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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一族注意:太原要給電動車上「緊箍咒」啦

導讀

太原市政府法制辦日前公布《太原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至6月20日。對此,廣大市民表示,電動腳踏車隨意違反交通規則給道路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必須嚴管了。

高架橋常見電動腳踏車身影

在省城中環路高架橋上橋處,都有明顯的警示牌,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上橋通行,但總有騎電動腳踏車的人對此置若罔聞,直接上橋,有的甚至引發交通事故。

2017年4月,省城市民張某騎電動腳踏車在東中環高架橋上與一輛機動車發生碰撞,張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判定,張某違反規定駛入高架橋,負事故全責。6月6日,太原市民薛某騎電動腳踏車駛入北中環高架橋,在行至下橋處時,與同向行駛的一輛五菱麵包車發生碰撞。薛某被撞得頭破血流,而麵包車前擋風玻璃也被撞擊得滿是裂紋。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隨意騎電動腳踏車駛入快速路、高架橋的事例並不少見。6月18日,記者在省城東中環一處高架橋入口處觀察發現,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4輛電動腳踏車駛上高架橋。在橋上,這些電動腳踏車與機動車並排而行,讓人不禁捏了一把汗。當記者問及一名剛從高架橋上駛出的電動腳踏車車主是否知道禁止非機動車在高架橋上通行時,對方並沒有正面回答,只是告訴記者,他有急事,如果走非機動車道,等紅燈太麻煩。

據我省交警部門統計,2016年,全省發生按一般以上程序處理的涉及電動腳踏車事故2800多起,同比上升11%,死亡460多人,同比上升9%。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電動腳踏車違反交通規則。

對此,《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駛;同時第三十一條還規定,不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管人員引導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二十元罰款。

酒後騎電動腳踏車的人不是個例

自從2011年5月「酒駕入刑」以來,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明顯減少,但對於一些「嗜酒如命」的人來說,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似乎成了其逃避處罰的一根「稻草」。

2017年4月,萬柏林交警二大隊交警在西山煤電辦公樓門口執勤時,發現一市民騎著電動腳踏車在機動車道內晃晃悠悠地行駛。執勤的交警馬上上前攔住電動腳踏車駕駛人王某,引導其進入非機動車道內。這時,滿口酒氣的王某不僅不服從交警的疏導,反而對執勤交警進行辱罵。無奈之下,執勤交警只好通知了附近的北寒派出所。當北寒派出所的民警將王某帶回派出所準備將其交由家人進行看護時,王某卻借著酒勁對民警進行攻擊。后經民警對王某進行酒精測試,發現其血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達 到 了150mg/100ml,已屬於醉酒狀態。

採訪中記者發現,飲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的人並不是個例。記者在街頭隨機採訪了20名騎電動腳踏車的人,其中有4人明確承認飲酒後騎過電動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速度又不算快,不會發生什麼大事。」其中一名車主說。他同時告訴記者,他就曾酒後騎電動腳踏車摔倒過,只是磕破了點皮。

對此,《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醉酒後不得駕駛電動腳踏車。

拉貨大電動腳踏車——人見人躲的「路霸」

採訪中,一種比正常電動腳踏車寬大一倍多的大型電動腳踏車令人印象深刻。其體積大,駕駛人身前身後及兩側都可裝貨物。部分這樣的大電動腳踏車不斷在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間拐來拐去,所到之處,無論汽車還是腳踏車都不得不趕緊減速給它讓路,十足的「路霸」風範。

「我們見了普通電動腳踏車都要小心,見了這種大傢伙,更是小心再小心。」省城一名的哥告訴記者,以前人們說見了大車得躲,但經過改裝的這種拉貨大電動腳踏車更猛,「我們開計程車的見它一靠近,就會減速慢行給它讓路」。

在太原某電動腳踏車市場,記者見到幾家賣電動腳踏車的商鋪,所賣電動腳踏車在便道上一字排開,其中就有多輛這種大電動腳踏車。它們不僅比普通機車寬和長,而且車身由全熟鐵製成,寬40餘厘米,兩側還有可以展開的貨架。

據一名經銷商介紹,這種電動腳踏車都是拉貨所用,速度可達每小時60公里,裸車加電瓶就重一百三十多公斤,「拉個一二百公斤的貨沒問題」。另一名經銷商介紹,這些電動腳踏車都是南方廠家送來的,根據需求已經升級更換了好幾代。另外,根據送貨人的不同需求,還可進行簡單改裝。

一位騎這種大電動腳踏車的家裝工人告訴記者,他最多曾拉過差不多300公斤貨。

對於電動腳踏車這種隨意改裝的行為,《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電動腳踏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腳踏車、非標電動腳踏車的行為。

時速超過「國標」的比比皆是

根據國家強制標準《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里每小時,車重在40千克以內。記者採訪卻發現,城市道路上電動腳踏車超過規定時速的情況比比皆是,而電動腳踏車與機動車在快速路上并行的情形也並不鮮見。

在省城一家電動腳踏車市場,記者先後諮詢了8家電動腳踏車經銷商,在問及電動腳踏車的時速時,經銷商均稱,其所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時速均在35公里以上。「像這種踏板電動腳踏車,時速輕鬆能到達到50公里以上。」一名經銷商說。「車速都是可以調的。」一名經銷商告訴記者,「調電動腳踏車車速,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去掉限速器,另一種是更換大功率的電機或加裝電池。」

相關數據顯示,電動腳踏車的行駛速度每增加1公里,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將增加10%。據太原市交警部門統計,2016年全年,太原市因電動腳踏車導致的按一般以上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共發生260多起,死亡40多人,呈上升趨勢。其中,造成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受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事故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於電動腳踏車駕駛人超速行駛。

對於電動腳踏車普遍超速的行為,《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有下列行為: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電動腳踏車限速標準。對於超過標準的,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三十元罰款。

名詞解釋

電動腳踏車

《太原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為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超出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但不符合機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 (非標電動腳踏車)適用本辦法;達到機車或者其他類型機動車國家標準的,參照機動車管理。

他山之石

長沙電動腳踏車「五類」違法進行法制學習

長沙針對查獲的發生「五類」交通違法行為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安排專門場地,組織電動腳踏車違法駕駛人法制教育學習,通過觀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法律法規講解等,普及非機動車行車安全常識,開展交通事故預警。同時,建立了統一的非機動車違法處理平台。

電動腳踏車「五類」交通違法行為:電動腳踏車扎堆佔道亂停的;電動腳踏車闖燈越線、逆向行駛的;電動腳踏車走機動車道的;電動腳踏車違法加裝傘具、座架的;電動腳踏車搭載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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