腳踏車」面臨的問題表示擔憂。
確實,我們在享受共享腳踏車帶來的便利時,
卻有一群人在千方百計地佔有、破壞它!
這讓人能不氣憤嘛!↓↓↓
「帶回家騎」
「改裝成自己的車」
「上私鎖」「分」車
「亂停、亂堆」,成心不讓人使
「放到路中間」,誰還敢上去取啊?
刮號牌,
斬頭去輪,
把車扔下水,
推走小黃車「圈地」,還要交「保護費」?!
......
簡直閃瞎眼睛:
糟蹋腳踏車居然有這麼多花樣!
分析原因,無非這幾類:
損人利己變私享,同業競爭看不了別人好,還有就是騎完就隨手一扔,方便瀟洒的。
NO!!!
想破壞共享腳踏車,還沒人管?↓↓
近日,團南京市秦淮區委行動起來了!
團南京市秦淮區委在「青年之聲」平台發出倡議,並發動轄區內志願者,開展「青年之聲 文明騎行」志願服務和公益活動。
80餘名團員青年來到共享腳踏車數量較多的新街口地區,對隨意停放的「共享腳踏車」進行了碼放、貼上了「愛心貼士」。路過市民紛紛為青年志願者點贊,在倡議橫幅上簽名。
那麼,私藏、破壞共享腳踏車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以下案例給了我們很好的參考,
趕快轉發朋友圈,
如果下次見到有人這麼做,
他們可能就要負法律責任啦!
破壞、私占共享腳踏車涉嫌這些法律責任!
私鎖?侵犯供應商財產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月28日,成都首例盜竊破壞共享腳踏車案開庭審理,呂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月,處罰金1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目前法律沒有對腳踏車違規停放進行處罰的明確規定。但是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4條:未徵得公安機關同意,佔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視行為人放置車輛時的過失或故意,以及丟棄車輛的位置(比如丟在晚間高速公路的中間)等等具體情況,還可能通過《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條)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條)等罪名予以規制。
共享腳踏車方便了我們出行。
國家也能儘快立法,
將破壞和佔有共享腳踏車者繩之以法!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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