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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超市出售過期紅糖被判賠償1000元

原標題:哈爾濱超市出售過期紅糖被判賠償1000元

超市出售過期紅糖,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賠償,超市表示只能賠償200元。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糾紛,法院認為超市出售過期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超市賠償消費者1000元。

2016年4月,消費者劉某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某超市花13元購買了一袋紅糖,劉某付款后發現,該紅糖生產日期2014年10月,保質期18個月,購買時已經過期,劉某立刻到超市服務台投訴。

劉某認為,超市出售不合格食品,應按《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退貨並給予10倍賠償,即1000元,但超市稱可賠償200元。

無奈之下,消費者劉某將超市起訴至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超市依《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退貨並給予賠償1000元。

庭審中超市辯稱,消費者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消費者只是提供了一張購物小票,並沒有提供正規發票,而該購物小票上無超市的印章,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成立。此外,消費者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食品給其造成了任何損失,因此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要求賠償。

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認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提供的購物小票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超市作為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質量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超市向消費者銷售的食品已經超過標籤標明的保質期,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據此,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超市退貨並賠償消費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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