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05民初8745號
黃丹艷:
原告陳嘉華、黃碧紅訴被告曾建榮、黃丹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被告公告送達(2016)粵0105民初87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被告曾建榮、黃丹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陳嘉華、黃碧紅清還借款本金40萬元,並以4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從2015年7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付之日止的利息給原告陳嘉華、黃碧紅。本案受理費11600元(其中受理費9080元,財產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曾建榮、黃丹艷共同負擔。本判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聯繫人:李敏 張琳, 83005404 地 址:海珠區逸景路333號海珠區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