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銳梟與廣州市廣俊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光輝、越錫強、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84民初2401號
廣州市廣俊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陸銳梟與你公司及被告王光輝、越錫強、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84民初24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越錫強和被告廣州市廣俊物流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6402.43元給原告陸銳梟。二、駁回原告陸銳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陸銳梟已預交),由原告陸銳梟負擔12元、被告越錫強和廣州市廣俊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38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